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財建規〔2023〕4號
頒布時間:2023年03月03日 發文單位: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全區政府還貸二級公路取消收費后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提升普通公路養護質量水平,推動普通公路持續健康發展,根據《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政府還貸二級公路取消收費后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21〕361號)、《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規范政府還貸二級公路取消收費后補助資金農村公路獎勵門檻等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22〕355號)、《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加強政府還貸二級公路取消收費后補助資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辦公路函〔2021〕1963號)、《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領域自治區與盟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政府還貸二級公路取消收費后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的,用于獎勵和支持地方開展普通公路養護工作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以下簡稱獎補資金)。
普通公路是指納入內蒙古自治區公路養護統計年報的除高速公路以外的非收費公路,包括普通國道、普通省道和農村公路。
第三條? 獎補資金用于普通公路養護等相關支出,不得列支管理機構運行經費和人員等相關支出。
第四條? 獎補資金支出預算主要圍繞普通國省道養護工程項目庫和農村公路養護工程項目庫進行編制,按照“資金隨項目走”、“先有項目,后有預算”的要求,實行項目庫管理。
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自治區分級開展普通國省道養護工程項目庫和農村公路養護工程項目庫建設,交通運輸部門、同級財政部門共建共享項目庫信息,共同做好獎補資金的預算執行工作。
第五條? 獎補資金政策期限到2025年。政策到期,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新出臺的政策及時調整。
第二章? 支出范圍和分配方式
第六條? 獎補資金的支出范圍包括:
(一)普通國省道養護工程支出,用于預防養護、修復養護、專項養護工程;
(二)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支出,用于預防養護、修復養護、專項養護工程;
(三)與養護相關的其他支出,用于公路技術狀況檢測、養護工程設計、養護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橋梁結構監測和“四新”技術研發等。
第七條? 普通國省道養護工程支出分配采用項目法。
養護工程補助標準:1.盟市公路養護部門管養的普通國省道按照不超過項目建安費安排獎補資金;2.旗縣交通運輸部門管養的普通國道按照不超過項目建安費安排獎補資金、普通省道按照不超過項目建安費的70%安排獎補資金;3.區屬企業管養的普通國省道按照不超過項目建安費的60%安排獎補資金;以上項目補助額度不超過申請數。
第八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支出分配采用“以獎代補”方式。設置獎勵門檻,對于達到獎勵門檻的盟市予以獎勵。??
獎勵門檻是農村牧區公路優良路率(PQI)水平已達到全區農村公路優良路率平均值,且與上一年度相比未下降(因地質、氣象等自然災害造成毀損的農村公路路段可不納入年度路況評測計算范圍);或者農村公路優良路率(PQI)水平未達到全區農村公路優良路率平均值,但優良路率(PQI)水平較上一年度有所提升。
PQI是指路面技術狀況指數。
第九條? 各盟市農村公路獎補資金規模根據該盟市農村公路里程、養護成效、養護成效提升水平、養護任務完成情況及財政困難系數等因素,按照獎補資金測算公式核定。(獎補資金測算公式附后)。
第十條? 與養護相關的其他支出分配原則上按照不超過專項工作預算總額進行安排。
第三章? 資金審核和下達
第十一條? 采用項目法分配的事項。中央財政獎補資金下達后,自治區交通運輸廳根據下達的資金規模和績效目標,以“提升公路路況水平、資金使用效益最大化”為原則,科學設定養護目標,合理確定養護工程預計實施規模占項目庫總規模的比例;原則上按照各盟市項目庫規模及預計實施比例測算出各盟市可安排規模;結合盟市實際需求、輕重緩急選擇可安排具體項目,并考慮項目整體性等因素,對可安排規模進行調整,優先考慮嚴重影響公眾安全通行的,具有重大政治、經濟意義的,技術狀況差、明顯影響公路整體服務水平的項目;按照補助標準、盟市申請及項目進度等提出獎補資金安排建議報自治區財政廳審核,自治區財政廳審核并下達獎補資金。
第十二條? 采用“以獎代補”方式分配的事項。年度獎補資金采取先預撥、后清算的方式下達。中央財政獎補資金下達后,自治區交通運輸廳根據下達的資金規模和績效目標,確定自治區用于農村公路養護工程獎補資金規模,根據測算公式提出資金安排建議報自治區財政廳審核,自治區財政廳審核并下達預撥資金。
