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財規〔2022〕8號
頒布時間:2022年1月10日 發文單位:農業農村處
各州(市)財政局、農業農村局,鎮雄縣、宣威市、騰沖市財政局、農業農村局: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中央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服務鄉村振興戰略,根據《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修訂印發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0〕10號),結合云南實際,我們制定了《云南省中央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農業農村廳
2022年1月10日
云南省中央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中央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推進資金統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關于修訂印發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0〕10號)和財政部等11部門《關于繼續支持脫貧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的通知》(財農〔2021〕22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中所稱中央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用于農業資源養護、生態保護及利益補償等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云南省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中央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中央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分配下達并實施監督管理。按照“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科學、支出方向協調、績效結果導向”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
資金實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后,財政部將會同農業農村部開展評估,省級將根據評估確定后的政策進行調整。
第四條 省財政廳和各州(市)財政部門負責資金預算分解下達、審核撥付,會同同級農業農村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指導部門做好預算績效管理總體工作。
省農業農村廳和各州(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編制,負責指導、推動和監督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工作,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下達年度工作任務清單,做好資金測算,提出資金建議分配方案,做好預算執行、項目組織實施和任務完成情況監督,具體實施并督促下級部門做好績效目標管理、運行監控、評估評價等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財政部門主要負責資金審核撥付,會同同級農業農村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按要求組織開展本地區預算績效管理。
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主要負責資金實施方案編制,做好預算執行、項目組織實施和任務完成情況監督,具體實施績效目標管理、運行監控、評估評價等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金支出范圍
第五條 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耕地資源保護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耕地輪作休耕等農業結構調整、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等方面。
(二)漁業資源保護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漁業增殖放流、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等方面。
(三)草原保護利用獎補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對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的農牧民予以補助獎勵。
(四)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支出。主要用于綠色種養循環農業試點、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廢舊地膜回收利用等方面。
(五)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支持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的其他重點工作。
中央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不得用于興建樓堂館所、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與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無關的支出。
第六條 中央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的支持對象主要是農民、牧民、漁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及承擔項目任務的單位和個人。
第七條 中央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可以采取直接補助、政府購買服務、貼息、先建后補、以獎代補、資產折股量化等方式。
第三章 資金分配和預算下達
第八條 中央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主要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測算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基礎資源、政策任務、脫貧地區因素和工作績效因素等。
基礎資源因素包括耕地草原及漁業水域面積、農業廢棄物資源量等,根據相關支出方向和政策任務具體確定。約束性任務安排金額按照中央和省級既定政策予以分配;指導性任務中,中央有既定政策標準的,按中央明確標準進行分配,未明確具體政策標準的,根據任務特點、政策目標等選擇相應的具體因素和權重進行測算分配資金。脫貧地區因素包括脫貧縣、國家和省級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及迪慶州、怒江州情況等。工作績效因素包括資金管理、資金整合、項目管理、監督管理等工作情況和政策實施效果。
實行項目管理或承擔相關試點的任務,據實結算單任務以及任務量較少的州(市)可根據需要采取定額分配方式。
第九條 中央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下達省級后,省農業農村廳應于收到中央資金文件后15日內提出當年中央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分配方案,省財政廳收到省農業農村廳資金分配方案后,15日內審核下達,并抄送省農業農村廳、財政部農業農村司及財政部云南監管局。省農業農村廳逾期未提供分配方案導致影響資金下達時限的,由省財政廳根據耕地、草原面積等資源因素先行分解下達。州(市)收到資金下達文件后,對省級直接分配到縣的資金在15日內完成下達,對需再次分配的資金在30日內完成下達。縣(市、區)收到資金下達文件后,在2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下達到項目實施單位。各級中央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分配結果在資金下達文件印發后20日內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條 中央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條 中央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實行“大專項 任務清單”管理方式。任務清單主要包括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支持的年度重點工作、支持方向、具體任務指標等,與資金預算同步下達。各州(市)、縣(市、區)在完成約束性任務的前提下,可根據當地發展需要,區分輕重緩急,在中央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專項內調劑使用資金,并應當全面落實預算信息公開的要求。
