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財規〔2023〕10號
頒布時間:2023-05-16 發文單位:政府采購管理處
省直各委、辦、廳、局,各州(市)財政局,有關采購代理機構:
為貫徹落實《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要求,深入推進政府采購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按照《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有關規定,參照《財政部關于在中央預算單位開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和采購代理機構履職評價試點工作的通知》(財辦庫〔2022〕192號),并結合我省實際,省財政廳決定在全省試行開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和采購代理機構履職評價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履職評價
(一)評價主體和方式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財政部門通過云南省政府采購網的“信用評價系統”,分別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履職情況進行評價。其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從云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并對評審專家參加項目評審情況進行履職評價;財政部門將評審專家參加培訓考試和受到處理處罰兩個方面的情況記入評價。
(二)評價內容和分值設置
1.項目評審情況(80分):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在采購項目評審活動結束后,對評審專家的專業技術水平、遵守評審紀律、評審工作質量等情況逐項打分。信用評價系統按評價次數計算累計平均分。評價指標參照財政部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履職情況的評價指標,詳見附件1。
2.培訓考試成績(10分):省財政廳依據評審專家在云南省政府采購網的培訓考試成績,按(最好考試成績-80分)/2計算該項得分。考試成績低于80分的,該項不計分。
3.受到處理處罰(10分):各級財政部門在對評審專家進行約談、作出行政處罰后,在信用評價系統記錄扣分。其中:約談1次扣2分,最多扣4分;處罰一次扣3分,最多扣6分。
(三)結果運用
省財政廳定期根據每位評審專家的履職評價得分,對排名位于后1/3的評審專家,將其抽取概率降低50%。
二、采購代理機構履職評價
(一)評價主體和方式
評審專家、采購人、財政部門通過云南省政府采購網的“信用評價系統”,分別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履職情況進行評價。其中,評審專家按其參加評審的采購項目,對采購代理機構進行履職評價;采購人按其委托的采購項目,對采購代理機構進行滿意度評價。財政部門將采購代理機構受到處理處罰的情況記入評價。
(二)評價內容和分值設置
1.項目代理情況(80分):評審專家在采購項目評審活動結束后,對采購代理機構的采購文件編寫質量、評審活動組織等代理采購項目的情況逐項打分。信用評價系統按評價次數計算累計平均分。評價指標參照財政部對采購代理機構履職情況的評價指標,詳見附件2。
2.采購人滿意度(10分):采購人在采購活動結束后,從采購文件編制質量、采購活動組織規范性、質疑投訴答復配合度、專業化服務水平、企業管理制度完備性等五個方面,對采購代理機構進行滿意度評價,每個方面2分。信用評價系統按評價次數計算累計平均分。
3.受到處理處罰(10分):各級財政部門在對采購代理機構作出責令整改、行政處罰后,在信用評價系統記錄扣分。其中:責令整改1次扣2分,扣完4分為止;處罰一次扣3分,扣完6分為止。
(三)結果運用
1.省財政廳將采購代理機構履職評價年度平均得分折算計入“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評價”得分,滿分為5分。
2.省財政廳在云南省政府采購管理信息系統動態發布采購代理機構累計接受評價次數、履職評價累計平均分和年度監督評價得分,供采購人在選取采購代理機構時參考。
三、工作要求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應當在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財政部門應當在作出處理處罰后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客觀、公正地完成評價工作。評價主體對評價內容承擔責任,不得惡意評價、虛假評價。
評審專家應當根據履職評價的得分情況,努力提高專業水平和職業道德素質,提升評審工作質量。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不斷加強內控管理,增強采購文件編制、評審活動組織等服務能力,提升采購代理專業化水平。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試行。試行過程中如有相關建議或意見,請及時向云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反映,聯系電話:0871-63956098。
云南省財政廳
2023年5月16日