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6-08-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遼寧省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和清理整治“紅頂中介”的精神,稅務總局決定在全國稅務系統全面開展嚴禁違規插手涉稅中介經營活動的專項治理工作,徹底斬斷稅務機關、稅務人員與涉稅中介的利益鏈條。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禁違規插手涉稅中介經營活動的通知》(稅總發〔2015〕75號)要求,現就禁止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違規插手涉稅中介經營活動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稅務人員嚴禁有以下行為
(一)直接開辦或者投資入股涉稅中介,在涉稅中介掛名、兼職(任職)或者出借(出租)注冊稅務師等資格證書,以任何理由強行安置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稅中介機構就業;
(二)強制、指定或者變相強制、變相指定納稅人接受涉稅中介服務;
(三)以任何名目在涉稅中介報銷費用、領取補貼(補助)或以其他形式取得經濟利益;
(四)利用稅收征管權、檢查權、執法權、政策解釋權和行政監管權,與中介機構合謀作出有關資格認定、稅收解釋或決定,使納稅人不繳稅、少繳稅或減免退抵稅,非法獲取利益;
(五)其他違反規定插手涉稅中介經營活動的行為。
二、稅務機關領導干部落實三項制度
(一)報告制度。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應在每年度《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配偶、子女從業情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和“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的情況”欄中,按要求填報從事涉稅中介經營活動的情況;
(二)回避制度。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從事與稅收業務相關的中介活動,應該回避,經勸阻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從工作調整的,依規進行處理;
(三)職后從業限制制度。領導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涉稅中介兼職(任職),或從事涉稅中介營利性活動。
監督舉報電話:024-23185018(注稅中心)
024-23185064(監察室)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
201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