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福建省財政廳公告2019年第6號
頒布時間:2019-08-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福建省財政廳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農產品加工行業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管理,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范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規定,決定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2〕38號,以下簡稱“核定扣除辦法”)的試點行業范圍,在蔬菜水果加工、活性炭生產行業試行核定扣除辦法。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9月1日起,我省(不含廈門)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蔬菜水果加工產品和活性炭(以下簡稱“上述產品”)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
二、蔬菜水果加工、活性炭生產行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自愿選擇是否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對選擇不納入的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可按規定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和開具的收購發票,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對選擇納入的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按照核定扣除辦法的規定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
三、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加工上述產品的,也適用本公告的有關規定。
四、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不再憑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購進除農產品以外的應稅項目,仍按現行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五、試點納稅人以購進《福建省蔬菜水果加工產品分類扣除標準》(附件1)、《福建省活性炭扣除標準》(附件2)所列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上述產品的,實行全省統一的扣除標準,統一按照核定扣除辦法第四條第一款中“投入產出法”的有關規定,核定當期允許抵扣附件所列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
六、主管稅務機關應重點關注試行核定扣除辦法后,增值稅稅負顯著升高或降低的試點納稅人,輔導納稅人正確適用政策。
七、其他事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等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福建省財政廳
2019年7月30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蔬菜水果加工和活性炭生產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的出臺背景
為加強農產品進項稅額抵扣管理工作,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范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聯合福建省財政廳,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部署,從2012年7月1日起,陸續將液體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水產品、食用菌、皮革、茶葉、棉花加工、竹木加工共計九個加工行業和餐飲服務行業納入農產品核定扣除試點范圍。
為進一步調整和完善農產品增值稅抵扣機制,扎實推進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工作,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和福建省財政廳聯合發布《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蔬菜水果加工和活性炭生產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圍內(不含廈門,下同),將蔬菜水果加工、活性炭生產行業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擴大試點范圍,并實行全省統一的扣除標準。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的蔬菜水果加工、活性炭生產行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抵扣。
試點納稅人以購進《福建省蔬菜水果加工產品分類扣除標準》《福建省活性炭扣除標準》所列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蔬菜水果加工產品、活性炭的,實行全省統一的扣除標準,統一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款中“投入產出法”的有關規定,核定當期允許抵扣附件所列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
我省稅務部門參照省內蔬菜水果加工、活性炭生產行業的平均耗用率,確定農產品單耗數量,并多次征求蔬菜水果加工企業、活性炭生產企業及行業協會的意見建議后,形成全省統一的扣除標準。
三、《公告》的生效時間
本《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