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20-06-23 17:13:49 發文單位:海南省財政廳
各市縣財政局、洋浦財政局,省直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加快推進我省財政電子票據改革,進一步規范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關于穩步推進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改革的試點方案>的通知》(財綜〔2017〕32號)、《財政部關于全面推開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改革的通知》(財綜〔2018〕62號)、《財政部、國家檔案局關于規范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的通知》(財會〔2020〕6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海南省財政電子票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海南省財政廳
2020年6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財政電子票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財政電子票據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關于穩步推進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改革的試點方案的通知》(財綜〔2017〕32號)、《關于全面推開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改革的通知》(財綜〔2018〕62號)、《財政部、國家檔案局關于規范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的通知》(財會〔2020〕6號)和《海南省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改革的實施方案》(瓊財票〔2018〕1746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海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海南省行政區域內單位財政電子票據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財政電子票據是指由財政部門監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務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或者從事非營利性活動收取財物時,依托互聯網和數字簽名技術手段制作,運用計算機和信息網絡技術開具、存儲、傳輸和接收的數字電文形式的電子憑證,具有與紙質票據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條財政電子票據的基本特征是以數字信息代替紙質文件、以電子簽名代替手工簽章,通過網絡手段進行傳輸流轉,通過計算機等電子載體進行存儲保管。
第五條符合相關法規制度要求,開具的財政電子票據是單位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的電子原始憑證,是財政、審計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具有與紙質財政票據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條單位利用財政電子票據進行會計核算的,應當保證財政電子票據的生成、傳輸和存儲安全可靠,對財政電子票據的任何篡改都能夠被發現,且在相關信息系統中設置必要的程序,防止財政電子票據重復入賬。
第七條財政電子票據須符合財政部門統一的業務和技術標準,主要依托財政電子票據管理系統進行管理。財政電子票據基本管理流程包括制樣、賦碼、監制簽章、存儲、查驗、核銷、入賬和歸檔。
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是財政電子票據的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電子票據管理工作。
第二章財政電子票據的種類和要素
第九條海南財政電子票據的種類和適用范圍如下:
(一)海南省非稅收入統一票據(電子)
海南省非稅收入統一票據(電子):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電子憑證。
(二)海南省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電子)
海南省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電子):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發生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時開具的電子憑證。
(三)其他財政電子票據
1.海南省公益事業接受捐贈統一票據(電子):是指國家機關、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其他公益性組織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贈時開具的電子憑證。
2.海南省醫療門診收費票據(電子)和海南省醫療住院收費票據(電子):是指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服務取得醫療收入時開具的電子憑證。
3.海南省社會團體會費票據(電子):是指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向會員收取會費時開具的電子憑證。
4.海南省醫療互助活動保障資金專用票據(電子):海南省總工會工會職工醫療互助活動互助金收費時開具的電子憑證。
