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財辦稅〔2020〕16號辦稅〔2020〕16號
頒布時間:2020-11-11 00:00:00.000 發文單位:陜西省財政廳
各設區市、楊凌示范區、西咸新區、韓城市財政局、稅務局、自然資源局、應急管理局、煤礦安全監察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以下簡稱《資源稅法》)和《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授權事項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為落實《資源稅法》和《方案》,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資源稅稅率
我省礦產資源稅稅率(稅額),按照《資源稅法》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和《方案》所附《陜西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中所列舉的有關礦產稅目適用稅率(稅額)執行。對新發現的具有開采價值的應稅礦產品,市縣要及時上報省級財政、稅務、自然資源部門,報省政府同意后,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決定適用稅率。
二、資源稅征收管理
各級相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認真落實《資源稅法》《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的資源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2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2020年第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2020年第14號)的相關規定,健全工作配合機制,及時共享涉稅信息,嚴格依法依規做好資源稅征收管理工作。
三、資源稅減免有關事項
(一)關于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認定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企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職能職責,由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等負責認定,并出具認定結論。
(二)關于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地熱和地熱回灌的認定和核定
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由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進行認定;地熱、地熱回灌由頒發采礦許可證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認定和核定。以上認定和核定結果抄送同級稅務機關。
(三)關于納稅人申請減免資源稅程序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造成重大損失需要減免當年資源稅時,應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減免申請(包括企業基本情況、上年度財務報表、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認定報告等),主管稅務機關將納稅人的減免當年資源稅申請直報省級稅務部門,由省財政、省稅務部門核準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四、資源稅計稅價格確定
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自用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按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確定其銷售額時,成本利潤率為10%。
陜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
陜西省自然資源廳
陜西省應急管理廳
陜西煤礦安全監察局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