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財文〔2022〕10號
頒布時間:2022-07-21 10:41 發文單位:山東省財政廳 中共山東省委宣傳部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直有關部門、省屬文化企業: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8〕3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省屬文化企業實際,我們研究制定了《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 東 省 財 政 廳 中共山東省委宣傳部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2年7月19日
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持續深化省屬文化企業薪酬制度改革,進一步完善企業薪酬分配和激勵約束機制,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8〕34號)、《關于推動國有文化企業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實施意見》(魯辦發〔2016〕8號》和《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魯文資發〔2015〕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屬文化企業年度工資總額預算編制、報告、執行與清算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屬文化企業是指納入省文資管理理事會監管范圍的省屬一級文化企業。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由企業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直接支付給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以貨幣化方式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到個人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通訊補貼以及節日補助等,都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工資總額管理的企業范圍原則上與企業財務決算合并(匯總)范圍相一致,包括本部和所屬各級全資、控股子企業。職工范圍為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并由企業直接支付勞動報酬(含生活費)的人員,包括在崗職工、離崗仍保留勞動關系的職工,不包括離退休人員、勞務派遣人員。
第五條 省屬文化企業工資總額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結合。企業工資總額要以企業經濟支撐能力為基礎,落實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統一的總體要求,調動企業和職工全面履行文化企業社會責任的積極性,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堅持調節收入與促進公平相結合。積極探索完善工資總額管理新機制,根據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同向聯動、職工工資能增能減的要求,合理調節省屬文化企業與其他行業、省屬文化企業之間和企業內部各類人員收入分配關系,保障職工收入持續穩定,逐步建立增長適度、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
(三)堅持出資人依法調控與企業自主分配相結合。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關系,省文資監管部門依法依規指導省屬文化企業合理調控工資總體水平,企業自主確定內部收入分配。
(四)堅持收入分配改革與企業內部改革相結合。推動工資總額管理改革與企業內部其他改革相銜接、相配套,促進省屬文化企業深化內部改革,建立完善企業內部激勵約束機制。
第二章 工資總額管理職責
第六條 省財政廳依法履行省屬文化企業出資人職責,負責省屬文化企業經濟效益考核,負責制定完善省屬文化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制度,做好省屬文化企業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的備案或核準工作,加強對省屬文化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的動態監控和執行結果的清算,并按年度將省屬文化企業工資總額執行情況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委宣傳部牽頭負責省屬文化企業高質量發展績效考核組織工作,具體負責省屬文化企業黨的建設和社會效益考核。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對省屬文化企業工資總額管理進行宏觀指導和調控。
第七條 省屬文化企業工資總額原則上實行備案制管理。對未建立規范董事會、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內控機制不健全的企業,經省財政廳認定,其工資總額預算實行核準制管理。
第八條 省屬文化企業負責深化企業內部分配制度改革,制定內部工資總額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工資總額預算編制、上報、調整、執行、信息公開和內部監督。在經備案或核準的工資總額預算內,依法依規自主決定內部工資分配。
第三章 工資總額決定機制
