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財規〔2021〕6號
頒布時間:2021年09月23日 發文單位: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河北省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縣(市、區)財政局,雄安新區改發局:
為加強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項目管理,提高我省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水平,根據財政部《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財農改〔2011〕3號)和《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農〔2021〕36號)等有關規定,省財政廳對《河北省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管理辦法》(冀財農改〔2016〕8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河北省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項目管理辦法》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財政廳
2021年9月23日
河北省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項目管理,規范項目建設程序,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財農改〔2011〕3號)、《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1〕3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項目管理,是指在國家和我省現行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政策框架內,對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項目的規劃、申報、實施、驗收、管護、資金兌付以及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環節的管理行為。
第三條 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項目管理要全面規范,簡便易行,尊重農民意愿,確保議事程序合法合規,符合農村實際,促進農村公益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項目管理堅持以下原則:
(一)規劃先行,有序推進。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是一項長期工作,要科學合理制定項目建設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提高項目建設的前瞻性、計劃性和協調性,處理好當前與長遠、局部與整體等關系,推動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工作全面、均衡、有序開展。
(二)先議后籌,先籌后補。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項目確定要充分尊重農民意愿,所有項目必須經村民民主程序議定后方可按省政府確定的標準籌資籌勞,并在村民籌資籌勞到位后給予相應的財政獎補。
(三)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項目建設要充分考慮政府財力及農民承受能力,建設的規模及標準要與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四)公開公示,陽光操作。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項目建設全過程要做到公開透明、公平公正,民主議事、籌資籌勞、招標議標等全過程實行公示制,自覺接受社會和村民監督,確保項目建設質量。
第二章 獎補項目的申報與審批
第五條 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項目包括:
(一)村內街道硬化,包括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點之間的道路;
(二)村內小型水利設施修建,包括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橋涵、機電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
(三)村內人畜飲用水工程修建,包括集中供水設施的購建、主管道的鋪設;
(四)村內街道照明設施的購建;
(五)村內公共環衛設施購建,包括村內垃圾存放點、果皮箱、公共廁所等;
(六)村內公共綠化,包括村內主街道兩側、公共綠地、公園綠地、公共閑散空地和村莊周圍綠化;
(七)村民認為需要興辦的村內其他集體生產生活等公益事業。
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圍的公益事業建設項目繼續通過現有資金渠道解決,不得列入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項目;村民房前屋后非公共區域的修路、建廁、打井、植樹等出資出勞由農民自己負責;村辦公場所建設、村辦公經費、村干部報酬等村務管理項目不得列入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項目。
第六條 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項目實行村民議定、村級申報、鄉鎮初審、縣級審批、省市備案的管理制度。
村級負責組織村民議事,提出項目申請。具體項目由村民委員會提出,并通過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按照民主程序議定。籌資籌勞有關事宜按照《河北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冀政辦〔2011〕29號)執行。
鄉鎮負責對村級申報的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項目的真實性、可行性、有效性等進行初審,連同一事一議財政獎補信息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項目信息,一并上報縣級財政部門。
縣級財政部門負責對鄉鎮上報的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項目進行審批,并在省級績效指標下達60日內通過監管系統報省、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獎補項目的建設與驗收
第七條 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項目經審批同意后,縣級財政部門及鄉鎮應根據籌資籌勞和財政獎補資金到位情況,督促項目及時開工建設。
第八條 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項目可由村“兩委”組織村民自主實施,也可通過招標議標等方式委托建筑單位施工建設,并簽訂合同。
第九條 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項目一經審批不得擅自調整和變更,確需調整、變更、終止的,須按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工作流程重新報備。
第十條 年度審批的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項目原則上應于當年完工報賬。項目完工后,縣級財政部門及鄉鎮要及時牽頭組織項目驗收。對驗收合格的項目,應及時辦理財政獎補資金清算,更新監管系統項目信息,并做好項目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一條 縣級財政部門及鄉鎮應督促指導村級建立健全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項目運行管護機制,落實管護主體,明確管護責任,保證項目正常發揮效益。
第四章 獎補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項目實施中要充分發揮村務監督委員會等組織的監督管理作用,實行民議、民建、民管,確保項目質量。
第十三條 縣級財政及有關部門、鄉鎮要加強對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項目實施的技術指導和服務,提高項目建設的科學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條 縣級財政部門及鄉鎮應督促指導村級按照村務公開的要求,對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項目名稱、資金來源與使用、實施單位、竣工驗收等情況,實行全過程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公示,廣泛接受監督。
第十五條 縣級財政部門及鄉鎮、村民委員會應重視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項目檔案管理等基礎工作,及時將村民表決簽字記錄、籌資籌勞方案、項目建設申請、籌資收支憑證、竣工驗收報告、資金申領及相關會計核算資料、預決算書、公開公示照片、選取同一參照物拍攝的項目建設前后及過程照片等原始資料匯總歸檔,規范管理。
第十六條 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項目驗收、縣級財政部門及鄉鎮確定需要開展的項目預決算評審等環節中,適宜委托社會力量開展的事項可實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
第十七條 對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項目建設與管理過程中存在的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市縣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