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6-09-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西國家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互聯網+稅務”行動計劃,深入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進一步優化出口退(免)稅服務,提升管理水平,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決定在南寧、柳州市開展試點的基礎上,在全區范圍內推進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且自愿簽署《聲明書》(見附件)的出口企業,可確定為試點出口企業:
(一)自愿開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試點工作,且向主管國稅機關承諾能按規定將出口退(免)稅的紙質申報表和紙質申報憑證(以下簡稱“紙質申報資料”)留存企業備查;
(二)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類別為一類、二類的生產企業和外貿綜合服務企業;
(三)有稅控數字簽名證書或主管國稅機關認可的其他數字簽名證書;
(四)能按規定報送經數字簽名后的出口退(免)稅全部申報資料的電子數據。
二、試點出口企業應在廣西出口退稅綜合服務平臺(www.gxgs.gov.cn:8002,以下簡稱服務平臺)進行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申報時只需報送經數字簽名證書簽名后的出口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不再報送紙質申報資料。原規定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的紙質申報資料應按順序裝訂成冊,留存企業備查。
出口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應與紙質申報憑證及其相關電子信息中的對應項目一致。
三、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的業務受理時間,以服務平臺反饋的電子回執上注明的接收時間為準。非工作時間接收的,受理時間為接收后的首個工作日。
四、試點出口企業可在服務平臺自行接收并打印主管國稅機關出具的出口退(免)稅各類電子文書。如有需要,企業也可要求主管國稅機關出具相關紙質文書。
五、試點出口企業應按出口退(免)稅相關規定裝訂、存放和保管紙質申報資料。主管國稅機關在出口退(免)稅審核、調查評估和稅務稽查中,按規定要求企業提供紙質申報資料的,試點出口企業應及時提供。
六、試點出口企業被發現有騙取出口退稅,或未按規定將紙質申報資料留存備查的,主管國稅機關應取消其試點資格,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七、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適用于公告發布日以后的出口退(免)稅申報,《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在南寧 柳州市開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的公告》(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