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政辦發〔2021〕51號
頒布時間:2021-08-31 發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共文化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8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共文化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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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公共文化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0〕14號)、《自治區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等精神,現就自治區與市縣(含寧東管委會和紅寺堡區,不含其他市轄區,下同)公共文化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自治區黨委十二屆九次、十次、十一次、十二次全會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結合公共文化領域發展特點,遵循公共文化服務發展規律和法律法規,科學界定權責范圍,優化政府間事權和財權劃分,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運轉高效的公共文化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務財政保障機制,不斷提升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水平,促進公共文化服務高質量供給,推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繁榮發展。
二、主要內容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方面。主要包括基層公共文化設施免費或低收費開放,以及讀書看報、收聽廣播、觀看電視、觀賞電影、送戲下基層、開展文體活動等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務事項。總體確認為中央、自治區和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自治區和市縣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1.基層公共文化設施免費或低收費開放。主要包括文化文物系統所屬博物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美術館、文化館(站),以及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范基地,按照規定實行免費開放;體育部門所屬公共體育場館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免費或低收費開放等。確認為中央、自治區和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自治區和市縣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對納入中央免費開放名錄的文化文物部門所屬省級博物館、紀念館以及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范基地免費開放,所需經費由中央和自治區按比例分擔,其中:中央財政分擔80%,自治區財政分擔20%;市、縣級博物館、紀念館以及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范基地免費開放,所需經費由中央、自治區和市縣按比例分擔,其中:中央財政分擔80%,自治區財政和市縣財政各分擔10%。對未納入中央免費開放名錄、非文化文物部門歸口管理的博物館、紀念館以及退役軍人事務部管理的烈士紀念設施(已命名為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范基地的除外)如實行免費開放,所需經費通過各自資金渠道解決。
省級公共圖書館、美術館、文化館免費開放,所需經費由自治區承擔;市、縣公共圖書館、美術館、文化館(站)免費開放,所需經費由中央、自治區和市縣按比例分擔,其中:中央財政分擔80%,自治區財政與市縣財政各分擔10%。
體育部門所屬公共體育場館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實行免費或低收費開放。其中:大型體育場館免費或低收費開放,確認為中央和自治區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和自治區共同承擔支出責任,所需經費除中央財政補助外由自治區財政承擔;中小型體育場館免費或低收費開放,確認為自治區和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自治區和市縣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川區市縣場館所需經費自治區和市縣各分擔50%,山區市縣場館所需經費自治區財政分擔80%、市縣財政分擔20%。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務事項。主要包括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涉及的讀書看報、收聽廣播、觀看電視、觀賞電影、送戲下基層、公共數字文化、開展文體活動以及融媒體建設、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建設試點等。確認為中央、自治區和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自治區和市縣共同承擔支出責任。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自治區財政和市縣財政根據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工作任務量、補助標準、績效情況、財力狀況等統籌安排。
(二)文化藝術創作扶持方面。主要包括為落實中央關于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的部署要求,由各級政府組織實施或支持開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動、展覽、文藝創作演出等,涉及文學、舞臺藝術、美術、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電影、出版等。按政策確定層級和組織實施主體分別劃分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自治區確定并由自治區級部門組織實施或開展的事項,確認為自治區財政事權,由自治區承擔支出責任;自治區確定并由自治區和市縣共同組織實施或支持開展的事項,確認為自治區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自治區和市縣按照相關職責分工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市縣確定并由市縣組織實施或支持開展的事項,確認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
(三)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方面。主要包括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等。按照組織實施主體不同,分別確認為中央財政事權,中央與自治區、自治區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自治區財政事權、市縣財政事權。