獎補資金實行兩年動態考核,第一年下達資金在第三年清算,以后年度清算工作滾動開展。獎補資金可根據各盟市年度任務完成情況、項目推進等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如果清算年度獎補資金小于預撥資金時,將在下一年度獎補資金中扣減相應資金額。
第十三條? 各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于每年1月初,通過以獎代補數據支撐系統將上一年度本盟市普通國道、省道、農村公路相關數據報送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財政廳。數據真實性、準確性由上報部門負責。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財政廳通過數據支撐系統中的數據對各盟市養護成效、養護成效提升水平、養護任務完成情況等進行考核。待財政部清算資金下達后,自治區交通運輸廳根據考核結果,提出各盟市獎補資金清算建議,報自治區財政廳審核。自治區財政廳審核并下達清算資金。
第十四條? 獎補資金下達各盟市后,各盟市應及時將資金分解下達到旗縣和項目,確保專款專用;同時在三十日內將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的情況報自治區財政廳和交通運輸廳備案。備案的養護工程項目必須在農村公路養護工程項目庫內,且不得再申報其他自治區級補助資金。
第四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 自治區各級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加強對獎補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
(一)強化績效目標管理。獎補資金使用主體應根據自治區下達的績效目標進一步細化相關指標并按要求提交。自治區各級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細化后績效目標的審核管理。
(二)做好績效運行監控。自治區各級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資金執行過程中的績效監控,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支出進度實行雙監控,重點監控是否符合既定的績效目標,項目和資金執行偏離既定績效目標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三)加強績效評價和結果運用。自治區各級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客觀公正地組織開展好績效評價工作,將評價結果及時反饋給被評價單位,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對各盟市報送的績效評價結果進行審核,自治區財政廳將交通運輸廳審核確認的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和資金分配的參考因素。
第十六條? 自治區各級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資金申報、審核、執行的管理監督,建立“誰申報、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資金。
第十七條? 獎補資金使用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和資金的申報、使用過程中,利用不正當手段套取資金的,由所在地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自治區各級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獎補資金使用主體申報項目和資金的審核、分配過程中,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套取資金等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2023年3月27日起施行。
附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獎補資金測算公式
某盟市農村公路養護工程獎補資金
=全區農村公路養護工程獎補資金規模×(該盟市農村公路當量里程×該盟市養護成效×該盟市養護成效提升水平×該盟市養護任務完成率×調整系數÷全區參與分配盟市農村公路前述指標之和)
其中:
? 養護成效=該盟市農村公路優良路率×70% 該盟市農村公路一二三類橋隧比例×30%
? 養護成效提升水平=1 (當年“養護成效”-上年“養護成效”)
? 養護任務完成率=該盟市農村公路養護工程的實際完成值÷自治區對該盟市養護工程任務的下達值。該值不大于1。
? 調整系數:財政困難系數大于1的盟市調整系數為1.1;其他盟市調整系數為1。
全區參與分配盟市農村公路前述指標之和
=各參與分配盟市的“該盟市農村公路當量里程×該盟市養護成效×該盟市養護成效提升水平×該盟市養護任務完成率×該盟市調整系數”之和。
備注:預撥資金分配測算時暫采用上年農村公路當量里程、養護成效數據,養護成效提升水平及養護任務完成率均按1計取;清算資金時按照當年實際當量里程、養護成效、養護成效提升水平及養護任務完成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