5.海南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電子):適用于收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時開具的電子憑證,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收費。
6.其他應當由財政部門管理的電子票據。
第十條財政電子票據的基本要素包括:票據名稱、票據代碼、票據號碼、收款類別、交款人(交款單位)、收款項目、收款金額、收款單位(開票單位)、收款人(開票人)、開票日期、收款(開票)單位電子簽名、財政部門電子簽章等。
第三章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流程
第十一條財政電子票據業務的開通。首次辦理財政票據業務并申領財政電子票據的開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海南省財政票據購領證》和海南省財政電子票據CA證書。
(一)辦理《海南省財政票據購領證》,應當提供海南省財政電子票據單位基礎信息表和相應證件信息,“海南省財政電子票據單位基礎信息表”請到海南省財政廳財政票據建賬監管中心領取,相應證件信息請根據《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中關于首次領購財政票據的相關規定提供。
(二)已辦理過財政票據業務首次申領財政電子票據的開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海南省財政電子票據CA證書。
第十二條財政電子票據的制樣。省級財政電子票據管理系統財政端按照電子票據的可視化樣式,制作形成電子票據模板文件。
第十三條財政電子票據的編碼規則和號段分配。全省財政電子票據編碼由票據代碼和票據號碼兩部分組成。票據代碼由財政票據監管機構行政區劃編碼、財政票據種類編碼、票據使用年度編碼3部分組成。票據號碼采用順序號,用于反映財政電子票據賦碼順序。
第十四條財政電子票據的賦碼。由財政部門向用票單位發放財政電子票據號碼,確保唯一性。財政部門可以向用票單位預發財政電子票據號碼;或者用票單位生成財政電子票據時按照財政部門設定規則自動分配電子票據號碼。
第十五條財政電子票據的申領。開票單位在財政電子票據管理系統中進行票據申領,財政部門審核通過后對其新票據進行預發電子票據票號,開票單位按順序使用。審核未通過的單位應根據審核結論提交相應材料到財政部門進行現場申領。
第十六條財政電子票據的開具。財政電子票據使用單位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提供的財政電子票據管理系統(非稅票據除外,非稅票據在原系統開具非稅電子票據)開具財政電子票據。使用自有業務系統的開票單位,可采用調用財政電子票據管理系統接口的方式開具財政電子票據。開票單位收取款項后,同步制作包含開票單位電子簽名的財政電子票據信息,上傳到財政端。財政端驗證電子票據號碼唯一性、開票單位電子簽名有效性后,追加財政監制電子簽名,生成完整的財政電子票據。
第十七條財政電子票據的獲取。財政電子票據開具后,開票單位應及時通過單位自有業務系統、短信、電子郵件、紙質告知單等方式向繳款單位或個人送達財政電子票據信息,交款人按照信息要求進行獲取下載。
第十八條財政電子票據的查驗。相關單位和個人可通過海南省財政廳財政電子票據公共服務平臺查驗電子票據信息。
第十九條財政電子票據的入賬。開票單位和交款人(交款單位)可憑財政電子票據入賬處理。財政部門可提供支持財政電子票據的入賬接口,方便相關單位獲取、查驗電子票據,以及生成記賬憑證。用票單位、交款單位及有記賬需要的其他受票單位應優先選擇使用相應的會計核算軟件,通過財政部門規定的傳輸方式獲取電子票據版式文件,以電子記賬的方式進行記賬處理,并將記賬狀態實時反饋電子票據公共服務平臺以及海南省財政廳一體化核算平臺。
(一)電子票據應按規定經審核后記賬。記賬憑證應注明所附電子票據數量、電子票據編碼或連續電子票據的起止編碼。
(二)根據電子票據記賬的記賬憑證應與對應的電子票據建立索引關系,能夠相互索引反映。
(三)電子票據(包括打印、換開的紙質票據)記賬時應查驗單位記賬票據記錄及海南省財政電子票據公共服務平臺內的票據記賬狀態,不得重復記賬。
(四)暫不具備接口入賬的開票單位和繳款單位,應在電子檔案管理系統中打印相應的財政電子票據匯總單,經審核后的財政電子票據匯總單做為記賬憑證的附件,并在電子檔案管理系統中記載記賬憑證號及記賬日期進行關聯,并將入賬狀態反饋海南省財政廳一體化核算平臺。
第二十條財政電子票據的沖紅。收款單位(開票單位)發生填寫錯誤或有作廢需要的,可開具等額的紅字票據沖抵,操作后紅字票據對應的原財政電子票據可視化樣式票面應標記“已沖紅”字樣標識。
第二十一條財政電子票據的核銷。收款單位(開票單位)應按照票據管理規定按月對已使用的財政電子票據開票金額和實際收費金額進行核對,確認一致后進行核銷申請,上傳財政管理端審核。
第二十二條財政電子票據的歸檔。電子票據應使用財政票據管理系統以原生版式文件存儲,形成電子檔案。具備條件的單位,可以原生版式文件自行存儲。經財政部門備案后打印的電子票據及換發的紙質票據,按照紙質檔案有關管理規定進行保管。核銷后的財政電子票據,由財政部門和收款單位(開票單位)各自按照要求歸檔備查。電子票據最低保管期限為30年,按規定不得銷毀的情況除外。
第四章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用票單位(執收單位)財務部門是單位內部財政電子票據管理的職能部門,統一負責本單位財政電子票據各項工作。用票單位應加強財政電子票據管理,制定財政電子票據風險控制措施,加強財政電子票據簽名設備的安全保管,確保財政電子票據信息真實、完整、可用和安全,保證開票信息與收費信息內容一致。
第二十四條各級財政及開票單位監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對財政電子票據的領用、開具、傳輸、入賬、歸檔等管理情況,進行實時動態監控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開票單位應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對財政電子票據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不得隱瞞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管理使用財政電子票據的,依據國家有關財政票據管理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海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