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人社規[2021]1號
頒布時間:2021-01-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江蘇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各設區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蘇州工業園區、張家港保稅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
現將《江蘇省規范完善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2021年1月22日
江蘇省規范完善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辦法
為規范完善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和《江蘇省規范統一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范圍逐步擴大的實際,制定如下辦法:
一、可以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情形
我省行政區域內符合以下情形的,可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各類情形中起始補繳時間為最早時間,用人單位成立后招錄用的職工起薪時間遲于最早時間的,以用人單位成立后招錄用的職工起薪時間為準。
(一)1991年12月31日前各地實施固定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期間,原全民所有制企業、縣(區)屬以上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未按當地規定繳納固定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費的,用人單位可補繳原固定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費,固定工本人不需補繳費。
(二)1991年12月31日前各地實施勞動合同制工人基本養老保險期間,原全民所有制企業、縣(區)屬以上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本人未按當地規定繳納勞動合同制工人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可補繳勞動合同制工人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原全民所有制企業、縣(區)屬以上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原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工人和經縣以上勞動部門批準使用的城鎮戶口的臨時工,未按規定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可自1992年1月1日起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四)除第(三)項規定企業之外的其他城鎮各類企業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所有職工,以及原全民所有制企業、縣(區)屬以上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自行使用的未經縣以上勞動部門批準招錄的職工,未參保繳費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可自1996年1月1日起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五)縣(區)屬以下城鎮集體企業、城鎮街道辦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其職工自當地實行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之月至1995年12月31日按國家和省規定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可以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六)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后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在當地實行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后從事臨時工期間按國家和省規定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可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七)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依法成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以及機關事業單位使用的編制外人員,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可自2004年2月1日起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八)鄉鎮企業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可自2006年3月1日起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屬安排到鄉鎮企業工作的國家統配人員和城鎮待業人員,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待遇領取年齡的,可自1992年1月1日起補繳其在原安排的鄉鎮企業工作期間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九)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可自2011年7月1日起按企業和職工繳費辦法及標準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之月起繳費,除國家規定的情形外不得跨年度向前補繳。
(十)未終止勞動關系的農民輪換工在現崗位上被招錄為正式職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單位連續從事輪換工的工作時間,可按照勞動合同制工人補繳辦法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十一)國家和省規定可以補繳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原行業統籌企業職工1998年8月31日前存在可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情形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按照上述辦法補繳。
二、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和比例
(一)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補繳1995年12月31日前(原行業統籌單位為1997年12月31日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根據職工本人1995年12月31日前歷年的繳費工資,原固定工單位按20%、原勞動合同制工人和經縣以上勞動部門批準使用的城鎮戶口的臨時工單位按18%、個人按補繳所屬期的個人繳費比例補繳本金和利息(按歷年人民銀行公布的城鄉居民1 年期銀行存款基準利率計息),并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本人歷年繳費工資難以確定的,可按補繳時上年全省全口徑城鎮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作為職工本人補繳基數,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同上述規定進行補繳,不再加收利息和滯納金,對應年度的實際繳費指數均按0.6計算,并據此倒推歷年繳費工資基數。
(二)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補繳1996年1月1日(原行業統籌單位為1998年1月1日)以后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根據職工本人1996年1月1日后歷年的繳費工資,按省政府規定的相應年度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補繳,并從補繳所屬期次月1日起加收滯納金。
本人歷年繳費工資難以確定的,可按補繳所屬期當年度用于確定繳費工資上下限標準的全省職工平均工資作為基數進行補繳。
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計算
(一)原全民所有制企業、縣(區)屬以上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固定工,其在當地實行固定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前的連續工齡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二)縣(區)屬以下城鎮集體企業、城鎮街道辦企業、城鎮私營企業職工自當地實行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之月至1995年12月31日前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工作時間,不得補繳和計算繳費年限。
(三)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后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計算為連續工齡,且在當地實行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前從事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四)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按本規定可以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期間,其補繳后相應時段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未補繳的相應時段不得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也不得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執行。過去省和各地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