第九條 省屬文化企業工資總額以省財政廳清算備案的上年度工資總額為基礎,根據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聯動指標,綜合考慮企業發展戰略、薪酬策略、年度生產經營目標、職工工資水平市場對標等情況,結合政府發布的年度企業工資指導線,合理確定年度工資總額。
(一)已實行工資總額預算管理的省屬文化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基數以清算備案的上年度工資總額為基數。
(二)未實行工資總額預算管理的省屬文化企業,初始工資總額預算基數可以上一年度企業實發工資總額或前三年實發工資總額平均數為基數。以后年度工資總額預算基數以清算備案的上年度工資總額為基數。
(三)新設立的省屬文化企業,可以按照同級同類國有文化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和實有職工人數確定工資總額預算基數。
第十條 省屬文化企業工資總額按照“效益增工資增、效益降工資降”的同向聯動原則,結合企業社會效益考核結果及市場對標調節系數,合理確定企業年度工資總額增長或下降幅度。
第十一條 經濟效益增(降)幅為營業收入和凈利潤增(降)幅加權值,營業收入和凈利潤增(降)幅權重由企業自行申報,每年隨工資總額預算報省財政廳審定,其中營業收入權重不得高于70%。
第十二條 社會效益考核按《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高質量發展績效考核評價辦法》有關規定計算得分,并依據得分情況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其中,新聞信息服務類企業,540分及以上為優秀,480分-540分(不含)為良好,340分-480分(不含)為合格,340分以下為不合格;內容創做生產類、傳播渠道類、投資運營類企業,450分及以上為優秀,400分-450分(不含)為良好,300分-400分(不含)為合格,30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三條 省屬文化企業年度經濟效益增長的,當年工資總額可以增長,增長幅度不得超過30%。工資總額增幅=經濟效益增幅×社會效益考核等級系數×市場對標調節系數。
社會效益考核等級為優秀、良好、合格及不合格的,等級系數分別為1、0.9、0.7和0。
市場對標調節系數根據人均營業收入、人工成本利潤率和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項指標綜合確定。即“當年人均營業收入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利潤率低于行業平均水平、上年職工平均工資達到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2-3倍”三個條件中:全部相符的,市場對標調節系數為0.85;符合其中二項的,市場對標調節系數為0.9;符合其中一項的,市場對標調節系數為0.95;三項全部不符合的,市場對標調節系數為1。
第十四條 省屬文化企業年度經濟效益不增長的,工資總額不得增長。經濟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調整、行業整體變化、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企業重組、上市及會計準則調整等不可比因素影響外,當年工資總額原則上相應下降,降幅最高不超過20%。工資總額降幅=經濟效益降幅×社會效益考核等級系數×市場對標調節系數。
社會效益考核等級為優秀、良好、合格及不合格的,等級系數分別為0.05、0.1、0.2和1。
市場對標調節系數根據人均營業收入、上年人工成本利潤率和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項指標綜合確定。即“當年人均營業收入未降低、上年人工成本利潤率高于行業平均水平、上年職工平均工資未達到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80%的”三個條件中:全部相符的,市場對標調節系數為0;符合其中二項的,市場對標調節系數為0.2;符合其中一項的,市場對標調節系數為0.4;三項全部不符合的,市場對標調節系數為1。
第十五條 企業未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工資總額不得增長,或者予以下降。
第十六條 省屬文化企業原則上增人不增工資總額、減人不減工資總額,但存在以下情形的,經省財政廳同意,可以對工資總額進行適當調整。
(一)發生兼并重組、新設企業或機構、規模性增減人員等情況的,可據實增加或減少工資總額。
(二)企業因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實施重大科技創新項目等特殊事項的,工資總額可予以適度支持。
(三)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其他不可抗力等非經營性因素影響導致企業效益大幅下降的,可以參照企業經濟效益考核調整原則予以加回,并適當調整工資總額。
(四)對處于籌建期、初創期等特殊發展階段的企業,可參照所在行業平均工資和勞動力市場價位等情況,合理確定年度工資總額。
(五)對企業培養、引進高層次人才,其工資納入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并單獨核算。高層次人才引進,由省委宣傳部會同省財政廳認定。
第十七條 對暫不具備條件進行社會效益考核的省屬一級文化企業,其工資總額可按照經濟效益增減情況及市場對標調節系數確定。市場對標調節系數按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工資總額管理程序
第十八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當按照“自下而上、上下結合、分級編制、逐級匯總”的程序,依據國有資產產權隸屬關系,以企業法人為單位,層層組織做好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編制工作。
第十九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按照國家、省收入分配政策規定和出資人有關要求編制工資總額預算。工資總額預算方案履行企業內部決策程序后,于每年3月底前報省財政廳備案。
