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財科[2015]60號
頒布時間:2015-10-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文物局
為加強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文物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有關規定,省財政廳、省文物局制定了《甘肅省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文物局
2015年10月18日
甘肅省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文物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規定,結合文物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省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文物保護、促進文物事業發展。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文物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會同省文物局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制定資金分配方案。省文物局負責項目庫的建立和管理,確定年度支持重點方向,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二章 補助范圍
第四條 專項資金補助范圍:
(一)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主要用于省政府公布的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保護與展示等,包括:
1、保護規劃和方案編制;
2、文物本體維修保護、應急搶險;
3、安防、消防、防雷等保護性設施建設;
4、陳列展示;
5、文物保護范圍內的環境治理;
6、記錄檔案編制、保護標志和界碑界樁樹立。
(二)博物館、紀念館。主要用于國有博物館、紀念館館藏文物保護、流散文物征集、陳列展覽、文物庫房及展廳維修等,包括:
1、館藏文物保護修復;
2、館藏文物保存環境、保存設施建設;
3、安防、消防、防雷等保護性設施建設;
4、陳列展覽布展或改造提升;
5、流散文物征集;
6、文物庫房及展廳維修;
(三)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批準的其他文物保護項目。
第五條 專項資金補助范圍不包括征地拆遷、日常養護、超出文物保護范圍的環境整治等項目。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種工資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償還一般性債務,不得用于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申報與審批
第七條 省財政廳、省文物局根據年度文物保護工作重點、項目庫,于每年11月之前制定印發下年度申報指南,明確支持重點、方向及具體要求。
第八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填報《甘肅省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申請書》(附件1或附件2),根據行政隸屬關系和規定程序逐級申報,凡越級上報、不按期申報的項目一律不予受理。
(一)項目實施單位隸屬于省級部門的,報經省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
(二)項目實施單位隸屬于市、縣的,由同級財政部門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申報,經市州級財政部門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匯總后,報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
(三)每年12月底前將下年度申報材料提交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
第九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項目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已納入省級文物保護項目庫的項目;
(二)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二)款(除第3項外)的項目實施單位組織編制的方案、工作計劃已報省文物局核準。
(三)文物保護涉及的消防、防雷項目,由項目實施單位編制方案,分別報經市(州)公安消防部門、氣象部門核準后,已報省文物局備案。
第十條 省級相關部門、市州財政部門和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認真審核填報《20XX年度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申報匯總表》(附件3),與專項資金申請材料一同報送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
項目如涉及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環境保護、水利及產業發展規劃的,應將相關部門批準文件復印件,作為附件同時上報。
第十一條 省文物局依據省級相關政策,結合全省文物保護工作實際,提出項目審核建議報省財政廳。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按照年度專項資金預算,會同省文物局組織專家進行合規項目評審,確定專項資金分配方案,下達項目資金。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省級相關部門和市、縣財政部門收到專項資金后,應按規定及時將專項資金撥付項目實施單位,并書面通知同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嚴格按照資金用途安排使用專項資金,不得擅自調整。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需要進行政府采購和招投標的,按照《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按照省財政廳關于財政專項資金、撥款結轉和結余管理規定執行(甘財辦〔2014〕22號)。省財政廳、省文物局建立結余結轉資金定期清理機制,對規定時間內未安排使用且無正當理由的專項資金,收回省級財政統籌安排。對連續兩年未用完的專項資金,作為結余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 單位使用專項資金形成的國有資產,其管理、使用和處置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知識產權、專利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應當按照國家相關知識產權和專利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實行結項驗收制度。省直單位實施的項目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文物局組織財務、工程驗收;市、縣所屬單位實施的項目,由市、縣財政和文物部門組織驗收,并將結項驗收結果報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備案。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文物局負責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檢查或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市、縣財政、文物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機制。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確保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規范,并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給予通報、停止撥款、暫停核批新項目、收回專項資金等處理,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專項資金;
(二)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
(三)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資金;
(四)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五)擅自變更項目內容或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六)未按規定進行政府采購或招投標;
(七)未按規定處理專項資金購置的固定資產和成批施工材料;
(八)因管理不善給國家財產和資金造成損失和浪費;
(九)不及時報送項目結項財務驗收報告;
(十)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4年3月甘肅省文物局印發的《甘肅省文物局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管理辦法》(甘文局發[2004]1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