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財綜[2015]106號
頒布時間: 發文單位: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為提高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機制,更好實現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目標,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甘肅省財政廳關于甘肅省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甘政辦發[2011]219號)、《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暫行辦法》(財綜[2015]6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甘肅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機制,更好實現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以下簡稱財政資金),是指全省各級財政部門用于城鎮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公共租賃住房和城市棚戶區改造以及相關配套基礎設施的資金,包括中央和省級財政專項補助資金、市縣財政部門從一般公共預算(含地方政府債券收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安排用于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資金。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績效評價,是指全省各級財政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對財政資金支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進行的綜合評價。
第四條 績效評價遵循以下原則:
(一)目標導向、依法評價。績效評價以保障性安居工程績效目標為基礎,以財政相關法律法規和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規定為評價依據。
(二)科學規范、分級實施。評價方法和指標設計科學合理,評價流程統一規范,評價數據真實準確;實行省對市、市對縣的分級評價制度,建立以財政資金為主線、以市縣自評為基礎、省里自評相結合的績效評價機制。
(三)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績效評價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從客觀實際出發,以全面真實的事實和數據為依據,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開展。
第五條 績效評價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對預算年度內各縣區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管理、項目管理、項目效益情況進行評價。在年度績效評價的基礎上,適時開展以幾個預算年度為周期的中期績效評價。
第二章 評價依據和內容
第六條 績效評價的依據包括: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
(二)國家和省上出臺的預算績效管理相關規定;
(三)國家和省上出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相關管理制度;
(四)地方各級政府制定的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和年度計劃;
(五)省級政府與市(縣)政府簽訂的目標任務;
(六)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管理辦法、財務制度、會計核算資料;
(七)各級財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轉移支付資金下達文件;
(八)各級先關部門對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開展審計、稽查、檢查、評審等工作的結論;
(九)審計報告決定、財政監督檢查報告及處理決定;
(十)其他相關材料。
第七條 績效評價的內容包括:
(一)資金管理,包括市縣財政、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中央和省級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否及時、基礎數據是否準確,市縣財政部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安排撥付中央和省級專項資金是否及時,市縣財政部門是否按規定安排地方財政資金,以及資金管理是否合法合規等;
(二)項目管理,包括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規劃計劃的制定、規劃計劃和政策公開、開工和基本建成情況公開、保障對象公開,以及市縣報送績效評價報告的及時性和完整性等;
(三)項目效益,包括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帶動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開工情況、基本建成情況、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發放情況、當年符合分配入住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和城市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的分配入住情況等。
第八條 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根據評價內容設置,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執行情況適時調整完善。市縣評價指標體系詳見《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量化指標表》。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九條 績效評價工作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統一組織、分級實施。
(一)省財政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和完善甘肅省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實施細則,組織實施全省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工作,負責對市縣績效評價結果進行復評,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對市縣績效評價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和指導,按規定向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報送全省績效自評報告;
(二)市(州)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市(含所轄縣區)績效評價工作,負責對縣(區)績效評價結果進行復評,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按規定向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報送全市(州)績效自評報告;
(三)縣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縣績效評價工作,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按規定向市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報送本縣績效自評報告。
各地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參與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條 績效評價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每年1月,縣(區)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本縣(區)上年度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工作進行自評,逐項說明評分理由,附帶評分依據,形成自評報告,于每年1月15日前將績效自評報告和附表2加蓋兩部門印章后,分別報市(州)財政部門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市(州)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于每年1月31日前將績效自評報告和附表1、2加蓋兩部門印章后報送省級財政廳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二)省級財政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結合各市自評情況,對各市(州)評價結果進行復評,并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對資金管理、項目管理和項目效益相關評價進行審定,最終形成自評報告,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別報送財政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
第十一條 市縣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報送的績效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財政資金績效目標的設立、制定依據和目標調整情況;
(二)本市縣自評總體情況(其中市級應包括對所轄縣區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的整體情況);
(三)本市縣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及相關績效分析和說明,其中,應重點評估和說明服務對象滿意度和經濟社會效益情況;
(四)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五)績效評價結果及相關合理化建議。
第十二條 市縣(區)財政、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本級提供的績效自評報告和數據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四章 評價結果及應用
第十三條 績效評價結果實行百分制,根據指標因素評價計算得分。
評價結果劃分為四個等級:評價總得分在90分(含)以上為優秀;75(含)-90分為良好;60(含)-75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以適當形式向各地區反饋績效評價結果。
市縣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開本地區的績效評價自評結果。
第十五條 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分配以后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制定調整相關政策以及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運營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
對于得分60分以下的地區,省財政將相應扣減分配該地區的中央和省級專項資金數額。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