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財稅[2016]13號
頒布時間:2016-06-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陜西省財政廳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
各設區市、楊凌示范區、西咸新區、韓城市、省管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53號)精神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適用稅率的批復》(財稅「2016」69號),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從2016年7月1日起實行資源稅改革,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對中央列舉品目中我省境內鐵礦、金礦、銅礦、鉛鋅礦、鎳礦、石墨、螢石、石灰石、硫鐵礦、磷礦、井礦鹽、湖鹽、煤層(成)氣等13個品目礦產資源實行從價計征,對經營分散、多為現金交易且難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則,仍實施從量定額計征。改革的15個品目征稅對象和適用稅率見附件。原涉及以上15個資源品目稅率的相關文件同時廢止。
二、 在實施資源稅改革的同時,將全部資源品目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各市(區)、縣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涉及礦產資源的收費基金進行全面清理,取締地方針對礦產資源違規設立的各種收費基金項目。
三、 請各市(區)、縣嚴格按照政策規定,做好本地區資源稅改革的組織實施工作,確保改革工作落到實處。對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研究采取適當措施加以解決,重大問題及時向省財政廳、各地方稅務局報告。
陜西省財政廳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