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6-03-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廈門市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6年5月1日起,對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由征收營業稅改為征收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由于增值稅與營業稅原理不同,計算方式、發票使用不同,加之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國稅局”)和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地稅局”)辦稅地點、使用的軟件系統也不同,勢必短期內會給納稅人帶來不便,為盡量讓納稅人減少工作量,方便辦稅,平穩過渡,現將營改增相關辦稅事項予以提示。
一、征收機關
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由國稅局負責征收。
二手房交易及個人出租不動產,由國稅局委托地稅局代征增值稅。
二、稅務登記
已辦理稅務登記(包括臨時登記)的納稅人,由國稅局與地稅局之間移交營業稅納稅人名單及相關數據,納稅人無需重新申領登記證件。已有地稅局稅務登記但無國稅局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按本告知書提供的聯系方式與主管國稅機關確認國稅局稅務登記信息。
三、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除另有規定外,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應當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但年應稅銷售額不達500萬元的納稅人,也可向國稅局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國稅局根據納稅人2015年應稅收入申報規模,逐戶下發《營業收入確認通知》,納稅人應在4月8日前填報相關表格并反饋《確認回執》,國稅局統一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四、稅控設備與增值稅發票
月銷售額3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應按照國稅局的安排,參加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培訓,購置稅控專用設備。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根據有關規定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
2016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向國稅局辦理增值稅發票的票種核定,確認增值稅發票種類和基本用量,并申購發票。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國稅局將依據其原有營業稅發票使用情況和申報的收入規模,預先核定其增值稅發票的種類和用量。根據實際經營需要,納稅人可向國稅局申請調整發票種類和用量。
五、非稅控發票
月銷售額3萬元以下小規模納稅人的發票使用,國稅局暫沿用地稅局核定的發票種類和用量,納稅人無需另行辦理票種核定手續。根據實際經營需要,納稅人可向國稅局申請調整發票種類和用量。
經地稅局批準的自印發票(如公園景區門票、停車場收費發票等),可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過渡期內繼續使用,但應于2016年5月31日前將結存情況向國稅局進行備案。
納稅人結存的地稅局監制發票,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過渡期內繼續使用,并沿用地稅局開票軟件系統。地稅監制發票使用完畢或過渡期到期的納稅人,應領用國稅局監制的發票,并使用國稅局網絡發票系統開具發票。
六、納稅申報
2015年5月1日起(稅款所屬期),除另有規定外,納稅人按下列要求進行: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除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以外)所屬期5月份及以后的增值稅,應實行按月申報。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及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所屬期5月份及以后的增值稅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所屬期4月份的營業稅按原申報期限執行。
七、電子繳稅與電子申報
納稅人已有稅庫銀扣款協議的,原與國稅局簽訂的稅庫銀扣款協議依然有效;原與地稅局簽訂一個稅庫銀扣款協議賬號的,國稅局將沿用地稅局稅庫銀扣款協議賬號;原與地稅局簽訂多個稅庫銀扣款協議賬號的,請于4月15前到國稅局確定其中一個賬號為稅庫銀扣款協議賬號。納稅人尚無稅庫銀扣款協議的,應與國稅局簽訂稅庫銀扣款協議。
國稅局開通網上“國稅辦稅廳”及“網上申報系統”,為納稅人提供電子申報等多項網上辦稅功能,請納稅人充分使用。
八、稅收優惠備案
凡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的納稅人,請于2016年4月28日前向國稅局辦理稅收優惠備案手續,據實分項填報《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跨境應稅服務免稅備案表》、《稅務資格備案表》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簡易征收備案表》。
九、培訓輔導
國稅局根據納稅人數量、所屬行業,采取現場培訓為主,辦稅體驗、視頻教學為輔的多形式培訓輔導。請納稅人按照國稅局的安排,分期分批參加輔導和培訓。
12366納稅服務熱線與各區國稅局營改增咨詢專線提供咨詢服務。納稅人可從廈門市國稅局網站相關欄目下載營改增相關政策及各類表格。
十、廈門市國稅局辦稅服務廳分布及營改增咨詢專線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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