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11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6-07-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5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改革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5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資源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38號)的有關規定,現將我市資源稅改革有問題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將石灰石、礦泉水、粘土、地熱納入我市資源稅應稅礦產品征收范圍。
二、征收方式和稅率
(一)石灰石、礦泉水征收方式為從價定率計征,適用比例稅率2%.
(二)粘土、地熱征收方式為從量定額計征,適用定額稅率。其中,粘土1.5元/立方米;公共生產生活地熱2元/立方米,特殊用途地熱6元/立方米。
公共生產生活地熱是指用于供暖、生活和農業種植、養殖開采的地熱。特殊用途地熱是指用于洗浴、娛樂、溫泉旅游、工業生產開采的地熱。
(三)海鹽征收方式由從量定額計征調整為從價定率計征,適用比例稅率5%.
三、應納稅額
(一)征收方式為從價定率計征,適用比例稅率的,資源稅應納稅額為銷售額乘以相應比例稅率。
(二)征收方式為從量定額計征,適用定額稅率的,資源稅應納稅額為銷售數量乘以相應定額稅率。
納稅人開采地熱自用的,資源稅應納稅額為開采數量乘以相應定額稅率。開采地熱自用于不同用途的,應當區分用途,分別核算開采數量,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四、稅收優惠政策
(一)利用制鹽過程中產生的廢水(苦鹵),通過分解提煉等工藝制造的分離鹽、烘干鹽等,免征資源稅。
(二)利用地熱水使用后剩余尾水進行回灌的,在征收資源稅時依據回灌量等量按稅額標準的30%征收資源稅。
納稅人開采地熱自用的,應當單獨核算回灌量,未單獨核算的,不予享受稅收優惠。
五、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和納稅期限
(一)資源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開采地熱自用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二)納稅人開采石灰石、礦泉水、粘土、地熱資源,應當向開采地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資源稅。
(三)我市資源稅納稅期限為15日。納稅人應以1個月為納稅期,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六、納稅申報表
自2016年8月1日起,我市資源稅納稅人統一使用國家稅務總局修訂后的《資源稅納稅申報表》,申報繳納資源稅。
七、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