企業工資總額預算方案應包括上年度工資總額預算執行初步情況、本年度工資總額基數確定情況、本年度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預測情況、人力資源配置計劃、薪酬政策調整情況等內容。
第二十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當及時將年度工資總額預算進行分解細化,層層落實預算執行責任,確保年度工資總額預算順利實施。
第二十一條 省屬文化企業工資總額預算方案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導致預算編制基礎發生重大變化的,可以提出對工資總額預算進行調整:
(一)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行業政策發生重大調整的。
(二)客觀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省屬文化企業發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資產重組行為的。
(四)承擔宣傳文化部門部署的重大公益性文化項目、文化活動或文化精品工程的。
(五)其他特殊情況。
第二十二條 工資總額預算調整方案在履行企業內部決策程序后,于每年7月底前報省財政廳備案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當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財政廳提交上年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省財政廳依據經審計的財務決算數據和社會效益、經濟效益考核情況、市場對標情況、不可比客觀因素等,核定企業工資總額。工資總額不得超預算執行,超出部分按超發處理。工資總額實發數小于核定數的,以實發數作為清算數備案,工資總額實發數大于核定數的,以核定數作為清算數備案,超出部分按超發處理。
第五章 企業內部工資分配
第二十四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按照國家、省有關政策和本辦法要求,進一步深化完善企業內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工資總額增長與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增長相適應的內部聯動機制,優化人力資源配置和組織體系。
第二十五條 省屬文化企業要合理確定集團本部工資總額預算和所屬企業工資總額預算,集團本部職工平均工資增幅原則上應低于本企業全部職工平均工資增幅,企業負責人與職工的收入分配差距,應當控制在合理范圍內。中高級管理崗位人員平均工資增幅原則上應低于本企業全部職工平均工資增幅。
集團本部屬于利潤中心的,集團本部職工平均工資增幅可適當調整。
中高級管理崗位人員是指企業集團高管人員、集團本部部門主要負責人及所屬二級企業負責人正職。
第二十六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健全完善以工資總額管理為核心的人工成本調控管理體系,嚴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長。同時,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自身實際規范企業福利保障制度,加強福利項目和費用管理。基本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福利費等應按國家規定執行,不得超標準列支。
第二十七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構建以崗位工資為主的基本工資制度,以崗位價值為依據,以業績為導向,合理確定不同崗位的工資水平。尊重文化工作者的創造性勞動,突出文化主業,企業內部收入分配向內容生產創作、媒體融合等關鍵崗位和復合型經營管理以及緊缺急需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傾斜。探索對社會效益突出的所屬企業、部門、項目在收入分配上實施特別獎勵的辦法或予以傾斜。逐步提高生產一線崗位收入水平,加強對所屬企業管理人員收入水平調控。企業非核心崗位的工資應逐步與勞動力市場價位接軌。
第二十八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建立健全全員績效考核制度,使職工工資收入與其工作業績和實際貢獻緊密掛鉤,切實做到考核科學合理、分配公平公正、工資能增能減、員工能進能出。鼓勵企業依據有關規定采取中長期激勵政策,逐步完善按要素分配的體制機制。
第六章 工資總額周期制管理
第二十九條 省屬文化企業工資總額一般按照單一會計年度進行管理。對行業周期性特征明顯、經濟效益年度間波動較大,或處在籌建期、初創期、戰略調整期、重大改革改制等特殊情況的省屬文化企業可實行周期制管理。
第三十條 省屬文化企業中符合第二十九條有關情況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省財政廳、省委宣傳部批準,可實行工資總額周期制管理,周期最長不超過三年,并與任期考核年度一致。
第三十一條 省屬文化企業可于三年任期考核的第一年,隨當年度工資總額預算一并向省財政廳、省委宣傳部提報工資總額周期制管理變更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包括:周期制管理申請書、可行性調研報告、工資總額周期制管理辦法、黨組會決議、股東會決議、職代會決議等材料。省財政廳、省委宣傳部對企業提報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批準后予以實施。
第三十二條 實行周期制管理的省屬文化企業,應建立符合內部需求的市場化調節機制,制定工資總額跨年度使用、周期制管理的制度辦法。周期內的工資總額增長應當符合工資與效益聯動的要求。對企業培養、引進高層次人才,短期內難以獲得效益的,其工資總額可以探索單獨實行周期制管理。
