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zhenzhen
頒布時間: 發文單位: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推行所需稅控設備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級市、深汕合作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推行所需稅控設備管理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232號)轉發給你們,省國稅局補充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級國稅機關應進一步加強對稅控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督促服務單位按時為納稅人或其書面委托的電子發票服務商辦理稅控專用設備和其他稅控設備(稅控服務器和稅控盤組等)的發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拖延或拒絕。
二、新納入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管理并申請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票種核定的納稅人,主管國稅機關應根據服務單位每月報送的《增值稅稅控系統技術服務協議》和《增值稅稅控系統安裝單》復印件,登記《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稅控設備監督管理工作臺賬》(以下簡稱《臺賬》,見附件),同時將相關文書整理歸檔,留存備查。《臺賬》中錄入完畢時間是指S/N號的錄入完畢時間,省國稅局信息中心負責組織S/N號的錄入工作,于每月 5個工作日前將上月錄入的S/N號信息下發給各地,供各地主管國稅機關錄入《臺賬》。
三、省國稅局將對各市國稅局服務單位監督管理工作進行不定期抽查,對監管不力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請各地市國稅局于2017年9月25日前,將工作落實情況報告和《臺賬》錄入情況報送至省國稅局FTP://貨物和勞務稅處/稅控發票組/電子普通發票稅控管理工作目錄下。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