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
頒布時間:2014-05-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吉林省國家稅務局
為落實扶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以下簡稱《總局公告》)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征收(以下簡稱減低稅率政策),以及財稅〔2014〕34號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以下簡稱減半征稅政策)。
二、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照規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國稅機關審核批準,但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報主管縣(市、區)國稅機關備案。
三、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采取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定額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由主管縣(市、區)國稅機關相應調整定額后,按照原辦法征收。
四、《總局公告》實施后,未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可以在以后季(月)度應預繳的稅款中自行計算抵減。
五、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報納稅適用本公告,以前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國家稅務局
201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