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3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6-04-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吉林省國家稅務局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要求,現將吉林省國家稅務局和吉林省地方稅務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范圍
本公告適用于吉林省范圍內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應當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
二、聯合稅務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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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設立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統稱“企業”)領取“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后,無需再次進行稅務登記,不再領取稅務登記證。
企業首次辦理涉稅事宜,由受理涉稅事宜稅務機關補充采集信息、進行稅種(基金、費)認定,補充采集信息國、地稅共享,企業不用再向另一方稅務機關提供補充采集的信息,無需再次進行稅務登記,不再領取稅務登記證。企業辦理涉稅事宜時,在完成補充信息采集后,憑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可代替稅務登記證使用。
2.新設立的個體工商戶等暫未納入“一照一碼”登記范圍的共同管轄納稅人,可向國、地稅任一方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設立登記,由受理方稅務機關發放同時蓋有雙方印章并標注同一納稅人識別號的稅務登記證,待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國家政策明確后,再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3.機構編制、民政等部門批準設立并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單位或組織,可向國、地稅任一方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設立登記,由受理方稅務機關發放同時蓋有雙方印章并標注統一信用代碼的稅務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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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領取“一照一碼”營業執照的企業,生產經營地址、財務負責人、核算方式和《納稅人首次辦稅補充信息采集表》內容發生變化的,由企業向主管國、地稅任一方稅務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受理機關辦結后,國、地稅雙方信息共享,企業不用再到另一方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2.2015年10月1日前已登記的企業申請變更稅務登記的,應先向工商登記機關換發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原稅務登記證由工商登記機關收繳、存檔,再向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3.上述以外的其他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可向國、地稅任何一方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受理機關辦結后,國、地稅雙方信息共享,企業不用再到另一方辦理變更登記。
?。ㄈ﹨f同辦理注銷登記
1.領取“一照一碼”營業執照的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時,可向國、地稅任一方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清稅,填寫《清稅申報表》,無需向另一方提出清稅申請。國、地稅主管稅務按照各自職責進行清稅,雙方稅務機關均清稅完畢后,由受理稅務機關根據國、地稅清稅結果向納稅人出具《清稅證明》。
2.對暫未納入“一照一碼”登記范圍的納稅人辦理注銷登記時,一方在為納稅人辦結注銷登記手續后,應通過雙方信息共享渠道,及時將信息傳遞至另一方。另一方根據接收到的信息及納稅人的申請,及時為納稅人辦理注銷登記。
(四)協同管理非正常戶
1.對國、地稅雙方均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由各縣(市、區)國、地稅局在共同認定的次月聯合發布非正常戶公告,雙方主管稅務機關給予D級信用評價。
2.被單方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由認定方稅務機關在認定的次月發布非正常戶公告,并將認定信息傳遞非認定方稅務機關,非認定方稅務機關應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認定方接受處理,逾期未辦理非正常戶解除事宜的,非認定方稅務機關給予D級信用評價。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國家稅務局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聯合辦理稅務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吉國稅聯字〔2008〕17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國家稅務局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