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財社規〔2022〕3號
頒布時間:2022年04月26日 發文單位: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社會救助協理員工作補貼資金管理,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提升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夯實社會救助工作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0〕18號)、《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措施>的通知》(內黨辦發〔2021〕5號)、《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 財政廳關于健全完善嘎查村、社區社會救助協理員制度的通知》(內民政發〔2021〕98號)、《內蒙古自治區對下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內政辦發〔2016〕13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救助協理員工作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指自治區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兌現嘎查村(行政村,下同)、社區社會救助協理員工作待遇,“適當為其補貼部分交通、通信和伙食費用,保障其履職需要”的專項補助資金。
第三條? 補貼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
第五條?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措施>的通知》(內黨辦發〔2021〕5號)《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 財政廳關于健全完善嘎查村、社區社會救助協理員制度的通知》(內民政發〔2021〕98號)等規定,原則上社會救助協理員工作補貼總金額不得少于年人均2400元,具體補貼標準由各盟市、旗縣(市、區)結合當地實際確定。所需經費由自治區、盟市、旗縣財政分級承擔。其中,自治區財政根據各盟市實有嘎查村(社區)數量、年均2400元的標準和各盟市人均財力水平,按照30%、50%和70%的比例對第一、二、三檔地區分類分檔予以補助。超出自治區本級財政補貼的部分由各地自行解決。
第六條? 全區每個嘎查村和社區均應設置至少1名社會救助協理員(兼職)。有條件的旗縣,可以綜合考慮嘎查村、社區內社會救助服務事項、服務范圍、對象數量以及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設置多名社會救助協理員,并由旗縣本級財政安排資金為其兌現工作補貼。
第七條? 自治區民政廳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相關規定,依法及時提出補貼資金的分配方案。自治區財政廳對分配方案進行審核后,按規定程序予以下達。
第八條? 自治區按照預算管理規定,于每年年底前,按不低于當年補貼資金實際下達數70%比例,提前下達下一年度補貼資金預計數。各盟市也應建立相應的預算指標提前下達制度,并應當及時將上級提前下達的補貼資金預計數編入本級政府預算。
第九條? 各盟市財政部門收到補貼資金后,應商同級民政部門制定資金分配方案,確保在規定時限內(原則上為收到自治區指標文件30日內完成分解下達,收文時間以盟市財政局收文日期為準)分解下達。
第十條? 資金下達及使用過程中,各級財政部門與同級民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補貼資金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自治區財政廳會同民政廳對補貼資金實施全程預算績效管理。民政廳應當結合實際,提出年度全區整體績效目標和分區域績效目標,商財政廳核對、確認。相關績效目標確定后,隨同補貼資金一并下達各盟市。各盟市也應參照自治區的做法,將本盟市績效目標及時對下分解。
年度執行中,民政廳會同財政廳指導各盟市對照績效目標開展運行監控工作,及時發現并糾正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優質高效地完成既定目標任務。同時,自治區將適時組織開展補貼資金的績效評價,主要內容包括社會救助協理員配備、選任程序、考核及工作待遇、工作效果情況等。評價結果將作為自治區推優評先、督促指導盟市改進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民政等部門應嚴格按規定使用補貼資金,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不得用于機構運轉、設備購置、“三公”經費等支出。
第十三條? 各地應切實采取措施,加快補貼資金預算執行進度,及時足額向社會協理員發放工作補貼。
第十四條? 補貼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應依托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社會保障卡等渠道,支付到社會救助協理員個人(家庭)賬戶,不得發放現金。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應當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六條? 自治區民政廳、財政廳將適時對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盟市級財政、民政部門要建立健全資金監管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補貼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問題。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補貼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 各盟市財政、民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補貼資金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民政廳按照部門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