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地稅發[2010年]63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0-07-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規程》經省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貫徹執行,之前與此文件有沖突的以本通知為準。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2010年7月27日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規程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強化依法治稅,推進科學民主決策,提高稅收執法質量,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防范稅收執法風險,強化稅收執法監督制約機制,規范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文件規定,并緊密聯系我省地稅系統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省局)設立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審理委員會),負責全省地稅系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
審理委員會由局領導和有關業務處室組成。主任、副主任由局領導擔任;成員單位包括政策法規處、征管和科技發展處(納稅服務處)、收入規劃核算處、稅政一處(國際稅收管理處)、稅政二處(大企業稅收管理處)、紀檢監察室、稽查局、直屬二分局。
審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政策法規處。
第三條 審理委員會工作職責:
(一)研究制定全省地稅系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制度;
(二)制定審理委員會的具體議事規則;
(三)審查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的重大稅務案件;
(四)指導監督全省地稅系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
第四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是審理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工作職責如下:
(一)審核提請審理的重大稅務案件材料;
(二)向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分送書面審理所需的案件材料;
(三)匯總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的書面審理意見,提出初審意見;
(四)負責審理委員會會議相關事務,草擬會議紀要;
(五)草擬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
(六)監督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的執行;
(七)向審理委員會報告審理意見書的執行結果;
(八)辦理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的有關統計、報告和歸檔等日常事務;
(九)承辦審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按照業務職責,對口把關,歸口管理,參加案件審理。
稽查局負責協調承辦案件的市級地稅機關將相關材料提交審理委員會辦公室。
審理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業務職責分別負責對稽查局提交的案件材料進行書面審理并提出意見。
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經局領導批準,提交審理委員會審理:
(一)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案件;
(二)省局、省政府其他部門牽頭,市級以下單位聯合查處的案件;
(三)應司法、監察機關要求,省局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
(四)省局要求市級地稅機關跨區域聯合檢查,但各地對案件的定性或處理意見不一致,需要省局統一意見的案件;
(五)省局督辦,相關處室對定性、處理意見分歧較大的案件;
(六)全省范圍內影響重大,市級地稅機關請示省局作出處理意見的案件;
(七)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情重大,需要審理的案件;
(八)其他需要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
第七條 審理委員會審理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則,實現政治、社會、法律相統一的執法效果。
第八條 審理委員會審理案件采取書面審理與會議審理相結合的方式。
第九條 對本規程第六條所列重大稅務案件,稽查局根據審理委員會的工作要求,通知承辦案件的市級地稅機關在調查終結后限期提交書面報告。書面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案件來源;
(二)已認定的案件事實及證據;
(三)當事人主張及其提供的證據;
(四)定性依據及處理意見。
報告所附證據材料應當制作證據說明。證據說明應包括證據目錄、名稱、內容、來源、證明對象等內容。
稽查局應當在收到承辦案件的市級地稅機關提交的書面報告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將案件材料提交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收到稽查局轉交的案件材料后,應辦理相關交接手續,填寫《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交接單》,并由經手人簽字。
第十一條 承辦案件的市級地稅機關提交的案件材料不符合本規程第九條規定的,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書面要求限期補正。
第十二條 承辦案件的市級地稅機關提交的案件材料符合本規程第九條規定的,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收到其書面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案件材料分送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書面審理。
第十三條 書面審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案件事實是否清楚;
(二)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證據是否充分、確鑿;
(四)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正確;
(五)案件定性是否準確;
(六)稽查局所提處理意見是否適當。
第十四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在收到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審理意見,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五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書面審理意見認為,承辦案件的市級地稅機關提交的案件材料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可以將相關意見反饋給稽查局,并將案件材料退回由其要求承辦案件的市級地稅機關限期補充調查。
第十六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根據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的書面審理意見,起草初審意見。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書面審理意見一致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確鑿、定性準確、適用法律依據正確、承辦案件的市級地稅機關所提處理意見適當的,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向審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報送初審意見及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經批準后,回復有關部門或交相關稅務機關執行。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書面審理意見存在較大分歧,經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的,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向審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報告初審意見,并提請審理委員會會議審理。
第十七條 審理委員會會議審理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在審理會議召開前通知各成員單位,同時附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初審意見;
(二)審理會議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三)召開審理會議時,由承辦案件的市級地稅機關匯報案情及處理意見,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匯報初審意見,各成員單位發表意見并陳述理由;
(四)審理委員會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充分聽取成員單位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案件調查人員、審理委員會辦公室人員可以列席會議。
第十八條 經審理委員會會議審理,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案件的定性處理形成最終處理意見的,經審理委員會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批準,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回復有關部門或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交相關稅務機關執行;
(二)對案件的定性處理沒有形成最終處理意見,需要補充調查的,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將案件材料退回稽查局,由稽查局退承辦案件的市級地稅機關;案件定性處理遇有超出省局法定權限事項的,按程序請示相關領導機關。
第十九條 審理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稽查局提交的書面報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審理意見。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審理意見的,經局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案件需要補正材料或補充調查的,補正材料和補充調查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第二十條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內容應當包括案件基本情況、審理時間、審理意見等;經審理委員會會議審理的,還應當列明主持人、參加人員。
第二十一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全面記錄成員單位的意見并形成審理會議紀要。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有保留意見和特殊聲明的,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記錄在案。
第二十二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加強對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執行情況的監督,要求相關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執行情況。
第二十三條 參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有關保密規定,對案件涉密事項保密。
重大稅務案件的公開,由主任、副主任決定。
第二十四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對案件材料進行整理,一案一檔,并于次年六月底前向檔案管理部門移交歸檔。
第二十五條 辦理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過程中,可以使用山西省地方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專用章。
第二十六條 本規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