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資產〔2020〕250號
頒布時間:2020-02-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市屬各行政事業單位、各區財政局:
隨著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日益規范,資產評估事項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凸顯。根據財政部《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財政部令第14號)、《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財政部關于修改《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財政部令第100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資產評估的范圍
(一)行政事業單位(包括所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1.資產處置,包括報廢處理、轉讓、置換、拍賣;
2.整體或部分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3.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4.所辦企業的合并、分立、清算;
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所辦企業原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6.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所辦企業整體或者部分產權(股權)轉讓;
7.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進行出租的,出租價格需進行評估;
8.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二)行政事業單位(包括所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非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1.收購非國有資產;
2.與非國有單位置換資產;
3.接受非國有單位以實物資產償還債務。
(三)行政事業單位(包括所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1.經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授權部門批準,對整體企業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
2.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之間的合并、資產(產權)劃轉、置換和轉讓;
3.國家對資產評估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資產評估的委托主體
行政事業單位(包括所辦企業)發生本規定所列評估事項時,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具體內容如下:(1)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涉及資產處置的評估事項,原則上由市財政局委托北京市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交所)按照相關規定組織開展資產評估工作;(2)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北交所以公開掛牌方式征集承租人的,原則上由市財政局委托北交所按照規定組織開展評估工作;(3)上述兩項以外的其他需評估事項,由行政事業單位委托進行;(4)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所辦企業涉及的資產評估事項由出資單位或企業委托進行。
評估費用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由委托單位負擔。
三、資產評估結果的核準備案及流程
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其中: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報市財政局進行核準:
(1)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
(2)評估項目的資產賬面價值、凈資產賬面價值、資產評估總額或凈資產評估價值中,任一項超過5000萬元(含)。
2.其他資產評估事項實行備案制,報市財政局進行備案。行政事業單位(包括所辦企業)完成資產評估事項后,由主管部門向財政部門提出核準或備案的申請,市財政局經審核后,對需要進行核準的評估事項下發核準文件,對需要備案的項目在評估項目備案表上蓋章后返回單位。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1.行政事業單位(包括所辦企業)在提交核準備案申請時,應包括以下材料:核準備案申請、評估報告及評估說明的原件、評估報告的電子版。需要備案的項目提交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格式見附件,可在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下載)。
2.市財政局將組織專家對評估報告進行審核,各單位須對評估項目指定專門聯系人,對評審專家提出的問題及時反饋、修改,并將修改后的評估報告送市財政局(或指定機構),避免延誤。
3.財政部門對單位違反規定,應當辦理核準備案手續而未辦理的,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同時暫停辦理相關國有資產審批事項一年。
4.各區財政局要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落實好本區國有資產評估結果的核準備案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財政局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