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4-12-11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一、復議受理機構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政策法規處
二、稅務行政復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6.《中國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21號令)
7.《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8、《湖南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
三、稅務行政復議當事人及參與人
(一)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和稅務行政復議機構
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即指湖南省地方稅務局;稅務行政復議機構,即指湖南省地方稅務局政策法規處。
(二)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合伙企業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應當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為申請人,由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代表該企業參加行政復議;其他合伙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請復議。合伙人在5人以上的,可以推選1-5名代表參加行政復議。
前款規定以外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由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復議;沒有主要負責人的,由共同推選的其他成員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復議。
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認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可以以企業的名義申請行政復議。
有權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請行政復議。
有權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生合并、分立或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稅務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關認為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稅務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第三人不參加行政復議,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相對人,但其權利直接被具體行政行為所剝奪、限制或者被賦予義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相對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單獨申請行政復議。
同一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超過5人的,應當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行政復議。
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地方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申請人對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稅款行為不服的,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地方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對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的代征行為不服的,委托地方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地方稅務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地方稅務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
地方稅務機關與其他組織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地方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地方稅務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經上級地方稅務機關批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準機關為被申請人。
申請人對經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審理委員會所在地方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地方稅務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以自己名義對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地方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申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向稅務行政復議機構提出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托的,可以口頭委托。口頭委托的,稅務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核實并記錄在卷。申請人、第三人解除或者變更委托的,應當書面告知稅務行政復議機構。
四、稅務行政復議范圍
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一)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二)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三)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四)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五)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頒發稅務登記;
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七)資格認定行為。
(八)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十)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二)其他行政行為。
申請人對行政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人對行政征稅行為不服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必須按照地方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才可以在繳清稅款和滯納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地方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和質押。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對保證人的資格、資信進行審查,對不具備法律規定資格或者沒有能力保證的,有權拒絕。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對抵押人、出質人提供的抵押擔保、質押擔保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抵押擔保、質押擔保,不予確認。
申請人對行政征稅行為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對地方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認為地方稅務機關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申請人對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的,可以在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二)湖南省地方稅務局及其他地方稅務機關的規定。
(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以上所稱規定不包括規章。
五、復議申請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地方稅務機關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以通過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原因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的計算應當扣除被耽誤時間。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計算,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當場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2.載明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3.載明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4.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5.地方稅務機關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申請人,事后補充告知的,自該申請人收到稅務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6.被申請人能夠證明申請人知道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地方稅務機關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申請人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申請人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規定申請地方稅務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地方稅務機關未履行的,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依照下列規定計算:
1.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2.沒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稅務機關收到申請滿60日起計算。
書面形式申請復議的,應當在復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職業、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聯系電話;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地、聯系方式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被申請人的名稱。
3.稅務行政復議請求及主要事實與理由。
4.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
5.申請復議的日期。
口頭形式申請復議的,稅務行政復議機構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的事項,當場制作行政復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向申請人宣讀,并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供證明材料:
1.認為被申請人不履法定職責的,提供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
2.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3.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材料的其他情形。
六、稅務行政復議程序
(一)審查與受理
收到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以后,應當在5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對不符合本制度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收到復議申請以后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審查并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視為受理。
申請人提出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時錯列被申請人的,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申請人不變更被申請人的,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表述不清楚的,能當場補正的當場補正,不能當場補正的可以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
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受理:
(1)屬于本制度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2)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3)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4)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5)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6)符合《中國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條件。
(7)屬于收到稅務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的職責范圍。
(8)其他稅務行政復議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對應當先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或者稅務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稅務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稅務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二)審理與決定
