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河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動哲學社會科學繁榮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河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財政廳 中共河北省委宣傳部
2018年10月22日
河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河北省社會科學基金(以下簡稱省社科基金)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動哲學社會科學繁榮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社科基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資助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促進哲學社會科學學科發展、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
第三條 省社科基金項目資金管理,應以出成果、出人才為目標,堅持以人為本、遵循規律、依法規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項目資金使用管理,必須符合有關財務制度及本辦法的規定,有利于促進科研人員開展社科基金項目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省財政廳的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省委宣傳部制定《河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二)組織、指導、協調省社科基金年度預算的編制,并按規定做好年度社科基金項目資金的批復下達;
(三)對省社科基金項目資金開展重點檢查。
第六條 省委宣傳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配合省財政廳制定《河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二)研究提出全省哲學社會科學中長期發展規劃,提出年度社科基金預算建議計劃等;
(三)組織社科基金項目資金申報工作,發布年度社科基金項目申報指南,組織項目資金評審,提出資助項目及資金安排建議,配合省財政廳聯合下達資金;
(四)研究設立省社科基金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評價,指導并加強項目資金的監督和管理。
第七條 項目責任單位是項目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按項目申報計劃組織項目實施,確保各環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
(二)規范使用專項資金,建立健全內部管理辦法,負責項目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三)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對項目資金的監督檢查,并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配合宣傳部門做好項目績效評價工作。
第八條 項目負責人是項目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真實性和相關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章 項目資金開支范圍
第九條 項目資金支出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與研究活動相關的、由項目資金支付的各項費用支出。項目資金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十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具體包括:
(一)資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圖書(包括外文圖書)購置費,資料收集、整理、復印、翻拍、翻譯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等。
(二)數據采集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調查、訪談、數據購買、數據分析及相應技術服務購買等支出的費用。
(三)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交流、考察調研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交通、食宿等費用,以及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赴港澳臺、外國專家來華及港澳臺專家來內地開展學術合作與交流的費用。其中,不超過直接費用20%的,不需要提供預算測算依據。
(四)設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購置設備和設備耗材、升級維護現有設備以及租用外單位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共享、租賃以及對現有設備進行升級。
(五)專家咨詢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
專家咨詢費預算由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研究實際需要編制,支出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勞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費用。
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及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社會保險補助費用納入勞務費列支。勞務費預算應根據項目研究實際需要編制。
(七)印刷出版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的打印費、印刷費及階段性成果出版費等。
(八)其他支出: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編制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直接費用應當納入責任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 間接費用主要用于項目責任單位在組織項目實施過程中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原則上少列支或不列支專家咨詢、培訓指導等管理費。
間接費用根據項目資助總額按照階梯式比例核定,分為三個檔次,其中:10萬元及以下部分提取比例為40%;超過10萬元至50萬元(含)的部分提取比例為30%;超過50萬元的部分提取比例為20%。
第十二條 間接費用由責任單位統籌管理使用。責任單位應當根據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結合項目研究進度和完成質量,在核定的間接費用范圍內,公開公正安排績效支出,充分發揮績效支出的激勵作用。
責任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復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四章 預算編制
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在申報項目資金時,應當按照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根據項目研究需要和資金開支范圍,科學合理、實事求是地編制項目預算。
第十四條 項目資金的審批原則為申報審批、一次核定、一次撥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補。
第十五條 跨單位合作的項目,確需外撥資金的,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并附外撥資金直接費用支出預算。間接費用外撥金額,由責任單位和合作研究單位協商確定。
責任單位應當及時按照合作研究協議和審核通過的項目預算轉撥合作研究單位資金。
第五章 預算執行與決算
第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執行批準后的項目預算。確需調劑的,應當按規定報批。
第十七條 項目直接費用預算確需調劑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調整:
(一)資料費、數據采集費、設備費、印刷出版費和其他支出預算需要調劑,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報責任單位審批。
(二)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專家咨詢費、勞務費預算一般不予調增,需要調減用于項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報責任單位審批;如有特殊情況確需調增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報責任單位審批。
項目間接費用預算不得調劑。
責任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審批項目預算調劑事項申請。
第十八條 責任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科研資金支出管理制度。對應當實行“公務卡”結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財政科研項目使用公務卡結算的有關規定執行。專家咨詢費、勞務費等支出,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從嚴控制現金支出事項。
對于野外考察、數據采集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性票據的支出,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責任單位可按實際發生額予以報銷。
第十九條 項目研究完成后,項目負責人應當會同科研、財務、審計、資產等管理部門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如實編制《河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結項審批書》中的項目決算表,不得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
有外撥資金的項目,外撥資金決算經合作研究單位財務、審計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后,由項目負責人匯總編制項目資金決算。
第二十條 項目在研期間,年度剩余資金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過審核驗收后,結余資金可用于項目最終成果出版及后續研究的直接支出。若項目研究成果通過審核驗收2年后結余資金仍有剩余的,按存量資金管理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于因故被終止執行的項目的結余資金,以及因故被撤銷的項目的已撥資金,責任單位應當在接到有關通知后30日內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二條 項目資金的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項目資金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項目實施過程中,使用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屬于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績效評價
第二十三條 省委宣傳部負責省社科基金項目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管理工作,制定績效管理工作制度,指導、檢查各責任單位開展的績效自評工作,對項目資金績效實施評價。
第二十四條 各責任單位建立健全省社科基金項目資金績效評價機制,對資金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應作為改進管理、調整財政支出方向和安排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省委宣傳部根據項目績效目標,設置用于衡量項目績效的績效指標,確定績效指標目標值。績效指標主要包括推進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促進哲學社會科學學科發展、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情況等;產出指標包括社科基金項目資助數量、學術成果產出數量、支持服務黨委政府決策情況等指標;效果指標包括研究成果優秀率、獲得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立項數量、確保資助項目政治導向正確等指標。
第七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依法依規使用項目資金,不得擅自調整外撥資金,不得利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不得通過編造虛假勞務合同、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勞務費和專家咨詢費,不得使用項目資金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
第二十七條 責任單位應當制定項目資金內部管理辦法,明確審批程序、管理要求和報銷規定,落實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使用、勞務費分配管理、結余資金使用等管理權限。
責任單位應當加強項目預算審核把關,規范財務支出行為,完善內部風險防控機制,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保障資金使用安全規范有效。
責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經費支出、項目資金決算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
責任單位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單位內部科研、財務、項目負責人共享的信息平臺,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第二十八條 建立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承諾機制,責任單位應當承諾依法依規履行項目資金管理的職責,項目負責人應當承諾提供真實的項目信息并認真遵守項目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建立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信用機制,省委宣傳部根據項目建設和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執行情況,分別對項目責任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進行信用評價和記錄,評價和記錄結果作為以后年度項目資助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 建立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公開機制,責任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預算、預算調劑、決算、項目組人員構成、設備購置、外撥資金、勞務費發放以及間接費用和結余資金使用等情況,自覺接受監督。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社科基金各項目類型。省社科基金其他資助,未制定有關辦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財政廳會同河北省委宣傳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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