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jing
頒布時間: 發文單位: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或服務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為適應我省出口稅收管理需要,滿足增值稅一體化管理要求,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節約社會資源,方便消費者保存使用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精神,從2018年2月1日起,我省(不含寧波,下同)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勞務或服務應統一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以下統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勞務是指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規定的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出口服務是指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1號)規定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出口服務。
二、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勞務或服務后,不再開具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出口業務)以及印有企業名稱的機打發票(出口業務),可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按照相關規定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三、對于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增值稅零稅率政策和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或服務,出口企業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選擇“免稅開票”選項;對于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或服務,出口企業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得選擇“免稅開票”選項,應選擇“適用稅率”選項。
四、出口貨物勞務或服務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相關項目的填寫要求如下:
(一)購買方各欄次的填寫。對于銷售到境外的貨物勞務或服務,購買方各欄次可用中文或外文填寫,其中名稱應填寫,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可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對于銷售到國內特殊監管區域的貨物勞務或服務,購貨單位各項目應完整填寫。
(二)單價欄、金額欄應以換算成人民幣后的金額填寫。
(三)備注欄應頂格填寫“出口業務”四個漢字,并注明出口銷售總額(外幣)及幣種。
五、出口企業已領用的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出口業務)從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停用,出口企業可將空白發票剪角作廢。印有企業名稱的機打發票(出口業務)可使用至2018年7月31日。
六、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未盡事宜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2017年12月26日
鏈接:相關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