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6-11-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尊敬的納稅人: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改委、國務院法制辦四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實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兩證整合”的意見》(工商個字〔2016〕167號),我省自2016年12月1日起全面實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兩證整合”登記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辦個體工商戶辦理登記時只需向工商部門申請領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該營業執照同時具有原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功能和效力,稅務部門不再另行發放稅務登記證。
新辦個體工商戶發生首次涉稅事項時,應至主管國稅或地稅機關辦理信息確認,并簽訂三方協議,辦理稅種認定、票種核定、稅控設備發行等涉稅事宜。
二、2016年12月1日前設立的個體工商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單一換照的,由工商部門統一受理、換發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兩證整合”制度實施后,暫未換發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其稅務登記證繼續有效。
三、已領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且在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項的個體工商戶申請注銷登記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可選擇國稅、地稅任何一方)提出清稅申報,清稅完畢后方可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