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財教規〔2021〕29號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22日 發文單位: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發〔2018〕39號)、財政部 教育部《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1﹞73號)、《內蒙古自治區教育領域自治區與盟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內政辦發〔2020〕32號)、《內蒙古自治區對下轉移支付管理辦法》(內政辦發〔2016〕134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區財政用于支持學前教育發展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實施期限根據中央和自治區學前教育改革發展政策等確定。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突出重點、講求績效、規范透明、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資金使用范圍
第四條? 現階段,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補足普惠性資源短板。堅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擴大普惠性資源供給,新建改擴建公辦園,扶持普惠性民辦園發展等。
(二)支持提高保教質量。改善普惠性幼兒園辦園條件,配備適宜的玩教具和圖畫書。支持推廣“安吉游戲”和 “科學幼小銜接”等工作,對能夠輻射帶動區域內薄弱幼兒園開展科學保教的優質幼兒園和鄉鎮公辦中心園給予支持。
(三)支持健全普惠性學前教育經費投入機制,逐步提高公辦園生均公用經費標準、普惠性民辦園補助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四)支持鞏固幼兒資助制度。資助普惠性幼兒園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孤兒和殘疾兒童接受學前教育。
(五)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確定的學前教育發展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專項資金嚴格按照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用途使用,嚴禁將資金用于平衡預算、償還債務、支付利息、對外投資等支出,不得從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
第三章? 資金管理職責
第六條? 專項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教育廳共同管理。
第七條? 財政廳負責根據中央補助資金和自治區本級預算安排情況,確定專項資金年度規模;根據教育廳報送的材料、數據編制預算;會同教育廳開展項目申報和評審及項目庫建設等,對教育廳提出的資金分配建議進行審核并及時撥付和下達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八條? 教育廳負責提供資金測算基礎數據,并對審核報送材料和數據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會同財政廳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加強專項資金項目庫建設,提出年度資金分配建議;會同財政廳做好資金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工作;審核盟市教育部門報送的績效目標;組織對資金支持項目的日常監管。
第九條? 盟市財政、教育部門負責明確本級和旗縣財政、教育部門在基礎數據審核報送、組織項目申報、資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切實加強資金管理。
第十條? 旗縣財政、教育部門應當落實資金管理主體責任,加強區域內相關教育經費的統籌安排使用,指導和督促本地區幼兒園健全財務、會計、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幼兒園預算管理,細化預算編制,硬化預算執行,強化預算監督;規范幼兒園財務管理,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和高效。
第四章? 資金分配和下達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按照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方式進行分配。財政廳會同教育廳根據年度資金規模和重點工作任務確定按照因素法和項目法分配專項資金的比例。
第十二條? 因素法分配經費主要用于學前教育生均獎補和幼兒資助經費等方面。分配因素包括基礎因素和績效因素。其中:基礎因素主要考慮普惠性幼兒園在園幼兒數等。績效因素主要考慮各地政策出臺及落實情況、材料申報情況和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等。財政廳、教育廳根據中央和自治區有關決策部署,結合我區學前教育改革發展新形勢新情況,適時調整完善相關分配因素、權重等。
第十三條? 項目法分配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地方補足普惠性資源短板和提高保教質量經費等方面,實行項目庫管理。教育廳會同財政廳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印發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文件,明確資金支持重點、方向及有關具體要求。各盟市財政、教育部門聯合向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報送項目申報材料,經評審通過后納入三年滾動項目庫管理。教育廳根據項目庫評審入庫情況,及時提出年度資金分配建議報財政廳審核。財政廳根據教育廳意見、中央和自治區相關資金管理規定及預算安排情況,對年度資金支持項目進行審核確認,及時下達和撥付資金。
第十四條? 各盟市財政、教育部門申報材料報送內容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總結,包括上年度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地方財政投入情況,資金績效自評報告、資金主要管理措施、問題分析及對策。
(二)本年度工作開展情況,包括截至報送日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盟市財政投入情況、主要管理措施、問題分析及對策等。
(三)下年度項目申報書,主要包括:立項依據、實施主體、支出范圍、實施周期、預算需求、績效目標、可行性論證等。自治區對已納入預算安排的延續項目,按照項目實施周期分年度予以支持,各地無需重復申報,項目實施周期最長不超過2年。實施期已滿的項目,按照規定程序重新申報。申報的項目應當具備實施條件,年內無法實施的項目不得申報。
第十五條? 中央補助資金由財政廳會同教育廳在收到中央補助資金預算后三十日內連同績效目標一同分配下達,并抄送財政部內蒙古監管局。自治區補助資金由財政廳會同教育廳于每年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三十日內連同績效目標一同分配下達。每年11月底前,提前下達下一年度自治區補助資金預計數。
盟市財政部門在收到補助資金預算后,會同教育部門在三十日內按照預算級次合理分配、及時下達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政府部門,或落實到盟市本級具體項目上。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項目單位要落實資金使用主體責任,嚴格做好項目實施和預算執行工作。涉及政府采購和形成政府資產的,應嚴格執行政府采購和資產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下達后,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資金或項目完成后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按照中央和自治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
第十八條? 自治區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各級教育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項目審核申報、經費使用管理等工作。項目單位應當嚴格落實“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確保專款專用,不得弄虛作假、隨意調整,嚴禁擠占、截留和挪用。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加強財政風險控制,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和項目單位要加強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要明確專項資金整體績效目標。各地各單位申報項目的績效目標不得偏離自治區專項資金整體績效目標。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加強專項資金預算執行的績效監控,重點監控資金預算執行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預算支出與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要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調整、暫緩或停止該項目執行。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及時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并按照“誰支出、誰自評”的原則,督促項目單位開展績效自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按照《內蒙古自治區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內政辦發﹝2021﹞5號)相關規定開展。自治區將各地各校績效自評結果作為項目庫管理、編制預算、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項目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負責解釋。各盟市財政、教育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報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內蒙古自治區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內財教規﹝2015﹞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