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財貿規〔2022〕1號
頒布時間:2022年01月27日 發文單位: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生豬(牛羊)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生豬(牛羊)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5〕778號)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豬(牛羊)調出大縣,是指生豬(牛羊)調出量、出欄量和存欄量符合國家和我區規定標準的旗縣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獎勵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的對我區生豬(牛羊)調出大縣給予獎勵的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第二章? 獎勵資金分配和下達
第四條? 生豬(牛羊)調出大縣獎勵資金分為中央直接獎勵資金和自治區統籌獎勵資金兩部分。
第五條? 中央直接獎勵資金分配。中央直接獎勵資金由財政部按因素法直接分配到旗縣區,分配因素包括過去三年年均生豬(牛羊)調出量、出欄量和存欄量,因素權重分別為50%、25%、25%。獎勵資金對生豬調出大縣前500名給予支持,對牛羊調出大縣前100名給予支持。
第六條? 自治區統籌獎勵資金分配。自治區統籌獎勵資金由中央財政統籌考慮各省生豬(牛羊)生產、消費等因素,按因素法切塊下達給我區。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農牧廳根據中央財政下達我區的統籌獎勵資金額度及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財政涉農資金統籌整合試點工作要求、鄉村振興工作重點,研究擬定資金分配使用方案,按規定程序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后,報財政部備案。
第七條? 獎勵資金申報和撥付。
(一)申報程序。分配到旗縣區的生豬(牛羊)調出大縣獎勵資金下達后,各旗縣區按照獎勵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及時面向本地區公布包括獎勵范圍、資金使用方向及限定、申報程序及要求、公示時間及監督舉報電話等在內的申報指南。項目單位根據本地區申報指南向旗縣區農牧部門和財政部門申報使用資金并提供相關申報材料,旗縣區農牧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項目單位資格及項目申請進行審核,并將包括項目單位、項目名稱及內容和獎勵補助標準及金額在內的資金核定結果經公示后,報盟市農牧部門、財政部門。盟市匯總后,報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備案。
(二)撥付程序。對中央直接獎勵資金,自治區財政廳在收到中央指標文件后7日內,下達自治區指標文件至盟市財政部門,抄送自治區農牧廳、財政部內蒙古監管局;盟市財政部門應在收到自治區指標文件后7日內,下達盟市指標文件至旗縣區財政部門;整個過程累計不超過15日。對自治區統籌獎勵資金,自治區財政廳在資金分配使用方案按規定程序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后,按上述程序逐級下達指標文件至有關旗縣區。旗縣區財政部門按照本地資金分配使用方案、項目實施情況及項目主管部門申請,及時將獎勵資金撥付到項目單位。
第三章? 獎勵資金使用管理
第八條? 分配到旗縣區的生豬(牛羊)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由旗縣區農牧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獎勵資金分配使用方案,按規定程序向社會公示,并向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備案。
第九條? 分配到旗縣區的生豬(牛羊)調出大縣獎勵資金具有特定用途,主要用于發展生豬(牛羊)生產等方面的支出,具體支持范圍包括:生豬(牛羊)生產環節的圈舍改造、良種引進、污糞處理、防疫、保險及流通加工環節的冷鏈物流、倉儲、加工設施設備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部門基本建設、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等與生豬(牛羊)生產流通無關的支出,不得用于中央或自治區專項資金地方配套支出,(自治區統籌獎勵資金分配到脫貧旗縣、鄉村振興重點幫扶旗縣區的,按照繼續支持脫貧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有關規定管理)同一年度內不得重復用于中央或自治區相關專項資金已扶持項目。
第十條? 分配到旗縣區的生豬(牛羊)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由旗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年度發展規劃和重點支持方向,統籌確定資金支持方式。鼓勵采取先建后補、以獎代補等支持方式,切實加快資金支出進度,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條? 旗縣區級人民政府應大力宣傳國家獎勵政策,公示獲得獎勵資金的項目單位、項目內容、獎勵標準和金額,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旗縣區農牧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專項資金項目庫建設,從入庫項目中擇優支持,強化預算執行,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獎勵資金績效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農牧部門要按照中央、自治區有關做好直達資金監控工作的要求,切實加強生豬(牛羊)調出大縣獎勵資金(非自治區統籌部分)的管理。
第十四條? 各盟市財政部門、農牧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獎勵資金的全過程績效管理,負責本地區獎勵資金的績效評價,于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獎勵資金績效自評報告上報自治區財政廳、農牧廳。自治區財政廳、農牧廳將適時開展再評價。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農牧部門加強獎勵資金和項目監督管理。旗縣區農牧部門、財政部門應建立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使用審核管理完整信息檔案,以備核查。
第十六條? 取得專項資金支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快項目實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建立專項資金使用檔案。應當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資金,并自覺接受財政、農牧、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農牧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相關項目單位和個人在專項資金申請、審核、分配及下達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騙取資金、違反規定分配資金等行為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其他違法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農牧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