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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時間: 發文單位: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河北省納稅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現將《河北省納稅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辦法(試行)》予以發布,特此公告。
附件:
1.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2.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12月18日
河北省納稅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納稅人的辦稅便利化程度,深入落實國務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跨區域經營,是指已納入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正常管理的納稅人跨縣(市、區)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條 納稅人跨區域經營應辦理跨區域涉稅事項。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區域經營的,可以不辦理跨區域涉稅事項。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納稅人,是指辦理跨區域涉稅事項的納稅人。
第五條 納稅人跨區域經營稅收管理相關信息,通過信息系統在機構所在地和經營地的國稅機關之間傳遞。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地稅機關之間,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地稅機關之間均應實時共享跨區經營相關信息。
第二章 納稅人跨區域涉稅事項辦理
第六條 納稅人跨區域經營前應向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見附件1)。
納稅人填報《報告表》,應一份合同對應一份《報告表》,或一份合同對應多份《報告表》。
第七條 納稅人可以使用云辦稅廳或手機客戶端登錄國稅機關辦稅系統,自主填報《報告表》,提交成功后即辦理完畢。
使用云辦稅廳或手機客戶端不便的納稅人,可以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填報《報告表》。
第八條 納稅人使用云辦稅廳或手機客戶端首次辦理經營地涉稅事宜時,辦稅系統主動提示納稅人確認相關信息,報驗跨區域涉稅事項。納稅人首次到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涉稅事宜時,稅務機關在金稅三期系統內為納稅人辦理報驗。
第九條 納稅人應在有效期內開展跨區域經營。跨區域經營有效期依照合同執行期限確定。
納稅人因跨區域經營合同延期需要辦理有效期延期的,可以在有效期內使用云辦稅廳或手機客戶端登錄國稅機關辦稅系統,填寫《報告表》相應欄次,提交成功后即辦理完畢。
使用云辦稅廳或手機客戶端不便的納稅人,可以到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有效期延期手續;或持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副本(未換照的出示稅務登記證副本),或加蓋納稅人公章的副本復印件(以下統稱“稅務登記證件”)到經營地的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有效期延期手續。
第十條 納稅人在有效期內可以使用云辦稅廳或手機客戶端登錄國稅機關辦稅系統,辦理經營地發票業務、申報納稅等事項。
使用云辦稅廳或手機客戶端不便的納稅人,在有效期內可以持稅務登記證件到經營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發票業務、申報納稅等事項。
第十一條 納稅人跨區域經營活動結束后應及時結清經營地稅務機關的應納稅款以及其他涉稅事項;并在跨區域經營活動結束后,或有效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向經營地國稅機關填報《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以下簡稱《反饋表》,見附件2)。
納稅人填報《反饋表》,應一份《反饋表》對應一份《報告表》。
納稅人不需要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反饋跨區域經營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納稅人可以使用云辦稅廳或手機客戶端登錄國稅機關辦稅系統,向經營地國稅機關填報《反饋表》。機構所在地國稅機關通過云辦稅廳或手機客戶端告知納稅人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結果。
使用云辦稅廳或手機客戶端不便的納稅人,可以持稅務登記證件到經營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填報《反饋表》。機構所在地國稅機關應及時告知納稅人辦理結果。
第三章 稅務機關跨區域涉稅事項管理
第十三條 經營地稅務機關應在納稅人首次辦理涉稅事宜時,為納稅人辦理報驗。
第十四條 經營地的國稅機關收到《反饋表》后,應及時核對并將相關信息推送經營地的地稅機關核對(地稅機關應即時回復);地稅機關同意辦結的,及時將相關信息反饋給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
第十五條 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發現跨區域經營納稅人存在稅收違法疑點的,可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對納稅人的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信息進行核對;不能排除疑點的,可到現場驗查。
第十六條 經營地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存在欠繳稅款、多繳(包括預繳、應退未退)稅款等未辦結事項的,及時制發《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納稅人辦理。
第十七條 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應設置專崗,負責接收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反饋信息;適時對納稅人已抵減稅款、在經營地已預繳稅款和應預繳稅款進行分析、比對;發現疑點的,及時按規定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不再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納稅人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辦法(試行)》(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0號)同時廢止。辦法實施之前已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業務的,仍按照原規定執行。
關于《河北省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辦法(試行)》的解讀
一、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的由來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是由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更名而來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作為現行稅收征管的一項基本制度,是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法定事項,也是落實現行財政分配體制、解決跨區域經營納稅人的稅收收入及征管職責在機構所在地與經營地之間劃分問題的管理方式,對維持稅收屬地入庫原則、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復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按照該項制度的管理實質,稅務總局在2017年9月將其更名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
二、哪些納稅人要辦理跨區域涉稅事項納稅人跨縣(市、區)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要辦理跨區域涉稅事項。但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內跨縣(市、區)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可以不用辦理跨區域涉稅事項。即:同一地級行政區內跨縣(市、區)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辦理跨區域涉稅事項;但納稅人主動要求辦理的,稅務機關不得拒絕。
三、納稅人要辦理哪些涉稅事項
(一)跨區域經營前要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納稅人跨區域經營前應根據跨區域經營合同約定內容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填報《報告表》。
(二)跨區域經營中要注意的涉稅事項:
1.納稅人使用云辦稅廳或手機客戶端首次辦理經營地涉稅事宜時,辦稅系統主動提示納稅人確認相關信息,報驗跨區域涉稅事項。納稅人首次到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涉稅事宜時,稅務機關在金稅三期系統內為納稅人辦理報驗。
2.納稅人要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營地在省內的納稅人,可以使用云辦稅廳或手機客戶端登錄國稅機關辦稅系統,辦理經營地發票業務、申報納稅等事項。
3.納稅人應在《報告表》填報的合同有效期內開展跨區域經營。合同延期的,納稅人應再次填報對應《報告表》,但只填寫填表說明確定的相應欄次。
(三)跨區域經營后要填報《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以下簡稱《反饋表》)。納稅人跨區域經營活動結束后,應結清經營地稅務機關的應納稅款以及其他涉稅事項,如實向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填報《反饋表》。《反饋表》與《報告表》要對應填報,即:一份《報告表》對應填報一份《反饋表》。
四、稅務機關跨區域涉稅事項管理
(一)關于機構所在地和經營地國稅機關之間的信息傳遞。納稅人的跨區域經營涉稅信息在機構所在地和經營地國稅機關之間通過金稅三期系統傳遞,具體流程由省國稅局與省地稅局在金稅三期系統內設定。
(二)關于跨區經營信息告知。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設置專崗,負責接收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反饋信息,并通過云辦稅廳或手機客戶端將收到的反饋信息告知納稅人。使用云辦稅廳或手機客戶端不便的納稅人,可以到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查詢跨區域經營信息,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納稅人。
相關附件如下:
1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doc
2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doc
關于《河北省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辦法(試行)》的解讀.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