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財文〔2022〕16號
頒布時間:2022-11-16 發文單位:山東省財政廳
各省屬文化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省屬文化企業招標采購管理,督促企業加強成本管理,強化內部控制,結合我省省屬文化企業實際,我們研究制定了《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陽光采購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企業要嚴格按照《辦法》要求做好企業內部制度的制定和修訂工作,并于2022年12月31日前報省財政廳備案。
山東省財政廳
2022年11月16日
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陽光采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省屬文化企業招標采購行為,切實保障招標采購工作公開、公平、公正,防范招標采購廉潔風險和經營風險,持續推進省屬文化企業降本增效,實現省屬文化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有資產監管、招標采購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有關規定,結合省屬文化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納入省國有文化資產監督管理理事會(以下簡稱省文資管理理事會)監管的省屬文化企業及各級權屬企業開展的物資、工程建設項目和社會服務等招標采購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陽光采購,是指省屬文化企業通過信息發布、公開評價選取供應商的方式,有償取得物資、工程建設項目和社會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物資,是指省屬文化企業生產、建設、經營、管理所需的各類原(輔)材料、燃料、設備設施、備品備件、辦公設備及用品等。
本辦法所稱的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含工程有關的貨物和服務)等。
本辦法所稱的社會服務,是指除前款所稱物資和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其他各類專業服務,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保險、物流運輸、物業服務、審計評估、法律事務、咨詢調查、檢驗檢測等。
第五條 省屬文化企業陽光采購工作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企業主體原則。堅持企業的采購主體地位,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依法依規實施采購。
(二)成本效益原則。堅持擇優與競價相結合,優質優價,降本增效,追求全生命周期性價比綜合最優。
(三)公開透明原則。堅持陽光、公開、透明,實現招標采購信息公開發布,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規范省屬文化企業招標采購行為。
(四)資源共享原則。通過省屬文化企業陽光采購服務平臺,集聚采購信息、專家、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等資源,形成采購的規模優勢,提高采購質量和效率。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省屬文化企業陽光采購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是指由有資質的省級交易中心、平臺建設運營,為省屬文化企業實施陽光采購搭建的第三方綜合性服務平臺。
第二章 責任分工
第七條 省財政廳負責引導省屬文化企業健全完善公開透明的陽光采購工作機制,推動省屬文化企業加強采購的集團統一管理,規范采購行為,降低采購成本和風險,實現提質增效。
第八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按照企業戰略布局、生產經營需要和陽光采購管理制度要求,加強對本企業及各級權屬企業陽光采購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集團管控的陽光采購管理體系。省屬文化企業及各級權屬企業物資、工程建設項目和社會服務等采購活動,應納入集團統一采購管理范圍,最大限度發揮規模協同優勢,提高采購話語權,降低采購成本,實現采購創效,提升采購管理對產業鏈、供應鏈的支撐和保障能力。
第九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明確采購工作的分管領導和責任部門,建立健全并優化完善陽光采購集團管控體制機制、重大采購事項的決策程序、組織開展陽光采購業務監督檢查以及采購活動中涉及的其他重要管理和監督事項。
第十條 省屬文化企業要以“陽光透明、科學規范”為目標,修訂完善物資供應管理、招標管理、信息發布、供應商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系統平臺管理等陽光采購管理制度,確保適時適用、合理有效。企業陽光采購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企業采購的決策機構及決策程序。
(二)實施采購的操作程序,主要包括編制采購計劃、采購項目立項、實施采購、簽訂合同、采購驗收、資金結算、檔案管理等環節。
(三)納入服務平臺陽光采購的范圍,以及不同采購方式的具體適用情形。
(四)信息公開的內容、形式及責任主體等;對于未在服務平臺公開信息的采購項目需明確企業內部信息公開的形式、內容、范圍等。
(五)依法依規不對外公開或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采購項目清單以及此類采購項目的決策程序。
(六)陽光采購活動的內部監督檢查主體及職責。
(七)對違法違規和違反職業道德等人員和單位的責任追究和處理處罰措施等。
第十一條 省屬文化企業要按照節儉、高效、適用的原則,適應市場化、信息化、智能化和高質量發展要求,準確把握采購管理發展方向,打造集集約采購、全生命周期評價于一體的采購管控體系,持續推進采購管理體制機制變革。
第十二條 省屬文化企業要以陽光采購為切入點,全面梳理所在行業和領域的供應鏈條,找準短板弱項,推動強鏈補鏈,推動傳統采購管理向供應鏈管理升級,提升采購管理對產業鏈供應鏈支撐和保障能力。
第十三條 省屬文化企業要加強招標采購信息化管理,逐步實現省屬文化企業招標采購全流程電子化與信息化。
第十四條 省屬文化企業原則上要通過服務平臺實施全流程采購,法律法規和特殊行業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省屬文化企業要建立陽光采購分析制度,通過對招標采購方式的統計分析、實際采購金額和計劃采購金額的對比分析,定期對陽光采購工作進行總結評價,不斷提升陽光采購管理水平,充分發揮陽光采購管理制度對企業降本增效、防腐倡廉的作用。
第三章 全程管控
第十六條 省屬文化企業要加強采購的計劃管理,按年度編制采購專項預算,并納入財務預算管理。要利用信息化手段,進一步強化對權屬企業采購行為的預算管控力度,提高采購計劃執行的準確度。對預算外的采購項目,應按照企業內部相關制度履行報批程序。
