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民發〔2022〕10號
頒布時間:2022-03-02 發文單位:陜西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各設區市、楊凌示范區民政局,韓城市民政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和《民政部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規范經營性公墓審批監管工作的通知》(民發〔2021〕58號)要求,進一步優化建設經營性公墓審批服務,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構建以公益性為主體、營利性為補充、節地生態為導向的安葬服務格局,結合全省實際,現就公墓審批改革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科學合理布局
建設公墓要嚴格按照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陜西省殯葬管理辦法》《陜西省經營性公墓審批辦法》以及民政部等八部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公墓建設管理的通知》(民發〔2008〕203號)、中共陜西省委辦公廳、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黨員干部帶頭推動殯葬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陜辦發〔2014〕12號)、《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城鄉殯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設的意見》(陜政發〔2012〕28號)等法規政策有關規定,嚴格按照“每個市、縣、區至少要建一個城市公益性公墓”“每個縣(市、區)原則上只允許建1個經營性公墓”“從嚴控制經營性公墓數量,對沒有經營性公墓的縣區,在建成殯儀館、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前提下,原則上批建一個經營性公墓,滿足群眾不同層次安葬需求”“1個行政村可以興建1處公益性骨灰樓(堂)或遺體公墓,也可以采取一村或相鄰幾個村聯辦的方式”等規定,認真制定包括城鄉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在內的殯葬設施規劃,嚴格依據全省公墓建設規劃和相關條件、程序審批建設經營性公墓和城市公益性公墓。因為城市人口多、現有公墓保障能力不足,確需調整公墓建設規劃的,應報省民政廳統籌確定。
二、明確職責權限
根據國務院、民政部有關要求,從即日起,將經營性公墓和城市公益性公墓審批權由省民政廳下放至設區的市級民政部門(西咸新區、楊凌區、韓城市分別由西安、咸陽和渭南市負責),設區的市級民政部門按照《陜西省經營性公墓審批辦法》和公墓建設規劃開展審批工作,審批結果報省民政廳備案。各級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審批監管責任,縣級民政部門負責與本級相關部門溝通協調,指導建墓單位辦理相關手續;負責檢查和核驗相關手續的完整性、合法性;負責全程監管公墓建設,發現問題及時要求整改或與有關部門溝通共同解決,重要問題及時報上級部門處置;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實施本級驗收;對公墓的經營管理負屬地監管責任,負責組織公墓年檢初檢和日常監管。市級民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按照程序、標準及相關要求開展審批工作,審批結果及時向省民政廳報備;負責對公墓建設實施隨機監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反映;負責公墓建設驗收并核發《陜西省公墓經營許可證》;對公墓的經營管理負主要監管責任,及時查處發現和反映的問題,負責組織公墓年檢。省級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市級民政部門依法依規審批;負責協調解決市縣兩級審批服務中遇到的問題;負責審查報備情況,發現問題督導市級民政部門及時糾正;負責隨機抽查和督導公墓建設、經營、管理和年檢等工作;負責統一印制《陜西省公墓經營許可證》,指導市級民政部門規范使用;負責制定公墓審批、監管等方面的制度規定。
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審批權限不變。農村設置公益性墓地或公益性骨灰存放處應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
三、規范審批事項
(一)公墓變更許可事項審批。公墓經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面積、墓穴數量、地址(指因行政區劃調整原地址名稱發生變化的)等行政許可事項發生變化時,應向民政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申請中承諾經營主體未發生變化),經縣級民政部門審核,報市級民政部門審批。公墓單位憑市級民政部門批復和新核發的《陜西省公墓經營許可證》,向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二)公墓經營主體變更審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由原經營主體提出注銷《陜西省公墓經營許可證》申請,同時由擬變更的公墓經營主體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經營許可申請,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由縣級民政部門報市級民政部門審批。鑒于現階段殯葬政策法規中未明確規定經營單位需滿足的資質條件,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規定的企業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作為變更經營主體的必要條件,依此審核新的經營主體資質。同時,擬變更的公墓經營主體要向民政部門提交社會信用、用地等主要指標未發生變化、對原單位工作人員及債權債務妥善處置等證明材料。變更經營主體同時涉及名稱、法定代表人變更的,一并提出變更申請。報經市級民政部門批準后,持批準文件到相關部門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或轉移登記、公墓名稱變更登記,以上變更獲準后予以核發《陜西省公墓經營許可證》,并向省民政廳備案。
