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財綜〔2021〕5號
頒布時間:2021-02-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重慶市水利局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各區縣(自治縣)財政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水行政主管部門,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財政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水行政主管部門,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各區縣(自治縣)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國網市電力公司、三峽水利電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有關發電企業和售電企業:
為了做好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劃轉稅務部門征收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財政部關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號)《財政部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四項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0〕58號)《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渝財綜〔2008〕107號)《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調整我市銷售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渝發改價格〔2020〕1751號)《重慶市財政局等6部門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四項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有關工作的通知》(渝財綜〔2020〕71號)規定,現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征收范圍
我市征收的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包括省級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和小型水庫移民扶助基金。其中:省級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向我市行政轄區內裝機容量在2.5萬千瓦及以上有發電收入的水庫和水電站征收。小型水庫移民扶助基金對全市行政轄區內扣除農業生產用電(含農業排灌用電)后的銷售電量征收。納入小型水庫移民扶助基金征收范圍的銷售電量包括:
(一)國網重慶市電力公司(含川東公司)銷售給終端電力用戶的電量;
(二)國網重慶市電力公司(含川東公司)扣除合理線損后的躉售電量;
(三)地方獨立電網(含地方供電企業)、增量配電網銷售給終端電力用戶的電量。
二、征收標準
地方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征收標準,根據大中型水庫和水電站機組實際上網銷售電量,按8厘/千瓦時的標準征收。小型水庫移民扶助基金由電網企業在向電力用戶收取電費時,按照0.5厘/千瓦時的標準,隨電費一并代收。
三、劃轉征收方式
自2021年1月1日起,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稅務部門征收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使用稅務征收系統和稅收征管票據。
地方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由應繳納該項基金的大中型水庫和水電站自月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法定節假日順延),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小型水庫移民扶助基金由電網企業代收后,自月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法定節假日順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代繳。繳費人可通過辦稅服務廳或重慶市電子稅務局申報以上兩項基金,申報時均使用《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
在計算應代繳小型水庫移民扶助基金時,國網重慶市電力公司代繳金額應包含向地方電網躉售電量時代收的該項基金金額;地方電網企業代繳金額應扣除向國網重慶市電力公司購買電量時支付電費中已包含的此項基金金額。
四、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
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收支納入地方預算管理。其中,省級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預算收入級次和分配比例為“市級100%”,收入填列政府預算收支分類科目中第103類01款50項02目“地方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收入”,預算科目代碼為“103015002”。小型水庫移民扶助基金預算收入級次和分配比例為“市級100%”,收入填列政府預算收支分類科目中第103類01款57項“小型水庫移民扶助基金收入”,預算科目代碼為“1030157”。
五、其他事項
以前年度由稅務部門代征和由電網企業代收的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劃轉稅務部門征收后,財政部門不再安排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和委托代征經費。其他相關事宜,仍按原有政策執行。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重慶市水利局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