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我省農產品加工行業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范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等有關規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我省(不含廈門,下同)將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水產品加工產品、食用菌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自2019年9月1日起,我省將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蔬菜水果加工產品、活性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現增加上述行業產品類型并明確對應扣除標準,具體內容如下:
一、增加部分水產品加工產品、食用菌、蔬菜水果加工產品、活性炭行業的產品類型,并明確全省統一扣除標準,具體見附件1—附件4。
二、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福建省水產品加工產品分類扣除標準(第6批)
2.福建省食用菌分類扣除標準(第3批)
3.福建省蔬菜水果加工產品分類扣除標準(第2批)
4.福建省活性炭分類扣除標準(第2批)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福建省財政廳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