(三)公墓跨區設點銷售審批。公墓在異地設立辦事處或銷售點,必須報經公墓所在地的民政部門同意,經市級民政部門批準,申請人持市級民政部門批文和本單位《陜西省公墓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向設點經營地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和向當地民政部門備案后方可經營。公墓經營活動接受當地民政、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四)做好審批接續工作。一是做好在建公墓經營許可審批。目前,省民政廳已經批準的經營性公墓還有18個在建,各地民政局要加強督導,加快建設進度,建成后由經營主體按要求申請對外經營許可,經市級民政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批準對外經營,核發《陜西省公墓經營許可證》。二是做好補正資料公墓審批。省民政廳已經對西戶殯儀館鄠邑公墓下發審批資料補正通知,目前正在完善資料之中,后續審批工作轉由西安市民政局負責。三是做好批準建設城市公益性公墓經營許可。目前,全省審批和以獎代補資助城市公益性公墓80個,建成取得經營許可證18個,其余62個均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各級民政部門要高度重視,根據實際情況,分類施策,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建設進度,公墓建成資料完善一個審批經營許可一個,補齊公益性安葬設施供給不足短板,保障人民群眾基本安葬需求。
四、完善配套措施
公墓審批權限下放后,各地要按照公益性為主體、營利性為補充、節地生態為導向的原則,審慎開展經營性公墓審批工作,做到未納入省級公墓建設規劃的不予審批、縣(市、區)未建設殯儀館和公益性公墓的不予審批。各地政府要切實履行對群眾基本安葬需求兜底保障的主體責任,大力推進安葬服務供給側改革,根據實際制定完善以格位存放、樹葬、海葬、深埋不留墳頭等節地生態葬式為主要安葬方式的公益性安葬(放)設施數量和布局規劃,高標準建設,人性化服務,規范化運營,進一步保障群眾基本安葬需求。在有效保障公益性基本安葬服務的前提下,依照規劃穩妥審慎審批建設經營性公墓,形成差序互補格局。探索建立經營性公墓履行社會責任有效機制和辦法。省廳將盡快完善殯葬管理服務信息系統,制定完善經營性公墓(包括公益性公墓)電子許可證件有關標準、規范和樣式,逐步實現審批全程網上辦理。各地要配合省廳全面推動殯葬信息化建設,并在2022年底前全部實現公墓經營許可證電子化的目標要求。要密切部門協作,加強與相關部門在公墓立項、土地使用、環境評價、工程規劃、竣工驗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各環節的信息共享和工作銜接。
五、加強組織監管
實施公墓審批事項改革,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對于維護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殯葬業健康良性發展意義重大。各地要落實政府領導責任和主體責任,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科學規劃、規范審批、嚴格監管,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嚴防公墓項目一哄而上、一批了之,嚴禁“以批代管”“只批不管”“不批不管”甚至出現監管真空。要按照審批監管權責相統一原則,依法對審批的經營性公墓實施建設運營全過程監管,壓實殯葬服務企業主體責任。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未批先建、擅自修改規劃、擴大用地面積、超標準建墓、違規銷售等行為。對不按規定審批、不履行監管責任的,將依法追究審批機關及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要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建立縣級民政等相關部門公墓建設(經營)聯合監管、市級民政部門年度檢查和監管、省級民政部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機制,形成“三位一體”的監管網絡,實現日常抽查、年度檢查與專項整治相結合,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將違法責任企業及相關人員納入行業禁入范圍,逐步完善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機制和措施。支持行業協會提升自律水平,鼓勵多渠道社會監督,健全多元共治、互為支撐的協同監管格局。
公墓審批權限下放改革推進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當地黨委和政府請示報告,并同時向省民政廳報告。
附件:全省經營性公墓和城市公益性公墓規劃
陜西省民政廳
2022年3月2日
附件
全省經營性公墓和城市公益性公墓規劃
經營性公墓建設規劃(33個)
西安市(1個):周至縣
寶雞市(2個):麟游縣、太白縣
咸陽市(4個):乾 ?縣、長武縣、淳化縣、旬邑縣
銅川市(1個):宜君縣
渭南市(1個):潼關縣
延安市(4個):甘泉縣、吳起縣、延川縣、延長縣
榆林市(8個):神木市、府谷縣、米脂縣、吳堡縣
綏德縣、子洲縣、佳 ?縣、清澗縣
漢中市(3個):寧強縣、留壩縣、佛坪縣
安康市(8個):漢陰縣、石泉縣、鎮坪縣、旬陽市
白河縣、嵐皋縣、寧陜縣、紫陽縣
商洛市(1個):丹鳳縣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設規劃(26個)
西安市(4個):西安市(覆蓋城六區)、周至縣、
藍田縣、臨潼區
寶雞市(1個):金臺區
咸陽市(4個):永壽縣、禮泉縣、三原縣、淳化縣
銅川市(2個):耀州區、印臺區
渭南市(2個):潼關縣、澄城縣
延安市(6個):延川縣、黃龍縣、安塞區、志丹縣
富 縣、洛川縣
榆林市(5個):靖邊縣、吳堡縣、綏德縣、子洲縣、清澗縣
漢中市(1個):寧強縣
商洛市(1個):柞水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