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6-09-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稅收現代化建設需要,降低納稅人經營成本,節約社會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年第84號,以下簡稱84號公告)有關規定,四川省國家稅務局決定在開票量較大的行業(如:電商、電信、銀行、證券、保險、快遞、住宿、餐飲、商品零售、公共事業等)加快推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是指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符合84號公告規定的增值稅發票電子文件。
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三、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登陸第三方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或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查詢發票信息。
四、四川省內的納稅人可根據自身需求向主管國稅機關申領使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目前,我省已推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納稅人包括: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四川有限公司、成都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四川蘇寧云商銷售有限公司、四川長虹集團等400余戶。
特此通告。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201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