甘財科[2015]4號
頒布時間:2015-07-06 00:00:00.000 發文單位: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科技廳
為進一步優化蘭白科技創新改革試驗區創新創業環境,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支持蘭白試驗區及省內輻射區科技孵化器的建設和運營,營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社會氛圍,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蘭白科技創新改革試驗區技術創新驅動基金使用辦法的通知》(甘政辦發[2015]32號)精神,我們制定了《蘭白科技創新改革試驗區科技孵化器專項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6月30日蘭白科技創新改革試驗區技術創新驅動基金風險控制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蘭白科技創新改革試驗區技術創新驅動基金科技孵化器專項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科技廳
2015年7月6日
蘭白科技創新改革試驗區科技孵化器專項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蘭白科技創新改革試驗區(以下簡稱“蘭白試驗區”)創新創業環境,支持蘭白試驗區及甘肅省內輻射區科技孵化器的建設和運營,營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社會氛圍,打造良好的眾創空間,根據《蘭白科技創新改革試驗區建設總體方案》和《蘭白科技創新改革試驗區技術創新驅動基金使用辦法》(甘政辦發[2015]32號),設立蘭白科技創新改革試驗區科技孵化器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孵化器基金”),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蘭白試驗區及省內輻射區的各類科技型中小企業孵化器、創業苗圃、加速器和大學科技園。本辦法所稱的在孵企業、畢業企業、孵化器、創業苗圃、加速器和大學科技園等是按照《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國科發高[2010]680號)、《科技部火炬中心關于開展“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創業孵化鏈條建設工作的通知》(國科火字[2013]230號)、《甘肅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甘科高[2009]24號)等規定界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孵化器基金是指從蘭白試驗區技術創新驅動基金中安排3億元設立的資金,專項用于孵化器認定獎勵、孵化器公共技術平臺建設補助、畢業企業上市獎勵、引進創業團隊補助、大學科技園補助、創業導師補助以及新型創業服務機構補助等。基金實行總額控制,所產生的利息收入和投資收益用于基金滾動發展。
第四條 風險控制委員會委托受托管理機構對孵化器基金進行日常管理。受托管理機構職責:
(一)起草《孵化器基金使用方案》;
(二)編制發布《孵化器基金申請指南》;
(三)受理孵化器基金申請材料,開展合規性審查和盡職調查;
(四)組織專家評審,形成孵化器運營評價結論;
(五)向風險控制委員會提交申請材料、盡職調查報告、資金安排方案和運營評價結論;
(六)對申報單位項目執行情況、取得的成果進行跟蹤檢查;
(七)年度結束后2個月之內向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報告孵化器基金管理使用情況;
(八)風險控制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受托管理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甘肅省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投資機構;
(二)實收資本(或出資額)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所有投資者以貨幣形式出資;
(三)有至少2名從事孵化器管理3年以上經驗的專職人員;
(四)管理和運作規范,具備健全、有效的風險控制機制;
(五)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財務狀況良好。
第二章 使用方式和支持范圍
第五條 孵化器基金主要通過參股投資、獎勵和后補助等方式支持蘭白試驗區及省內輻射區科技孵化器的服務條件和能力提升及公共平臺建設等。其中:用于參股投資的不超過基金總額的50%,用于獎勵、后補助的不超過基金總額的50%.