1.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主要包括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可移動文物保護、古籍保護、考古等。中央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確認為中央財政事權,由中央承擔支出責任;納入國家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并由地方組織實施的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珍貴可移動文物保護、考古等,確認為中央與自治區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與自治區共同承擔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自治區財政根據保護需求、工作任務量、績效情況、財力狀況等統籌安排;其他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項,確認為自治區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自治區和市縣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2.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主要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傳習活動、文化生態保護區保護等。中央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傳承人傳習活動等,確認為中央財政事權,由中央承擔支出責任;自治區組織實施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傳承人傳習活動、文化生態保護區保護等,確認為中央與自治區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與自治區共同承擔支出責任;自治區組織實施的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傳承人傳習活動、文化生態保護區保護等,確認為自治區財政事權,由自治區承擔支出責任;市縣組織實施的省級以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傳承人傳習活動、文化生態保護區保護等,確認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
(四)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維修和設備購置方面。主要包括圖書館、文化館、美術館、博物館、體育館、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廣播電視發射轉播臺站、融媒體中心硬件配置,以及其他公共文化體育活動場所設施維修和設備配置等。確認為中央、自治區和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自治區和市縣共同承擔支出責任。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自治區財政、市縣財政根據公共文化體育設施、設備使用情況、績效情況、財力狀況等統籌安排。
(五)文化交流方面。主要包括國內文化交流合作、對外及對港澳臺文化交流合作、海外中國文化中心建設等。按照組織實施主體不同,分別確認為中央與自治區共同財政事權、自治區財政事權、自治區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市縣財政事權。
1.國內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實各級黨委、政府文化交流合作計劃,開展展會、演出、展覽等文化交流和推廣活動,涉及文學、舞臺藝術、美術、動漫、電影、出版等方面。中央職能部門、自治區共同組織實施的事項,確認為中央與自治區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與自治區按照相關職責分工分別承擔支出責任。自治區組織實施的事項,由自治區級部門承擔的,確認為自治區財政事權,由自治區承擔支出責任;由自治區與市縣共同承擔的事項,確認為自治區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自治區與市縣按照相關職責分工分別承擔支出責任。市縣黨委、政府確定本地組織實施的事項,確認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
2.對外及對港澳臺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實黨委、政府文化交流合作計劃,開展展會、演出、展覽等對外及港澳臺文化交流和推廣活動,涉及文學、舞臺藝術、美術、動漫、電影、出版等方面。中央職能部門、自治區共同組織實施的事項,確認為中央與自治區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與自治區按照相關職責分工分別承擔支出責任。自治區組織實施的事項,由自治區級部門承擔的,確認為自治區財政事權,由自治區承擔支出責任;由自治區部門與市縣共同承擔的事項,確認為自治區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自治區與市縣按照相關職責分工分別承擔支出責任。市縣黨委、政府確定本地組織實施的事項,確認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
3.海外中國文化中心建設。主要包括按照規劃開展的海外中國文化中心建設、運行和相關交流活動。由中央職能部門指導地方組織實施的事項,確認為中央與自治區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與自治區按照相關職責分工分別承擔支出責任。
(六)能力建設方面。主要包括公共文化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公共文化管理、公共文化人才隊伍建設等。按照隸屬關系不同,分別確認為自治區財政事權、自治區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市縣財政事權。
1.公共文化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主要包括按照規定對文化文物系統所屬博物館、公共圖書館、美術館、廣播電視節目制作播出傳輸機構、文藝院團等公共文化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的補助(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除外)。按照隸屬關系,對自治區級公共文化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的補助,確定為自治區財政事權,由自治區承擔支出責任;對市縣級公共文化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的補助,確定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
2.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各級有關職能部門及所屬機構承擔的文化事業和文化市場管理、電影出版管理、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管理、文物保護管理等。按照隸屬關系,自治區職能部門及所屬機構承擔的事項,確認為自治區財政事權,由自治區承擔支出責任;市縣職能部門及所屬機構承擔的事項,確認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
3.公共文化服務人才隊伍建設。主要包括公共文化人才培養、文化志愿活動、購買村(社區)公共文化服務中心的公益文化崗位、組織文化專兼職人員集中培訓等。按照工作職責,對自治區級部門及所屬機構人員隊伍建設經費,確定為自治區財政事權,由自治區承擔支出責任;對市縣部門及所屬機構人才隊伍建設經費,確定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
自治區預算內投資支出按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主要用于自治區財政事權或自治區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事項。自治區和市縣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公共文化領域其他未列事項,按照改革的總體要求和事項特點具體確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履行職責。各市縣、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協調配合,按照本方案確定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要求,科學界定事權范圍,合理劃分支出責任,依規做好預算安排,認真落實支出責任,確保公共文化領域改革工作落實到位。
(二)完善預算管理,提高資金效益。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著力提高公共文化領域財政資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務質量。各級財政要統籌財力、優化支出結構,促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對符合自治區文化發展規劃要求的公共文化服務領域基本建設等資本性支出可通過依法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方式予以安排。
(三)健全工作機制,協同推進改革。各相關部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結合本方案精神,將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工作與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等緊密結合起來,完善相關制度,健全資金分配標準,進一步規范支出責任。
本方案自2021年10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