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財資環〔2021〕33號
頒布時間:2021年9月28日 發文單位:山東省財政廳等
山東省財政廳等17部門關于加強財政涉企資金“綠色門檻”制度落實的通知
各市財政局、市委宣傳部、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學技術局、工業和信息化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交通運輸局、農業農村局、商務局、文化和旅游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大數據局、能源局、水務(水利)局,省直有關部門(單位):
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綠色引導作用,推動節能減排降碳,助力綠色發展,2019年9月,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等14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建立財政涉企資金“綠色門檻”制度的實施意見》(魯財資環〔2019〕11號)(以下簡稱“綠色門檻”制度)。政策實施近兩年來,對推動企業綠色發展節能低碳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責任落實不到位、審核把關不嚴、信息共享難等問題。為更好發揮“綠色門檻”制度實施效果,現提出以下補充措施,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建立工作會商協調機制。根據省委深改委辦公室《進一步推進“綠色門檻”制度落實工作方案》要求,2021年12月底前,各級財政會同業務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常態化工作會商協調機制,明確成員單位、職責分工和組織形式,共同協商解決“綠色門檻”制度落實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二、加快推進信息資源共享。省大數據局牽頭,依托省一體化大數據平臺,建立“綠色門檻”相關主題信息資源庫,便于業務主管部門及時準確獲取存在節能環保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信息。生態環境、節能減排等業務主管部門應將發現查處的污染物排放或用能超標的企業信息,及時匯總推送到“綠色門檻”主題信息資源庫,做到數據資源即時更新、實時共享。
三、及時更新完善制度要求。經過部門會商,各級可根據碳達峰碳中和、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最新政策規定,以及節能減排降碳技術發展變化等新形勢新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對財政資金優先支持和不予支持范圍進行更新調整,更好發揮政策導向作用。
四、建立輕微違法容錯機制。按照“懲前毖后、教育優先”原則,各級在“綠色門檻”制度落實過程中,對非惡意輕微環境違法且整改到位的企業,經部門會商同意后,可納入財政資金支持范圍。
五、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企業在申請財政資金時,必須對照“綠色門檻”制度規定,核實是否符合申報條件,不符合條件的企業應自覺停止申報,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向業務主管部門提交資金申請文件等材料時,必須就申請該項資金是否符合“綠色門檻”制度要求做出書面承諾,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六、嚴格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業務主管部門在研究制定本領域財政扶持政策時,應將符合“綠色門檻”制度要求作為資金申請前置條件;在受理企業申報材料,提出資金分配意見時,必須登錄省一體化大數據平臺“綠色門檻”主題信息資源庫,對企業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逐一審核把關,不符合條件的企業一律不得納入財政支持范圍;向財政部門提交資金分配意見時,應對“綠色門檻”制度審核情況予以說明。財政部門在對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分配意見進行合規性審核時,應將是否符合“綠色門檻”制度規定作為重點復核內容。
七、嚴格進行責任追究。對提供虛假資料,做出不實承諾的企業,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在審核、復核環節,一經發現立即制止糾正,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事后通過審計、檢查、績效評價、日常業務管理等渠道發現的違反“綠色門檻”制度要求的企業,業務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會商后,要及時追回已撥付財政資金。對履職不到位,在“綠色門檻”審核中把關不嚴,致使財政資金流向不符合規定企業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八、加大政策宣傳引導力度。各級各部門要加大“綠色門檻”制度宣傳力度,及時總結經驗做法。2021年11月底前,省直有關部門主動通過部門門戶網站等渠道,及時向社會公開“綠色門檻”政策調整、資金申報要求和程序等,提高制度知曉度,維護企業知情權,為制度落實創造良好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引導企業筑牢綠色發展理念,增強節能減排主動性自覺性。
山東省財政廳 中共山東省委宣傳部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山東省商務廳
山東省文化和旅游廳 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大數據局
山東省能源局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