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財資〔2021〕111號
頒布時間:2021-09-02 14:14:00 發文單位:吉林省財政廳 吉林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省級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過緊日子”要求,有效盤活利用閑置資產,推進國有資產共享共用,根據財政部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要求及《吉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吉財產〔2008〕314號)規定,我們制定了《吉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 《吉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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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財政廳 ???????吉林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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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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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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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過緊日子”要求,有效盤活利用閑置資產,推進國有資產共享共用,根據財政部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要求及《吉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吉財產〔2008〕314號)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以及經省機構編制部門批準的臨時機構(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公物倉(以下簡稱“公物倉”)是指利用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采取“網絡 實體”保管方式,對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或超標配置等資產,進行統一管理的運作平臺。
第四條?公物倉運作遵循統一管理、優化配置,科學整合、盤活存量,共享共用、厲行節約,動態管理、高效便利的原則。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省財政廳是公物倉管理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公物倉管理的相關制度;
(二)負責公物倉資產的清理、調劑和處置等事項審批;
(三)負責牽頭建立和完善公物倉管理信息系統;
(四)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使用及資產入倉情況實施監督管理,必要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入第三方機構加強公物倉管理。
第六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對其管理范圍內行政事業單位公物倉資產管理事項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辦法規定的管理權限,制定有關實施細則;
(二)按照職責分工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管理權限范圍內單位公物倉建設、運行、維護工作;
(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公物倉資產進行統籌調配,審核、審批管理范圍內單位有關公物倉管理事項;
(四)監督檢查管理范圍內單位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
第七條?省級部門對本部門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公物倉資產管理事項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督促本部門相關機構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責,確保資產應入盡入;
(二)負責本部門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入倉、退倉、無償調撥、租(借)資產事項;
(三)督促本部門相關機構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及時上繳、歸還公物倉資產。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對公物倉資產管理事項實施具體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相關規定和工作需要提出入倉、租(借)用和無償調撥、退倉資產的申請;
(二)負責辦理資產入倉、租(借)用、歸還和無償調撥、退倉資產等有關手續;
(三)負責相關資產日常保養和維護工作,確保公物倉資產在用期間安全完整。
第三章??管理范圍及方式
第九條?納入公物倉資產主要為長期閑置或滿足共享共用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具體包括:
(一)長期閑置、低效運轉或超標準配置一年以上且能繼續使用的資產。具體包括:房屋及構筑物、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家具用具等;
(二)撤銷、合并行政事業單位收回的資產;
(三)舉辦各種會議、展覽和文體活動等購置(捐贈)的資產;
(四)臨時機構購置的資產;
(五)滿足共享共用要求的科研、教學、醫療等儀器設備;
(六)其他應納入公物倉管理的資產。
第十條?公物倉管理分為入倉管理和出倉管理。資產出倉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出租(借)、退倉。
(一)無償調撥。行政事業單位申請配置資產的,應優先從公物倉中選擇,以無償調撥方式配置給申請單位使用。
經批準,省級單位設立臨時機構所需資產和由省級財政負擔經費舉辦的大型會議、展覽、慶典、普查、調查等活動涉及購置資產的,優先從公物倉調劑使用,使用后按期歸還原產權單位。
(二)出租(借)。對于短期使用資產,行政事業單位可以從公物倉中租(借)用,使用后資產重新入倉,實物歸還原產權單位。
(三)退倉。對公物倉內已無法使用資產或原產權單位需要重新使用、轉讓等資產,退出公物倉管理。
第四章??管理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條?公物倉資產入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報。行政事業單位通過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公物倉模塊提交長期閑置、低效運轉或超標準配置等資產入倉申請,上傳資產實物圖片,提交主管部門審核。
(二)審核。主管部門對本部門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提交的長期閑置、低效運轉或超標準配置等資產入倉申請,在5個工作日完成審核。
第十二條?公物倉資產出倉應嚴格履行審批程序,由省財政廳、省管局、省級各主管部門等資產管理部門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權限進行審核(審批),具體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無償調撥。由申請使用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提出無償調撥申請,原產權單位確認后,資產管理部門出具審核(審批)意見,雙方辦理實物資產交接手續,申請單位依據《省級公物倉資產無償調撥審批單》入賬,資產納入本單位資產管理范圍;原產權單位依據《省級公物倉資產無償調撥審批單》核銷相關賬目。
(二)租(借)用。由申請使用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提出租(借)用申請,原產權單位確認后,資產管理部門出具審核(審批)意見,雙方依據《省級公物倉資產申請租(借)用審批單》辦理實物資產交接手續,申請單位使用完畢后,資產歸還原產權單位。
(三)退倉。由原產權單位提出退倉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倉手續,其中,資產重新使用的,納入單位在用資產管理;資產需要報廢、轉讓等方式處置的,按照資產處置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季度對資產進行盤點統計,并于每季度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應納入公物倉的資產全部入倉管理,并確保公物倉資產信息真實可靠。
第十四條?公物倉資產調劑使用前,實物資產繼續由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要求實施管理,并保證資產出倉前安全完整;出租(借)期間,由租(借)用單位負責資產維修和保養。
第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損失賠償機制,落實損失賠償責任。租(借)用公物倉的資產,因使用、保管不善造成丟失、損毀等情況,按照“誰使用、誰保管、誰損失、誰賠償”的原則進行責任認定,責任人應以不低于毀損資產的賬面凈值進行經濟賠償。
第十六條?公物倉內資產實行定期清理制度,每年清理一次。對公物倉內閑置超過一年、確實無法調劑使用的資產,資產占有單位按照國有資產處置相關規定,做好后續處置工作。
第五章??倉儲管理
第十七條?倉儲管理。省級各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或超標準配置資產保管以網絡公物倉管理為主,對確無保管場所,如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及開展臨時性工作配置的資產,活動結束后,及時將資產上交省財政廳,實行集中統一保管;其他閑置資產按管理權限可移交省管局集中保管。
第十八條?賬務管理。省財政廳、省管局依據《省級公物倉資產移交審批單》,設置公物倉資產登記保管賬簿,對公物倉管理資產實行嚴格的賬卡管理制度,以反映保管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行政事業單位依據《省級公物倉資產移交審批單》進行銷賬處理。
第十九條?資產管理。省財政廳、省管局應加強公物倉資產倉儲管理,對公物倉所保管的物資建立嚴格的移交、查驗、核對制度,做好公物倉的防火防盜防潮等工作,以保證入倉資產安全完整。入倉資產管理由倉儲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資產處置。省財政廳、省管局對倉內集中保管閑置超過一年、確實無法調劑使用的資產,參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相關規定,填報《省級公物倉資產處置審批單》,做好后續處置工作。
第二十一條?資產報告。年度終了,倉儲管理資產增減變動、調劑使用及資產處置等情況由相關部門匯總報送省財政廳。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公物倉內省級黨政機關閑置辦公用房管理,按《吉林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規定執行;公物倉內省級事業單位閑置房產管理,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省財政廳、省管局應加強對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閑置資產入倉情況的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省級主管部門加強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閑置資產入倉情況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應當優先通過公物倉調劑方式解決,由省財政廳、省管局按管理職責進行調劑,對不接受調劑的部門和單位,省財政廳不予考慮新增資產配置。
第二十五條 公物倉資產處置、出租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等相關規定執行,及時足額上繳省級財政。
第二十六條?涉密資產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納入本辦法管理;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七條?在公物倉管理過程中,發現瞞報、漏報閑置資產信息,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浪費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八條?各市縣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規定。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