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14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6-07-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海南省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以下簡稱84號公告)有關規定,決定加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推行工作。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為了降低納稅人經營成本,節約社會資源,方便消費者保存使用發票,營造健康公平的稅收環境,各市縣國稅局要進一步加強納稅人的宣傳輔導工作,結合本地實際,按照省國稅局的統一部署有序推進電子發票推行工作。
二、本公告所稱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要符合84號公告的票樣和編碼規范。
三、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具方和受票方如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按照84號公告有關要求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四、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既可以登錄第三方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查驗電子發票真偽,也可以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進行查詢。查詢網址為:.五、我省自2016年7月15日起在電信業推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推行范圍包括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兩家電信運營商(以下簡稱兩家電信運營商)。自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推行之日起,兩家電信運營商停止使用增值稅普通紙質通用機打發票。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
201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