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財稅規〔2021〕5號
頒布時間:2021-04-13 發文單位:海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第四條規定,為明確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適用問題,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確定海南省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的具體地點如下:
一、納稅人住所地與生產經營地一致的,為納稅人住所地。
二、納稅人住所地與生產經營地不一致時,納稅人住所地與生產經營地在同一市縣的,為納稅人住所地;納稅人住所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市縣的,為納稅人生產經營地。
三、納稅人生產經營地在山村、偏遠地區或海上(包括三沙市),按照屬于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范疇確定納稅人所在地。
四、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納稅人,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所在地。
五、受托代征代扣增值稅、消費稅的,為代征代扣增值稅、消費稅所在地。
六、實行預繳增值稅的,為預繳增值稅所在地。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由海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海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