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財社規〔2023〕3號
頒布時間:2023年2月17日 發文單位: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各盟市財政局、民政局,滿洲里、二連浩特市財政局、民政局: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專項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我們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 ? ? ? ? ? ? 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
? ? ? ? ? ? ? ? ? ? ? ? ? ? ? ? ? ? ?2023年2月17日
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資金管理,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內蒙古自治區養老服務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2021年版)》《內蒙古自治區基本公共服務標準(2021年版)》《內蒙古自治區對下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內政辦發〔2016〕13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資金(以下或簡稱“補貼資金”),是指自治區各級財政安排,用于為具有內蒙古自治區戶籍且享受城鄉低保的70-79周歲經濟困難老年人,發放養老服務補貼的資金。
第三條? 補貼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為老、愛老、敬老的原則。
第四條? 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項目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凡具有內蒙古自治區戶籍且享受城鄉低保的70-79周歲經濟困難老年人,均可按規定每人每月領取50元養老服務補貼。
養老服務補貼資金應當與保障對象領取的低保金同步(同時、同卡)發放。各地民政部門應每月從低保金發放清冊中,及時調取能夠享受此項補貼的人員信息數據,確保補貼待遇及時惠及所有符合條件的老年人。
本辦法有效期內,如自治區調整補貼資金發放標準,本辦法相關內容隨之自動調整,無特殊情況不再另行發文。
第五條? 發放補貼所需資金比照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自治區與盟市共同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分檔分擔辦法分級負擔。其中,自治區財政根據各盟市人均財力水平,按照30%、50%和70%的比例,對第一、二、三檔地區分類分檔予以補助。
第六條? 經濟困難老年人滿80周歲后轉領普惠制高齡津貼,不再領取養老服務補貼。
各盟市民政部門應當采取有力措施,積極為高齡老人申領相應補貼創造便利條件,確保兩項政策順暢銜接。已享受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的老年人,跨年齡段符合領取高齡津貼條件的,由當地民政部門通過信息化等手段核實后,及時調整其應享受的待遇。
第七條? 各盟市民政部門應以所轄旗縣(市、區)8月份資金發放清冊為依據,詳細統計本盟市實有保障人數,于當年8月30日前正式上報自治區民政廳。自治區民政廳審核確認后,將其確定為預算基準數據,商自治區財政廳安排下年度預算。
自治區預算額度確定后,根據預算基準數據和既定分擔比例測算分配補助資金。預算執行過程中,自治區財政原則上不因各盟市保障人數實時變化而調整(調增、調減)預算。
各盟市及所轄旗縣(市、區)要將此項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嚴格落實資金兜底保障責任。
第八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確保提供的保障人數等信息真實準確,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嚴禁通過虛報、多報人數等方式違規套取財政資金。
自治區將適時通過數據分析、專項審計、績效評價等方式,對各盟市上報的信息進行審核。一經發現虛報、多報保障人數的,已套取資金全額收回。同時,自治區將按其多報人數套取資金額度50%的比例,在其應得補貼資金總額度內進行扣減。扣減后出現的資金缺口,由報送相關信息的地區自行解決。
第九條? 自治區各級民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法》及相關規定,在規定時限內提出補助資金分配方案。財政部門對分配方案進行審核后,按規定程序予以下達(原則上為收到自治區指標文件30日內完成分解下達,收文時間以盟市財政局收文日期為準)。
第十條? 自治區財政按照預算管理規定,于每年年底前,按當年補貼資金實際下達數90%的比例,將下年度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各盟市。各盟市也應建立相應的預算指標提前下達制度。
第十一條? 補貼資金應按月發放,發放時間為每月10日前。春節、中秋節等節日來臨之際,各地可適當提前發放補貼資金,著力將惠民生暖民心的實事辦早辦好。
第十二條? 補貼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通過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等渠道進行社會化發放。發放時應當注明補貼類型,以區別于其它資金。
第十三條? 自治區財政廳會同民政廳對補貼資金實施全程預算績效管理。民政廳結合實際,及時提出當年全區整體績效目標和分區域績效目標,商財政廳核對、確認。績效目標確定后,隨同補貼資金一并下達各盟市。各盟市也應參照自治區的做法,將本盟市績效目標及時對下分解。
年度預算執行中,民政廳會同財政廳指導各盟市對照績效目標開展運行監控工作,及時發現并糾正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優質高效地完成既定目標任務。同時,自治區將適時組織開展補貼資金的績效評價,主要內容包括業務管理情況、資金管理情況及使用效益等。評價結果將作為調整政策、推優評先、督促指導盟市改進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民政部門積極盤活存量資金,加大結余結轉資金消化力度。有關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70號)《財政部關于推進地方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5〕15號)等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應嚴格按規定使用補貼資金,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不得向保障對象收取任何管理費用。補貼資金不得用于工作經費,不得用于發放人員工資和津補貼,不得用于機構運轉、大型設備購置和基礎設施維修改造等支出。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與同級民政部門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對補貼資金進行監督管理。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建立健全資金監管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對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問題。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應切實防范和化解財政風險,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在補貼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應當自覺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九條? 各盟市財政、民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資金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民政廳按照部門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