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7-04-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天津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有關規定,我市自2017年3月28日起在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移動)推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對降低納稅人經營成本,節約社會資源,方便消費者保存使用發票,營造健康公平的稅收環境有著重要作用。
二、自2017年3月28日起,天津移動啟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三、消費者可在天津移動營業廳獲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發票信息將通過短信和默認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139郵箱(也可指定其他郵箱),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通過郵件進行查詢、下載和打印加蓋電子簽章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信息。
四、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啟用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7號)登錄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查驗發票信息。
五、天津移動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和天津市國家稅務局的相關規定開具發票,滿足消費者索取發票的需求。
特此通告。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天津有限公司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