第六條 參股投資主要通過股權投入方式,支持蘭白試驗區及省內輻射區孵化器建設,對蘭白試驗區及省內輻射區新建或已建孵化器跟進投資,引導和支持各級政府、高校、科研機構、企業投資蘭白試驗區及省內輻射區各類科技孵化器(參股投資方案另行制定)。參股投資收益主要用于孵化器基金滾動發展和受托管理機構的管理運營經費。
第七條 獎勵類資金支持范圍包括:
(一)孵化器認定獎勵。對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科技孵化器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獲得國家“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創業孵化鏈條建設示范單位的,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的獎勵;
(二)畢業企業上市(掛牌)獎勵。對孵化企業駐留孵化器兩年以上且畢業后5年內上市的,給予孵化器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孵化器績效獎勵。對蘭白試驗區內及省內輻射區內年度績效評價優秀的科技孵化器,給予20萬元的績效獎勵。
第八條 補助類資金支持范圍包括:
(一)公共服務平臺建設補助。對孵化器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項目,驗收合格后按照投資總額的20%給予后補助,后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二)引進創業團隊補助。對引進優秀的創業團隊及項目,一次性給予30萬元的補助;
(三)種子基金風險補助。對科技孵化器設立創業種子基金,按照對在孵企業年度實際投資額5%的比例給予風險補助,對每家創業種子基金公司的風險補助累計不超過100萬元;
(四)大學科技園后補助。支持科技孵化器及大學科技園聚集社會化專業服務資源,提供政策咨詢、輔導培訓、投融資等服務,為創業企業搭建公共服務平臺,根據對公共服務平臺的資金投入、吸引專業機構、服務企業的數量和效果等情況,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后補助;
(五)創業導師補助。對科技孵化器聘任創業導師,且創業導師服務滿一年并經孵化器考核合格和省科技主管部門核準的,按照每聘任一位創業導師3萬元的標準給予科技孵化器運營機構一次性補助,每年每家科技孵化器的補助金額不超過30萬元。
(六)新型創業服務機構補助。鼓勵傳統科技孵化器、科技中介服務機構、金融機構新建眾創空間、創客咖啡、創新工場等多種形式的新型創業服務機構(平臺),根據創新孵化模式,服務廣大創新創業者的工作情況,原則上給予不超過100萬元補助。
第三章 支持對象和申報流程
第九條 科技孵化器基金的支持對象包括科技孵化器建設管理機構、在孵企業及與孵化器相結合的投資機構等,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蘭白試驗區及甘肅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的法人單位;
(二)在蘭白試驗區及甘肅省國稅、地稅部門登記納稅;
(三)近2年來在稅務管理、財政管理等方面無不良記錄。
其中,孵化器建設管理機構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四)新建、在建或孵化器場地建設基本完成,已經吸引若干科技企業入駐,形成一定規模;
(五)已納入甘肅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登記管理范圍以及蘭白試驗區內的孵化器。
在孵企業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六)注冊地在孵化器內科技企業;
(七)符合蘭白試驗區及甘肅省產業發展方向。
第十條 受托管理機構根據蘭白試驗區及省內孵化器建設需求,確定基金年度重點支持內容,并向社會發布《科技孵化器專項基金申請指南》(以下簡稱《申請指南》),通過公開征集或組織策劃等方式,開展基金申報工作。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按照《申請指南》要求向受托管理機構提供申報材料,受托管理機構每年定期組織技術、財務等方面的專家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和論證,開展盡職調查,提出綜合評審意見及盡職調查報告報風險控制委員會審定。
第十二條 受托管理機構提出年度補助獎勵單位和資金支持額度初步方案,經風險控制委員會審議批準后,與科技型中小企業孵化器簽訂相關協議,按照程序撥付資金。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三條 孵化器基金每年提取不高于基金總額5‰的管理費,用于孵化器管理、盡職調查及評審等工作,從孵化器基金中列支。
第十四條 孵化器基金納入公共財政考核評價體系,接受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監督管理。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對受托管理機構進行獎懲的依據,并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十五條 受托管理機構負責科技孵化器基金項目的組織、申報、管理,對項目執行情況、取得成果進行年度檢查和驗收。要加強孵化器基金使用的管理,每年定期向風險控制委員會報告基金管理使用情況。
第十六條 對提供虛假資料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套取孵化器基金的單位或個人,一經發現,除停撥經費,收回已撥付資金外,五年內取消其申請專項基金的資格,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