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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時間: 發文單位: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農產品購銷業務增值稅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農產品購銷業務增值稅管理,切實有效堵塞稅收征管漏洞,保障國家稅收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和現行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進一步加強農產品購銷業務增值稅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于收購發票的領用管理
(一)納稅人向農業生產者個人(指自然人,下同)購買其自產農產品,可以向主管國稅機關領用收購發票。
(二)納稅人向主管國稅機關首次領用收購發票時,需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書面情況說明(書面情況說明1式2份,1份交主管國稅機關,1份由納稅人留存備查),說明內容包括:
1.企業的類型(屬于生產企業還是購銷企業)、經營的主要產品(或商品)、經營場所(包括生產、加工、倉儲等詳細地址及占地面積,附帶經營場所彩色照片)、經營場所權屬證書或租賃協議的復印件、經營規模、相關的生產經營設備及倉儲設施的情況說明。
2.外購農產品生產加工企業的年設計生產能力、主要農產品原材料、產品品種、購銷計劃、收購及銷售渠道等。
(三)主管國稅機關根據納稅人提供的書面情況說明,對納稅人領用收購發票的種類、數量、版面金額及領用方式等按規定進行發票票種確認。
首次領用收購發票的納稅人,單次領用數量不得超過10份,單份發票開票限額不得超過1萬元。
(四)已經領用過收購發票的納稅人,根據納稅人連續12個月(不滿12個月的以實際生產經營月份計算)平均每月發票使用情況,按每月平均發票使用情況對其發票票種進行重新確認,單份發票開票限額不得超過10萬元。納稅人每個月在發票準購數量內領用收購發票,每次最高領票數量和持票最高數量不得超過每月發票準購數量的50%.
(五)因生產經營需要,納稅人每月發票準購數量不能滿足其當月收購發票使用量的,可以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增加每月發票準購數量的書面情況說明(書面情況說明1式2份,1份交主管國稅機關,1份由納稅人留存備查),主管國稅機關據此對其每月發票準購數量進行調整,每次上調幅度不超過原每月發票準購數量的50%.納稅人生產經營方式、經營項目、經營規模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書面報告變化情況(書面報告變化情況1式2份,1份交主管國稅機關,1份由納稅人留存備查)。
(六)對以季節性收購為主的納稅人,考慮其生產經營的特殊情況,在收購旺季,主管國稅機關可適當增加其收購發票的每月發票準購數量,保證納稅人的正常生產經營不受影響,待收購旺季結束后再調低其每月發票準購數量。
(七)對于納稅人收購發票連續3個月每月實際使用數量低于或高于其每月發票準購數量的,主管國稅機關可以根據調查后的實際情況對其每月發票準購數量進行重新調整。
二、關于收購發票的開具管理
(一)納稅人向農業生產者個人購買其自產農產品,開具收購發票;納稅人向農業生產者個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購買農產品,應當向對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不得開具收購發票。
(二)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使用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收購發票,系統在發票左上角自動打印"收購"字樣。
(三)納稅人開具收購發票應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內容真實,字跡清楚。準確填寫銷售方的姓名、貨物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金額。在收購發票銷方納稅人"地址、電話"一欄準確填寫農產品生產地址和銷售方電話號碼,在收購發票銷方納稅人"納稅人識別號"一欄準確填寫銷售方的身份證號碼;貨款通過銀行賬戶支付的,銷方納稅人"開戶行銀行及賬號"一欄準確填寫銷售方的銀行卡發卡行名稱及銀行卡卡號;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
(四)本年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A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收購發票可在本省范圍內跨縣(市、區)使用。其他納稅信用等級的納稅人,收購發票僅限于在納稅人所在縣(市、區)范圍內開具。
(五)納稅人收購農產品可匯總開具收購發票。匯總開具收購發票時,需同時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1.對向不同收購對象發生的農產品收購業務需匯總開具收購發票的納稅人,僅限于本年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A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匯總開具收購發票時,應做到按日、按收購地點進行匯總開具,即同一日、同一收購地點收購的農產品可以匯總開具,否則不得匯總開具收購發票。《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中應分別列明貨物名稱(必須在此欄內同時填寫銷售方姓名、身份證號碼及聯系電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等發票中需填寫的項目。
2.對向同一收購對象發生的多筆農產品收購業務需匯總開具收購發票的納稅人,匯總開具收購發票的時限原則上不超過10天,有特殊情況需延長時限的,需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交書面報告說明情況。
三、關于銷售農產品的發票使用管理
(一)銷售自產初級農產品本省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除農業生產者個人外,應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發票具體農產品名稱后注明"自產農產品".本省農業生產者個人銷售自產農產品,購買方屬于非增值稅納稅人的,可以由主管國稅機關代開免稅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批發零售農產品本省納稅人批發零售蔬菜、部分鮮活肉蛋產品、種子、種苗等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應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本省納稅人批發、零售農產品不享受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應稅農產品)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
四、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抵扣管理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本省農業生產者購進其自產農產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本省農業生產者個人購進其自產農產品,應按本公告規定自行開具收購發票,憑收購發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本省農業生產者(除個人外)購進其自產農產品,憑銷售方開具的有"自產農產品"標識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本省批發零售環節購進農產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本省批發零售環節購進應稅農產品,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口農產品,憑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增值稅進項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本省批發零售環節購進免稅農產品,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省外購進農產品本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省外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憑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
本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省外批發零售環節購進免稅農產品,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
本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省外購進應稅農產品,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
(四)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納稅人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納稅人,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的規定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五、加強農產品增值稅的日常管理
(一)納稅人當月收購發票開具總金額超過50萬元,應在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交書面報告說明情況(書面情況說明1式2份,1份交主管國稅機關,1份由納稅人留存備查)。未按時向主管國稅機關說明情況的,主管國稅機關暫停供應發票,并可采取約談、實地查驗或其他行之有效的辦法核實企業收購情況。經核實存在問題的,嚴格按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處理;經核實不存在問題的,恢復供應發票。
(二)納稅人購買農產品,對單筆交易金額超過1萬元的,必須經過銀行支付,不能直接使用現金支付。
(三)在日常稅收管理中,主管國稅機關應加強對農產品生產、銷售及收購企業的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工作。
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未按本公告規定領用、使用、開具發票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開具收購發票的對象不屬于農業生產者個人銷售自產農產品的;(二)發票各聯次的內容填寫不齊全、不真實、不清楚,或分聯次填開的;(三)開具收購發票未向銷售方支付貨款,或者收購農產品支付貨款方向不一致的;(四)匯總開具收購發票所附《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未按本公告要求開具、填寫或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五)匯總開具收購發票未按本公告要求時限開具的;(六)購買農產品,對單筆交易超過1萬元未通過銀行支付的;(七)除本年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A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跨縣(市、區)開具收購發票的;(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本省農業生產者(除個人外)購進其自產農產品,取得沒有"自產農產品"標識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的;(九)其他按稅收法律、法規及現行稅收政策規定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情形的。
七、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納稅人,有本公告第六條規定情形的,其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八、上述規定涉及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交書面報告的,須經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章并加蓋單位印章。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納稅人收購全環節免征增值稅農產品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收購)有關問題的通知》(云國稅發〔2015〕247號)同時廢止。
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2017年7月12日
(對下只發電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