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人社字〔2023〕29號
頒布時間:2023-04-26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各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各區、市稅務局:
現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3〕19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至1%的政策,其中單位費率0.7%、個人費率0.3%,實施期限延長至2024年底。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辦發〔2019〕14號)有關實施條件,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4年底。
(一)2023年5月1日至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前,各市根據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情況實施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計算時點為2022年底。
(二)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后至2024年底,全省將統一實施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具體標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稅務部門根據我省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情況確定。
三、各地要高度重視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落實工作,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上來,嚴格執行國家和省關于繳費比例、繳費基數等相關政策,加強基金運行監測分析,確保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要按規定開展降費核算工作并上報有關情況。各地執行過程中遇到重大情況或問題,要及時報告省有關部門。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
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