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財綜【2021】8號
頒布時間:2021-02-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殘疾人聯合會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各市財政局、殘疾人聯合會、稅務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和我省關于減稅降費的決策部署,明確國稅地稅機構合并后我省稅務部門的征管權限,現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的保障金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稅務部門負責征收(具體比照稅收管轄范圍執行)。稅務部門應積極采取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方式征繳保障金。
機關、團體、其他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保障金,按照分級征收的原則,仍由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核定、征收。
二、省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所征收的保障金全部直接繳入省級國庫。
三、為進一步優化保障金征收管理,從2021年起保障金由原按季征收轉為按年征收,統一集中在每年第三季度征收。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殘疾人聯合會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