第十七條 省屬文化企業相關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分別負責供應商資格審核批準、動態管理等工作,保證供應商信息真實、資質可靠。省屬文化企業要整合各層級、各板塊的采購需求,推動帶量采購、量價掛鉤、以量換價,調整充實物資服務和供應商信息庫,擴大報價比價范圍,建立健全面向更大范圍的尋源詢價機制。
第十八條 省屬文化企業可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供應商,不得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其他內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十九條 省屬文化企業要依據采購、招投標等法律法規,規范組織實施采購,并規范各種采購方式的適用范圍和工作程序,參照相關法律法規,組建評標委員會或成立談判、詢價小組等負責項目評審。
第二十條 省屬文化企業要加強采購合同管理,根據中標或成交結果簽訂采購合同,企業內部相關部門應根據職責對簽署合同涉及的物價、票據、配送、驗收等分別進行審核,并由企業法務部門對采購合同進行合規性審核。
第二十一條 省屬文化企業要做好采購商品物資的質量檢驗工作,檢驗部門對檢驗結果的公正性和準確性負責,重要物資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檢驗。加強采購質量跟蹤管理,建立完善覆蓋采購物資、建設和服務類項目的全生命周期質量跟蹤評價體系和信用等級激勵機制。經質檢不合格或存在質量缺陷的,除按照采購合同約定和供應商動態管理制度依規處理外,還要將評價結果反饋服務平臺。
第二十二條 省屬文化企業要加強采購結算和資金管理,建立質量保證金制度。規范與供應商的對賬管理,定期進行賬務核對、調整未達賬項,確保雙方賬目清晰,債權債務明確。進一步規范采購資金支出、信用、票據、核算等環節的內控管理,防范財務風險。
第二十三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把好信息發布審核關口。應主動公開的信息要加強涉密、敏感信息篩查,嚴禁泄露涉密信息和個人隱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對采購項目的決策依據、決策審批文件以及采購的全過程進行留痕。依法依規不對外公開的或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采購項目,由企業開列清單并依據企業程序審定后,可不對外發布相關信息,但需將決策依據、內部審批文件以及采購全過程等有關信息在企業留痕。要加強采購檔案管理,接受企業內部及外部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服務平臺要按照“高效服務、陽光透明、資源共享、守法誠信”的原則,為省屬文化企業陽光采購提供第三方服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省財政廳把省屬文化企業實施陽光采購情況作為監管的重要內容,從公開透明、科學規范、陽光運作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實現全流程電子化交易的高效便捷和動態監管。
第二十六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采購業務制度執行的監督檢查,切實防范采購過程中的違規操作和舞弊行為。利用內部審計等手段,查找采購管理漏洞和內控失效情況,監督陽光采購覆蓋范圍和招投標情況。省屬文化企業應當加強對企業采購活動以及相關對象的監督工作,對采購過程中出現的暗箱操作、收受賄賂、以權謀私等問題線索,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當把招標采購列入“三重一大”決策內容。省屬文化企業每年度向省文資管理理事會上報的“三重一大”工作報告中,應包含招標采購工作情況,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將上年度本企業(含全資或者控股子企業及分支機構)的招標采購目錄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八條 省財政廳應強化投訴、舉報處理結果應用。對投訴、舉報中發現的采購人和代理機構消極作為情形,通過下達關注函等形式予以提醒,督促相關主體切實履職盡責,做到依法采購、規范采購、高效采購。
第二十九條 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省屬文化企業出具認定結果,服務平臺將其納入誠信評價體系,視情節輕重,給予三至五年內不得參加省屬文化企業采購活動直至除名的處理。
第三十條 評標委員會或評審小組成員在評標、評審過程中違反規定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取消省屬文化企業采購專家資格并通報其所在單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服務平臺應嚴格履行第三方平臺服務職責,嚴格遵循職業操守,規范工作流程,提高執業質量,確保采購服務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獨立性。對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與相關采購主體串通舞弊的,予以通報批評并依紀依規進行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應當在法律法規的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實名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書面質疑后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但答復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 省屬文化企業是維護陽光采購活動規范實施的主體,應建立內部陽光采購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建立與采購全流程匹配、可追溯的管理責任鏈條,明確各環節責任主體及相應責任,完善陽關采購管理工作考核評估和獎懲機制,納入省屬文化企業高質量考核評價體系。
第三十四條 對省屬文化企業在招標采購過程中的違規違紀行為,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陽光采購管理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及產生不良后果的,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省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的通知》(魯國資監督字〔2019〕9號)、《關于進一步加強省屬文化企業經營管理重大風險防控工作的通知》(魯宣發〔2020〕16號)等規定,由有關部門對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涉嫌違紀的,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省屬文化企業要按照本辦法要求,建立完善企業采購制度,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對采購管理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