稅務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副本或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稅務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工作人員參加。
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成立行政復議委員會,研究重大、疑難案件,提出處理建議。
稅務行政復議委員會可以邀請本機關以外的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
稅務行政復議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時應當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并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稅務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稅務行政復議機構決定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聽證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具體要求等事項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三人不參加聽證的,不影響聽證的舉行。
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稅務行政復議聽證人員不得少于2人,聽證主持人由稅務行政復議機構指定。
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應當確認聽證筆錄內容。
稅務行政復議聽證筆錄應當附卷,作為行政復議機構審理案件的依據之一。
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全面審查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證據、法律程序、法律依據和設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的合法性、適當性。
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法全面審查相關證據。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審查行政復議案件,應當以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定案證據應當具有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
申請人在稅務行政復議決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稅務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
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稅務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但是,申請人依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除外。
申請人在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時,依據本制度規定一并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逐級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60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審查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逐級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對被申請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提出審查意見,經稅務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1、稅務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1) 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 適用依據錯誤的;
(3) 違反法定程序的;
(4) 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
(5) 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4.被申請人不按本制度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稅務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但是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以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法定程序決定撤銷的,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除外。
稅務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決定;但是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以原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適用法律錯誤決定撤銷的,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變更:
1.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但是明顯不當或者使用依據錯誤的。
2.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是經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審理查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1.申請人認為地方稅務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發現該稅務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以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
2.受理稅務行政復議申請后,發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復議規則規定的受理條件的。
上級地方稅務機關認為稅務行政復議機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責令限期恢復受理。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審理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計算應當扣除因駁回耽誤的時間。
稅務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中止:
(1) 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參加行政復議的。
(2) 作為申請人的公民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3) 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 作為申請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5) 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6) 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因不抗力原因暫時不能履行工作職責的。
(7) 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8) 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9) 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
稅務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應當及時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稅務行政復議機構中止、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
稅務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終止:
(1) 申請人要求撤回稅務行政復議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的。
(2) 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3) 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稅務行政復議權利的。
(4)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本制度的規定,經稅務行政復議機構準許達成和解的。
(5)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以后,發現其他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先于本機關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
依照本制度行政復議中止情形第(一)(二)(三)項規定中止行政復議,滿60日稅務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未消除的,行政復議終止。
稅務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應當在60日內重新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重新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經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過3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在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應當進行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和財產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退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解除對財產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稅務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期,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期不得超過30日。
稅務行政復議中止的期間,不計入復議期限。
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印章。
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一) 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稅務行政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申請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1) 維持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 變更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由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 和解與調解
對下列稅務行政復議事項,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可以達成和解,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也可以主持調解:
1.行使自由裁量權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核定稅額、確定應稅所得率等。
2.行政賠償
3.行政獎勵
4.存在其他合理性問題的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達成和解的,應當向稅務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稅務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準許。
經稅務行政復議機構準許和解終止行政復議的,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稅務行政復議。
調解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不違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意愿。
2.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進行。
3.遵循客觀、公正和合理原則。
4.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按照下列程序調解:
1.征得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同意。
2.聽取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意見。
3.提出調解方案。
4.達成調解協議。
5.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
稅務行政復議調解書應當載明行政復議請求、事實、理由和調解結果,并加蓋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印章。稅務行政復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稅務行政復議調解書不生效的,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申請人不履行行政復議調解書的,由被申請人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案卷歸檔
稅務行政復議案件應當進行立卷歸檔,行政復議案卷應當按照復議申請分別裝訂,一案一卷、統一編號,做到目錄清晰、資料齊全、分類規范、裝訂整齊。
八、經費保障
稅務行政復議經費列入本單位年度財務預算。
稅務行政復議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九、監督檢查
稅務行政復議工作接受上級領導機關的監督檢查。
稅務行政復議工作納入本單位目標責任制。
十、責任追究
違反本制度規定,情節較輕的,由本單位紀檢監察機構責令改正,進行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紀依法給予相應處分,并調離現有工作崗位,一年內不得從事與該崗位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一、廉政風險點
1、濫用職權、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或玩忽職守,不依法受理或審理稅務行政復議案件。
2、收受申請人禮金、紅包或接受宴請和高消費娛樂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
十二、防范措施
1、嚴格遵守行政復議法律法規及相關法律規范。
2、落實政務公開,完善復議監督,強化內部制約,加強廉政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