第十二條 各州(市)、縣(市、區)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余的中央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和省財政廳關于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管理。年度預算執行中形成的資金結轉結余,因規劃滯后導致的,由具體規劃部門承擔責任;因資金下達不及時導致的,由資金管理部門承擔責任;因項目不成熟或未按期完工導致的,由項目主管部門承擔責任;因項目驗收不及時導致的,由驗收牽頭部門承擔責任;因未收回部門已上報的項目結余資金導致的,由資金管理部門承擔責任;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況導致的,一律由項目主管部門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各州(市)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根據本辦法和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下達的工作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結合本地區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實際情況,制定本州(市)年度資金使用方案,于每年6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報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
第十四條 各州(市)、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組織核實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督促檢查工作任務清單完成情況,為本級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
第十五條 中央農業資源和生態保護補助資金中,分配脫貧縣的資金按照財政部等11部門《關于繼續支持脫貧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的通知》(財農〔2021〕22號)要求執行,應確保納入整合試點范圍各項中央財政涉農資金用于88個脫貧縣的資金總體增幅不低于每項資金的平均增幅,或當年安排脫貧縣的資金縣均投入規模不低于其他縣的縣均投入規模。脫貧縣要將整合資金優先用于農業產業項目。
第五章 監督和績效管理
第十六條 各州(市)、縣(市、區)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央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七條 中央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各州(市)、縣(市、區)財政、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績效管理規定,設定資金績效目標,實施績效目標和預算執行情況監控,開展績效評估評價等工作,績效管理結果作為中央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各州(市)、縣(市、區)財政、農業農村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或項目)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及《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中央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2022年2月22日起生效。《云南省中央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云財農〔2017〕161號)同時廢止。
云南省中央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
資金分配測算方法及標準
一、約束性任務
約束性任務安排金額按照中央和省級既定政策予以分配。
——耕地資源保護支出。輪作等農業結構調整,根據輪作面積、補助標準以及承擔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等特別試點任務的定額資金量測算,補助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特別試點任務是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確定的試點任務。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輪作面積×補助標準 承擔特別試點任務的定額資金量
——漁業資源保護支出。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分為一次性補助和過渡期補助,其中一次性補助根據退捕漁船數量、補助標準測算,補助標準依據有關規定執行;過渡期補助根據績效評價情況測算。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退捕漁船數量×一次性補助標準 績效系數×過渡期補助資金規模。
——草原保護利用獎補支出。草原禁牧補助與草畜平衡獎勵根據禁牧面積、草畜平衡面積和補助標準測算,補助標準依據有關規定執行。本輪獎補政策到期后,資金測算補助標準和計算方法按照新一輪政策執行。
計算方法:補助資金=禁牧面積×補助標準 草畜平衡面積×補助標準。
——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支出。綠色種養循環農業試點,根據中央有關政策實施,承擔綠色種養循環農業試點縣數量和相應定額補助金額等因素測算。秸稈綜合利用,根據基礎資源因素(70%)、政策傾斜因素(10%)、績效評價因素(20%)測算。基礎資源因素包括可收集秸稈總量、秸稈綜合利用總量等,政策傾斜因素包括重點難點地區等。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綠色種養循環農業試點補助資金 秸稈綜合利用補助資金。
1.綠色種養循環農業試點補助資金=∑承擔綠色種養循環農業試點任務縣×補助標準
2.秸稈綜合利用補助資金=秸稈綜合利用資金規模×(基礎資源因素×70% 政策傾斜因素×10% 績效系數×20%)。
二、指導性任務
資金測算主要分為兩個步驟進行分配:根據各地耕地草原及漁業水域面積、漁船數量、農業廢棄物資源量等與任務相關的基礎性因素遴選確定資金分配縣(市、區)名單;根據政策任務因素和績效系數,在選定的縣(市、區)中分配資金。納入涉農資金統籌整合范圍的資金分配應滿足脫貧縣整合資金投入要求。
——耕地資源保護支出。指導性任務包括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耕地生產障礙修復利用,根據政策任務、績效評價等因素測算。其中政策任務因素包括化肥減量增效實施項目縣數量、退化耕地治理實施面積、取土化驗與田間試驗數量、實施耕地修復利用面積、安全利用技術篩選試驗數量、聯合技術攻關等。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資金規模×(政策任務因素×90%+績效系數×10%) 耕地生產障礙修復利用資金規模×(政策任務因素×90%+績效系數×10%)。
——漁業資源保護支出。指導性任務包括漁業增殖放流,根據政策任務、績效評價等因素測算。其中政策任務因素包括放流水生動物物種數量等。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漁業增殖放流資金規模×(政策任務因素×80% 績效系數×20%)
——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支出。指導性任務為廢舊地膜回收利用,根據廢舊地膜回收利用面積(80%)、績效評價因素(20%)測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