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21-05-21 發文單位:云南省財政廳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研究起草了《云南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和免征減征辦法的方案(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1年5月20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來信請郵寄至:五華區華山南路130號云南省財政廳稅政處,郵編650021;盤龍區白塔路304號云南省稅務局財產和行為稅處,郵編650031。
二、電子郵件請發送至cztszc@126.com郵箱或yncchxwsc@163.com郵箱。
三、電話及傳真:0871-63956194或0871-63649332。
附件:
1.云南省契稅適用稅率和免征減征辦法的方案(征求意見稿)
2.關于《云南省契稅適用稅率和免征減征辦法的方案(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云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2021年4月21日
附件1
云南省契稅適用稅率和免征減征辦法的方案(征求意見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的規定,結合云南省實際,對我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免征或者減征辦法提出如下建議方案:
一、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為3%
省人民政府根據房地產市場的發展狀況,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權屬轉移實施差別稅率的方案,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按以下辦法免征契稅
(一)房屋、土地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選擇貨幣補償且重新購置土地、房屋的,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部分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出貨幣補償的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選擇房屋、土地權屬調換,并且不繳納房屋、土地權屬調換差價的免征契稅;繳納房屋、土地權屬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
(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房屋權屬,不超過原住房面積部分免征契稅;超出原面積的,按照超出部分的價值征稅。不可抗力滅失住房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等部門認定。
(三)國家對上述情形減征、免征契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本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關于《云南省契稅適用稅率和減征免征辦法的方案
(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以下簡稱《契稅法》)第三條和第七條規定,我們起草了《云南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和減征免征辦法的方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方案》)?,F就《方案》作如下說明。
一、背景和必要性
(一)現行契稅基本制度
1997年10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承受單位和個人征收契稅,并規定契稅幅度稅率為3%-5%,授權各省根據實際情況在規定的幅度內確定適用稅率。云南省據此制定了《云南省契稅實施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5號),確定契稅稅率為3%。
(二)《契稅法》授權事項
2020年8月11日《契稅法》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對外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契稅法》第三條規定,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契稅法》第七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契稅:(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前款規定的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做好《契稅法》在我省的貫徹落實,有必要根據法律授權確定我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和減免稅辦法。
二、主要內容
《契稅法》立法說明指出“從實際執行情況看,契稅稅制要素基本合理,運行比較平穩。制定契稅法,可按照稅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將《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我省按照總體稅制平移的思路確定了稅率和免征減征辦法,并據實際情況制定。
一是將我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確定為3%,與現行稅率保持一致,有利于政策執行的延續性。該稅率也是法定稅率范圍(3%-5%)中的最低稅率。
需要說明的是,《契稅法》第六條規定,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如未來國家針對上述情形規定優惠稅率的,我省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二是規定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其成交價格或者評估價格相當于補償費的部分,免征契稅;其成交價格或者評估價格超過補償費的部分,仍征收契稅。延續了現行《云南省契稅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征收征用契稅優惠政策。
三是規定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不超過原面積的部分免征契稅;超出原面積的,按照超出部分的價值征稅,有利于減少納稅人損失,降低納稅人負擔。
四是明確國家對上述情形減征、免征契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是明確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與《契稅法》施行時間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