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稅貨勞[2016]8號
頒布時間:2016-09-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地稅局 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市國稅局 天津市殘聯 人民銀行天津分行
各地方稅務局,各區縣財政局,市國稅局海洋石油稅務分局,各區縣殘疾人聯合會,國家金庫天津市濱海新區中心支庫,各商業銀行代理支庫:
為進一步規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要求,我們制定了《天津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市地稅局 市財政局 市國稅局
市殘聯 人民銀行天津分行
2016年9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權益,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天津市殘疾人保障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保障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繳納的資金。
第三條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適用于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的人員,或者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第五條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二章 征收繳庫
第六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第七條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并足額繳納社保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用人單位招用外省、直轄市、自治區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第八條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在職職工總數1.5%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職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口徑計算。
用人單位存續不到一年的,按實際月份計算繳納保障金;成立不到一個月的,不繳納保障金。
第九條 保障金由用人單位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稅款登記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在市國稅局海洋石油稅務分局辦理稅務登記的用人單位,由市國稅局海洋石油稅務分局負責征收。
第十條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配合稅務機關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于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持規定材料向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稅款登記所在地的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本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在市地稅局直屬局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稅款登記的,向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在市國稅局海洋石油稅務分局辦理稅務登記的,向濱海新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未在規定時限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對用人單位申報的上年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進行審核,核定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核定的信息應及時傳輸給相關稅務機關。
第十一條 保障金一般按月計算繳納。我市暫定按年計算繳納,過渡期5年,申報繳納期為每年的5月1日至9月30日。
用人單位應向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稅款登記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據實申報本單位上年在職職工人數、經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后的上年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等信息,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免征保障金。實行網上申報繳稅(費)的用人單位,可以在網上申報后直接繳納保障金。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對用人單位保障金繳納情況進行檢查。發現用人單位不報、少繳納保障金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催報、追繳保障金。
第十三條 本市保障金采取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方式征繳。主管稅務機關征收保障金時,應當向用人單位開具稅收票證。保障金征收的信息應定期傳輸給相關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征收的保障金繳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入”科目。由市地稅局直屬局和市國稅局海洋石油稅務分局征收的保障金,以及區縣地稅局代征市級大企業繳納的保障金,全部上繳市級國庫;濱海新區地稅局及濱海一至六地稅分局征收的保障金,60%上繳市級國庫,40%繳入濱海新區本級國庫;其他區縣地稅局征收的保障金,20%上繳市級國庫,80%繳入本級國庫。
第十五條 保障金因用人單位誤繳等原因需要退庫的,由原征收保障金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辦理。
第十六條 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保障金。上述優惠政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地稅局、市國稅局、市殘聯等部門另行制定。
用人單位申請減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年的保障金應繳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批準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的用人單位名單,應當每年12月底前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減免或緩繳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按規定的范圍、標準和時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確保保障金及時、足額征繳到位。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減免或緩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變保障金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
第二十條 市和區縣殘疾人聯合會應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用人單位上年度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主管稅務機關應定期向社會公布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稅款登記的用人單位上年度繳納保障金情況。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保障金納入市和區縣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殘疾人職業培訓、職業教育和職業康復支出。
(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殘疾人就業服務和組織職業技能競賽(含展能活動)支出。補貼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所需設施設備購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務費用。補貼輔助性就業機構建設和運行費用。
(三)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的經營場所租賃、啟動資金、設施設備購置補貼和小額貸款貼息。各種形式就業殘疾人的社會保險繳費補貼和用人單位崗位補貼。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養殖、手工業及其他形式生產勞動。
(四)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以及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
(五)對從事公益性崗位就業、輔助性就業、靈活就業,收入達不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的救濟補助。
(六)經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批準用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和保障困難殘疾人、重度殘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縣殘疾人聯合會所屬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的正常經費開支,由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縣要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按照政府采購制度規定選擇符合要求的公辦、民辦等各類就業服務機構,承接殘疾人職業培訓、職業教育、職業康復、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縣財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應定期向社會公布上年度保障金用于支持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支出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減免保障金或者改變保障金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保障金的;
(三)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保障金繳入國庫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由保障金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按照保障金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第二十七條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與本辦法不符的規定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