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司辦〔2020〕92號
頒布時間:2020-05-19 發文單位:廣東省財政廳
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財政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5〕37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粵辦發〔2016〕3號)精神,加強和規范法律援助補貼經費使用和管理,指導各地及時合理制定或調整法律援助補貼標準,根據《司法部 財政部印發<關于完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司發通〔2019〕27號)要求,現就法律援助補貼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法律援助補貼,是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按規定支付給社會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組織人員等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不含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具有公職身份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組織人員)所屬單位的費用。
二、法律援助補貼標準,是核定法律援助經費的重要依據。法律援助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三、法律援助補貼范圍包括: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再審階段、死刑復核階段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刑事自訴案件,擔任被害人代理人案件;
(二)民事、行政、申請國家賠償法律援助案件;
(三)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和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
(四)申請強制執行案件;
(五)申訴案件代理,包括申請再審、刑事申訴、申請抗訴或法律監督案件;
(六)值班律師法律幫助;
(七)代擬法律文書;
(八)法律咨詢;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述法律援助補貼范圍中,第(一)(二)(三)(四)(五)(七)項按件計算,同一事項處于不同階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階段按一件案件計算;第(六)項一般按工作日計算,承辦認罪認罰法律幫助案件的可按件計算;第(八)項按工作日計算。
四、法律援助補貼由承辦法律援助事項所需的直接費用和應當支付給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的基本勞務費用兩部分構成,結合法律援助事項類型、案件所處階段和跨區域情形等因素確定。
辦理法律援助事項所需的直接費用,包含差旅費、郵電費、印刷費、調查取證費等。差旅費中包含的交通、食宿費用參照黨政機關有關標準予以測算。郵電費、印刷費、調查取證費等由各地根據實際確定。各地測算直接費用時,可參考《廣東省支付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暫行辦法》(粵司〔2005〕265號)。
基本勞務費用根據日平均工資、服務天數等因素確定。其中,日平均工資參照上一年度本地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除以年工作日所得并乘以不低于1.1倍的系數;各法律援助事項的服務天數,各地可在參考天數(見附件)基礎上結合當地實際和工作需要自行確定。
五、辦理法律援助事項過程中法律援助機構決定提供翻譯、公證、鑒定和專家服務等所產生的費用在法律援助經費中列支。
六、同一法律援助人員辦理同一法律援助事項或同類法律援助事項涉及二個和二個以上案情相同、請求事項相近受援人的,可以單個事項為基數,每增加代理一個受援人,增加支付適當金額的補貼。
七、法律援助事項應根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地點(包括羈押地點、服刑地點、監視居住地等)、辦案機關(公安、檢察、法院、仲裁、勞動爭議仲裁等)所在地、開庭地點、強制執行地點、調查取證地點、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單位所在地等不同,分為本地案件和包括跨省、跨市、跨縣(市、區)在內的跨區域案件,并執行差異化的補貼標準。
八、法律援助機構決定終止法律援助或者撤銷并另行指派法律援助人員的,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未開展實質性工作的,不予支付補貼;已開展實質性工作的,補貼可減半支付或按法律援助機構根據實際工作量確定的金額支付。
案情復雜、工作量大、辦理時間長、路途較遠等情形,導致辦案成本明顯超過基礎補貼標準的,經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申請、法律援助機構負責人批準后,可認定為疑難復雜事項并增加支付補貼。
具有受援人人數特別多、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眾多、案件特別重大、案情特別復雜、社會關注度較高和辦理時間特別長、路途特別遙遠等特征的案件,司法行政部門或法律援助機構可與財政部門協商確定專門的辦案費用撥付、支出和補貼方案。
九、各地要嚴格執行本地區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確保相關經費保障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加強法律援助經費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標準及時、足額支付,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十、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要加強對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的監督,嚴格執行法律援助服務標準。逐步推行補貼與服務質量掛鉤的差別補貼機制,以各項補貼標準為基準,根據服務質量上下浮動一定比例,促進提高服務質量。
十一、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法律援助事項直接費用、基本勞務費用等發生較大變化時,應當及時調整法律援助補貼標準。
十二、健全信息公開和監督機制,全面及時公開法律援助補貼標準,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十三、各地級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門應商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司發通〔2019〕27號文和本通知,盡快出臺符合本地區實際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并報省司法廳、省財政廳備案。
十四、具有公職身份的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組織人員等,承辦法律援助事項不得領取法律援助補貼;其承辦法律援助事項實際產生的郵電費、印刷費、調查取證費等直接費用由所在單位據實報銷,交通費、食宿費按照當地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有關差旅費管理的規定予以報銷。
十五、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廣東省司法廳 廣東省財政廳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