第七章 工資總額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省財政廳將省屬文化企業工資總額管理情況納入出資人監管范圍,定期開展工資總額管理情況核實檢查,及時查處違規發放工資、濫發工資外收入等行為,必要時可以委托專門機構進行審計。省財政廳將核實檢查情況納入年度經濟效益考核,并對履行主體責任不到位、工資增長與經濟效益嚴重不匹配、內部收入分配管理不規范、收入分配關系明顯不合理的企業,從嚴調控其工資總額預算。
第三十四條 對省屬文化企業存在超提、超發工資總額及其他違規行為的,扣回違規發放的工資總額,并視違規情形對企業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一)超提、超發及違規發放工資總額超過清算工資總額5%以內的,同額度核減下一年度工資總額。
(二)超提、超發及違規發放工資總額超過清算工資總額5%(含)以上的,同額度核減下一年度工資總額,一定比例扣減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的績效年薪。
第三十五條 省屬文化企業工資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和分配情況,應作為企業重大事項公開的重要內容,定期向職工公開,接受職工監督。
第三十六條 省財政廳、省屬文化企業每年6月底前將上年度工資總額清算結果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等信息通過官方網站等渠道向社會披露,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各市可參照本辦法對本地區國有文化企業工資總額管理作出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管理辦法》(魯文資發〔2019〕6號)同時廢止。
附件:1.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備案表
2.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工資總額清算表
3.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工資分配信息披露公告
附件1
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備案表
企業名稱(公章): 年 單位:萬元 | ||
行次 | 項 目 | 預算數據 |
1 | 一、企業基本情況 | |
2 | 1、編制工資總額預算企業戶數(戶) | |
3 | 其中:二級子企業戶數(戶) | |
4 | 三級子企業戶數(戶) | |
5 | 四級及四級以下子企業戶數(戶) | |
6 | 2、企業職工人數(人) | |
7 | 其中:集團本部在崗職工人數(人) | |
8 | 二、經濟效益情況 | |
9 | 1、營業收入和凈利潤權重比例 | |
10 | 2、經濟效益增(減)幅 | |
11 | 三、社會效益考核等級系數 | |
12 | 四、市場對標調節系數 | |
13 | 五、工資總額預算(萬元) | |
14 | 1、工資總額基數 | |
15 | 其中:(1)上年工資總額清算數據 | |
行次 | 項 目 | 預算數據 |
16 | (2)不可比客觀因素 | |
17 | …… | |
18 | 2、工資總額增(減)幅 | |
19 | 3、工資總額預算數 | |
20 | 其中:集團本部職工工資總額預算 | |
21 | 中高級管理崗位人員工資總額 | |
22 | 4、企業職工平均工資 | |
23 | 其中:集團本部職工平均工資 | |
24 | 中高級管理崗位人員平均工資 | |
25 | 六、企業工資指導線 |
附件2
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工資總額清算表 | ||
企業名稱: 年 單位:萬元 | ||
行次 | 項 目 | 數額 |
1 | 一、企業職工人數(人) | |
2 | 1、集團本部職工平均人數(人) | |
3 | 2、 企業中高級管理崗位人員人數(人) | |
4 | 二、經濟效益情況 | |
5 | 1、營業收入和凈利潤權重比例 | |
6 | 2、經濟效益增(減)幅 | |
7 | 三、社會效益考核等級系數 | |
8 | 四、市場對標調節系數 | |
9 | 1、當年人均營業收入 | |
10 | 上年人均營業收入 | |
11 | 2、上年人工成本利潤率 | |
12 | 上年文化、體育和娛樂業行業人工成本利潤率 | |
13 | 3、上年職工平均工資 | |
14 | 上年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 | |
15 | 五、工資總額基數 | |
16 | 1、工資總額上年清算基數 | |
17 | 2、不可比客觀因素 | |
18 | 六、工資總額實際發放數 | |
19 | 1、企業職工工資總額 | |
行次 | 項 目 | 數額 |
20 | 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增幅 | |
21 | 2、企業集團本部職工工資總額 | |
22 | 企業集團本部平均工資增幅 | |
23 | 3、企業中高級管理崗位人員工資總額 | |
24 | 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崗位平均工資增幅 | |
25 | 七、工資總額清算數 | |
附件3
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工資分配信息披露公告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8〕34號)規定,現將省屬國有文化企業年度工資總額分配情況公告如下:
序號 | 企業名稱 | 工資總額周期 | 清算確定工資總額數 | 職工平均工資 | 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 | 備注 |
1 | ||||||
2 | ||||||
3 | ||||||
…… |
備注:工資預算總額周期是指工資總額預算管理周期。如:按年度管理的企業應填寫當年年度,按周期管理的應填寫周期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