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財規〔2020〕3號
頒布時間:2021-01-08 11:30:16 發文單位: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市科學技術局
各區財政局、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和加強天津市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9〕129號)、《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天津市科技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政辦發〔2020〕5號)等文件精神, 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科學技術局制定了《天津市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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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天津市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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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市科學技術局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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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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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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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天津市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以下稱引導資金)管理,根據《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9〕129號)、《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天津市科技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政辦發〔2020〕5號)等文件精神,天津市財政局(以下稱市財政局)、天津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稱市科技局)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引導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用于支持和引導我市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科技改革發展政策、優化區域科技創新環境、提升區域科技創新能力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引導資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導、市級統籌、簡政放權、激發活力、聚焦重點、突出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引導資金由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共同負責管理。引導資金項目立項、實施、驗收,按照《天津市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津財教〔2017〕72號)、《天津市科技計劃管理辦法》(津科計〔2017〕27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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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職責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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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市財政局負責引導資金預算下達、資金撥付、績效評價和引導資金的監管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會同市科技局制定引導資金實施細則;
(二)根據中央安排預算資金,下達引導資金;
(三)會同市科技局對引導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績效評價。
第六條?市科技局負責引導資金項目管理、績效評價和引導
資金的監管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織引導資金項目申報、評審和立項;
(二)提出項目經費預算安排建議;
(三)與項目組織單位、第一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合同書;
(四)負責項目的跟蹤管理,組織項目驗收、績效評價及項目資金日常監管;
(五)會同市財政局按照科技部、財政部要求編制年度引導資金實施方案;
(六)會同市財政局按照科技部、財政部要求編制引導資金績效自評報告。
第七條?項目第一承擔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注冊地所在區(或功能區)科技主管部門是引導資金項目組織單位,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對項目申報、合同簽訂、實施、驗收等進行審查;
(二)配合開展相關監督與評價工作。
第八條?項目第一承擔單位是引導資金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包括:
(一)據實、完整編報項目申報材料;
(二)組織項目實施,落實項目實施條件和自籌資金;
(三)嚴格項目資金支出管理,對項目資金??顚S?、專賬核算;
(四)按要求開展績效自評,及時按要求報送有關情況;
(五)主動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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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支持范圍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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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引導資金優先支持我市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明確的重大攻堅目標、戰略任務,以及科技部與本市會商確定的部市共建的重大任務等工作,重點支持以下四個方面:
(一)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與目標導向類應用基礎研究。主要指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學問題,緊密結合本市發展戰略目標,開展應用基礎研究,加強杰出創新人才培養。
(二)科技創新基地建設。主要指本市根據相關規劃等建設的各類科技創新基地,包括依托大學、科研院所、企業、轉制科研機構設立的科技創新基地,海河實驗室以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產業技術研究院、技術創新中心等。
(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主要指結合本市實際,針對區域重點產業等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包括技術轉移機構、人才隊伍和技術市場建設,以及公益屬性明顯、引導帶動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眾廣泛的科技成果轉化示范及科技扶貧項目等。
(四)區域創新體系建設。主要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國家科技創新中心、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可持續發展議程創新示范區、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創新型城市等區域創新體系建設,重點支持跨區域研發合作和區域內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研發活動。
第十條?支持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與目標導向類應用基礎研
究、科技創新基地建設和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的資金,鼓勵綜合采用直接補助、后補助、以獎代補等多種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資金,鼓勵綜合采用風險補償、后補助、創投引導等財政投入方式。
第十一條?引導資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以及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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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項目和資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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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市科技局按照科技部要求,每年根據本市科技創新規劃和年度工作重點,組織開展引導資金項目申報、評審等工作,并按照規定的程序確定擬立項項目。
第十三條?擬立項項目應在市科技局政務網上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名稱、承擔單位、承擔人、支持金額等,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公示無異議后,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編制本市當年引導資金實施方案,并及時將實施方案隨資金分配情況抄送財政部天津監管局,同時報科技部、財政部備案。實施方案包括總體目標和思路、重點任務、資金安排計劃、區域績效目標等。
第十五條?市科技局對確定立項的項目進行資金預算審核,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審核意見對資金預算表進行修訂。審核通過后,市科技局、項目組織單位與項目第一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合同書。
第十六條?市財政局、市科技局應在接到中央財政下達的預算后,細化下達引導資金預算,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撥付資金。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執行。
第十七條?引導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引導資金按財政部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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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監督與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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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市財政局、市科技局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做好績效信息公開,提高引導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條?項目第一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會計法律法規制度,按規定管理使用資金,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自覺接受監督及績效評價,按要求對項目實施、目標實現、成果產出、經費支出等情況開展自評價。
第二十條?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各項目自評價情況編制引導資金績效自評報告,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報送至財政部、科技部,同時抄送財政部天津監管局。績效自評報告主要包括本年度引導資金支出情況、組織實施情況、績效情況等。
第二十一條?市財政局、市科技局根據引導資金的使用情況,適時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項目承擔單位在合同到期時,應自覺按照相關要求準備驗收材料,申請驗收。財務驗收按相關辦法執行。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合同執行期滿后,6個月內必須完成項目驗收。無正當理由,項目逾期超過1年仍未提請驗收的,市科技局將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列入失信行為記錄,并采取相應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三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將報財政部、科技部,采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收回引導資金、列入失信行為記錄等措施,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一)未對引導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二)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引導資金。
(三)截留、擠占、挪用引導資金。
(四)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引導資金。
(五)未獲市科技局批準擅自變更項目承擔主體。
(六)提供虛假財務會計信息,虛列支出。
(七)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各級財政、科技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引導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關工作中,存在違反《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9〕129號)及本細則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引導資金其他未涉及內容按照《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9〕129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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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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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本細則由市財政局、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津財規〔2019〕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