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財建規〔2023〕16號
頒布時間:2023年05月26日 發文單位: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建制鎮生活污水治理獎補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對下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2016〕134號)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制鎮生活污水治理獎補資金(以下簡稱“獎補資金”)是指由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內容包括污水收集設施、處理設施及污泥處置設施等建設或配置。
第四條自治區財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按照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建制鎮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決策部署,結合實際,確定獎補資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
第五條獎補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依法依規、公平公正,突出重點、科學分配,注重績效、規范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審核獎補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后下達預算,并同步下達績效目標;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開展績效管理等工作。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會同財政廳對盟市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提出績效目標建議,協同自治區財政廳具體管理獎補資金。
第七條盟市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獎補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組織預算執行、資金管理使用和監督以及指導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
盟市業務主管部門根據職能參與本地區獎補資金分配,會同財政部門審核旗縣報送的相關材料,提供資金測算需要的基礎數據,并對相關因素和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會同盟市財政部門對獎補資金管理使用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和指導旗縣做好組織實施、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三章 預算編制、資金分配及下達
第八條 在年度預算編制階段,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應按照程序編制獎補資金預算建議,報送自治區財政廳審批。
第九條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編制獎補資金預算建議時,應根據中央和自治區有關文件精神,按規定設定績效目標,績效目標應合理可行。
第十條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應在自治區本級預算批復規定時間內將資金分配意見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財政廳審核后按程序下達盟市。
項目單位應加快項目實施,及時撥付資金。對因情況發生變化導致短期內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對于結余結轉資金,按照國家及自治區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獎補資金分為三檔,按照年度資金總規模的40%、35%和25%三個比例確定分配金額,根據綜合評價結果對全區位列前三名的盟市給予資金支持,以獎代補發揮財政資金引導帶動作用。
第十二條綜合評價因素參考各盟市建制鎮總數、上年度新增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制鎮數量、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覆蓋率、地方財政投入情況、獲得補助資金項目績效情況以及日常管理工作情況。綜合評價按下列公式計算得出:
盟市得分=100×〔(該盟市上年度新增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制鎮數量/全區上年度新增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制鎮數量)×25% (該盟市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覆蓋率/各盟市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覆蓋率總和)×25% (該盟市建制鎮總數/全區建制鎮總數)×20% (該盟市地方財政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投入資金/各盟市地方財政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投入資金總和)×10% (該盟市上年度獲得補助資金項目績效評分/各盟市上年度獲得補助資金項目績效評分總和)×10% (該盟市日常管理工作評分/各盟市日常管理工作評分總和)×10%〕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獎補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預算年度結束后,自治區財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盟市、旗縣開展績效自評,并將自評結果及相關自評報告報自治區財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核備案;自治區財政廳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績效自評和重點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分配資金、制定調整相關政策的參考依據,績效評價指標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設置。
第十四條自治區財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視情況對各地獎補資金分配下達、實際支付、項目實施、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等進行重點抽查。
第十五條獎補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循專款專用原則,不得用于與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無關的事項。獎補資金的使用要自覺接受和配合人大、紀委監委、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單位、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違規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涉及違法犯罪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于2023年6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